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平與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呂從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滬0118民初1132號
判決日期:2020-09-25
法院: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小平訴被告呂從兵、被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信公司)、第三人上海科泰電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小平訴稱,2017年11月原告與被告呂從兵達成口頭分包協(xié)議,由原告分包被告呂從兵承包的第三人科泰公司新建廠房項目中貼瓷磚工程,被告呂從兵是從被告佳信公司處分包得該工程的。2017年12月20日,被告呂從兵與原告達成工程價款及付款時間,2018年7月該工程施工完畢。經(jīng)被告呂從兵確認原告施工的工程量總價為人民幣564016元。被告呂從兵支付了工程款350000元,尚余231016元未付,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呂從兵、被告佳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應的利息。
被告呂從兵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被告呂從兵只是案涉工程項目的推薦人,與原告之間無書面合同、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被告呂從兵住址在江西省九江縣,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或經(jīng)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故請求將本案移送江西省九江縣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jié)果
駁回被告呂從兵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被告呂從兵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冬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朱靜
判決日期
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