洛陽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洛陽市體育局其他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豫0311執1585號
判決日期:2020-09-23
法院: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洛陽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申請執行洛陽市體育局行政非訴一案,本院作出了(2020)豫0311行審24號行政裁定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于2020年06月23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0年06月23日依法立案執行,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一、2020年06月24日向被執行人洛陽市體育局直接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并且前往被執行人戶籍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
1.本院分別于2020年06月30日,2020年07月22日,2020年08月17共計提起三輪網絡查控未發現被執行人洛陽市體育局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
2.2020年7月30日向洛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明洛陽市體育局名下無可執行房產。
三、通過委托調查、電話聯系、實地走訪等形式對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群眾進行了調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的下落或可供執行的財產。
本院于2020年07月6日前往被執行人洛陽市洛龍區新區自行車場,通過實地走訪等形式對被執行人所在居住地周邊群眾進行調查和了解,經查明被執行人洛陽市體育局未發現有可執行財產。
四、因被執行人洛陽市體育局違反財產報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強制措施:
1.本院于2020年08月10日依職權將被執行人洛陽市體育局(法定代表人:盧鐵軍)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2.本院于2020年08月10日依職權將被執行人洛陽市體育局列入失信人名單。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共計已執行到位0元,本案債權尚余8713400元未能實現
判決結果
本院2020豫0311執1585號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洛陽市體育局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洛陽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趙愛國
審判員胡炎峰
審判員周亞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高理翔
判決日期
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