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中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李志剛勞務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11民轄終166號
判決日期:2020-09-23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衡水中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志剛、原審被告山東萬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田東明、衡水永鑫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區人民法院(2020)冀1181民初28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上訴稱本案案由應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應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應撤銷一審裁定書,將本案移送至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在答辯期間內未提出答辯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曹忠毅
審判員劉俊凱
審判員朱躍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楊朋雨
書記員王莎
判決日期
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