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長滿與大連地鐵運營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211民初7133號
判決日期:2020-09-25
法院: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苗長滿與被告大連地鐵運營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大連市西崗區(qū)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同年4月26日,大連市西崗區(qū)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至本院處理。同年7月7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9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趙亞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趙鵬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18年12月28日12時30分許,原告在被告的運營場所即大連馬欄廣場地鐵站內,由于被告疏于安保義務,致使原告乘坐扶梯時不慎摔倒,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權。原告治療支付醫(yī)療費33017.88元,保險報銷21863.89元,余下11150元應由被告承擔并及時支付。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大連地鐵運營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苗長滿醫(yī)療費11150元。
被告大連地鐵運營有限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無任何過錯。首先,馬欄廣場地鐵站的扶梯運行正常,當日有一位老年婦女體貌形態(tài)的人因自身原因摔倒,其他人均正常上下梯。其次,馬欄廣場地鐵站的扶梯產品質量合格且在合格使用期限內,日常維修記錄完整,被告沒有疏于安保義務的過錯。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應支持。
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28日12時30分許,原告在馬欄廣場地鐵站乘坐扶梯時,膝蓋外側碰觸扶梯與扶手之間的墻面,導致摔倒并受傷。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0日,原告在大連市第五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右第四掌骨骨折。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6日,原告再次在大連市第五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右第四掌骨骨折術后。原告在大連市第五人民醫(yī)院共支付醫(yī)療費33017.88,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21863.89元。
另查,馬欄廣場地鐵站的扶梯質量合格,日常維修記錄完整。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出院記錄、保險理賠個人通知書,被告提供的扶梯使用標志、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定期檢驗報告、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合格證、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安裝(大修、改造、移裝)工程質量證明書、半月維保記錄,以及原告、被告的陳述等在卷為憑。這些證據(jù)業(yè)經開庭質證及本院審查,予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大連地鐵運營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苗長滿醫(yī)療費1115元。
二、駁回原告苗長滿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元(原告已預付),由原告負擔35元,由被告大連地鐵運營有限公司負擔4元。被告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兩年
合議庭
審判員劉麗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張文郁
判決日期
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