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柏、于某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2民終9435號
判決日期:2020-09-23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王某柏因與被上訴人秦某林、青島永安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原審被告青島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島潔源環境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8)魯0214民初60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某柏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于某相各項損失183877.18元(不服金額30000元);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損失數額錯誤,上訴人為被上訴人住院治療先行墊付30000元,該款項應當予以扣除。
于某相辯稱,我方起訴時并未主張該墊付款30000元,不存在扣除問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秦某林未答辯。
青島永安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辯稱,同意上訴人的上訴意見。
青島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島潔源環境有限公司述稱,與我公司無關。
于某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2017年12月19日下午,原告在位于青島市紅島經濟區社區的青島市小澗西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改擴建工程工地現場進行混凝土作業時,因作業中的塔吊保溫板掉落致使原告受傷,當日原告由被告秦某林開車送往醫院搶救治療。經查,該工程混凝土作業是被告青島永安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分包的,且分包給了沒有資質的被告秦某林,秦某林又將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被告王某柏。故請求判令各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309415.93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2月19日下午,原告在位于青島市紅島經濟區社區的青島市小澗西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改擴建工程工地現場進行混凝土作業時,因作業中的塔吊保溫板掉落致使原告受傷,當日原告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37天,花費醫療費758元。在訴訟過程中,法院依原告申請委托青島萬方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情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脊柱損傷兩胸椎壓縮骨折九級傷殘,四處橫突骨折為十級傷殘,胸部損傷多發肋骨骨折為九級傷殘。誤工期限為150天。出院后護理人數為1人,期限為23天。鑒定費2860元。另查明,被告青島永安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承包了青島市小澗西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改擴建工程,該公司將工程混凝土作業分包給了沒有資質的被告秦某林,秦某林又將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被告王某柏。被告王某柏雇傭原告于某相等人現場施工作業。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為:本次事故的責任分擔;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關于本次事故的責任分擔。被告王某柏雇傭原告于某相現場施工作業,對原告受傷事故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青島永安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將工程分包給了沒有資質的被告秦某林,被告秦某林又將工程轉包給沒有資質的被告王某柏,被告青島永安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被告秦某林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作為成年人,在工作現場未盡到充分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生承擔次要責任。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王某柏的責任比例為3:7為宜。被告青島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島潔源環境有限公司與被告青島永安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系合法工程承包關系,故該兩公司不承擔責任。關于原告主張按2018年青島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相關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住院費75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700元(37天×100元),法院予以支持。護理費法院僅支持住院37天及出院后23天一人陪護的費用,護理費為11308.11元〔68791元÷365天×(37+23)天〕,誤工費28270.27元(68791元÷365天×150天)、傷殘賠償金243921.6元(50817元×20×24%),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交通費1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母親邱抗英被扶養人生活費6578元(32890元×1×24%÷2)予以支持。原告兒子在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時已經年滿18歲,對原告主張的其兒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對該項請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張鑒定費2860元,法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告的損失為298395.98元,被告王某柏應賠償原告208877.18元。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柏共計應賠償原告213877.18元。判決:一、被告王某柏賠償原告于某相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13877.18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二、被告秦某林、被告青島永安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對被告王某柏的賠償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駁回原告于某相對被告青島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島潔源環境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認定的相關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78元,由上訴人王某柏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好棟
審判員范黎強
審判員衣潔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宋籽儀
書記員王媛媛
判決日期
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