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粉女與浙江八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981民初2530號
判決日期:2020-09-26
法院: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粉女與被告浙江八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詠公司)、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都邦公司)地面施工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分別于2020年7月8日、2020年7月28日、2020年8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粉女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曉平、被告八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漢林、被告都邦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玉梅三次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粉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受傷的損失156495.49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16日下午,王粉女騎自行車運油菜苗到自家田頭,途經八詠公司施工的229省道坡道時被冒出路面的鋼筋絆倒受傷。八詠公司作為道路工程施工單位,施工路面有鋼筋露出,對過往行人和車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其未盡法定義務,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都邦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八詠公司辯稱,1、王粉女無法證實其受傷事實與八詠公司有關;2、八詠公司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王粉女無證據證實導致其受傷的致害物是由于八詠公司管理責任所形成,且責任主體應當是路基的實際施工者;3、王粉女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事故的發生存在著過錯;4、關于王粉女的具體損失:(1)、醫療費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的關聯性和合法性有異議;(2)、對營養費的標準有異議,天數無異議;(3)、對護理費的真實性即計算的方法沒有異議;(4)、對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算方法沒有異議;(5)、對誤工費不予認可;(6)、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式不錯;(7)、對鑒定費無異議;(8)、對交通就診費,由法院依法審核;5、八詠公司已經投保了相關責任險,請求法庭依法處理。
都邦公司辯稱,1、八詠公司在都邦公司投保建工一切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9月4日至2019年5月31日,保單的三者險部分每次每人限額為50萬元;2、本案所涉事故發生時未及時報案,對事故性質以及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無法認定;3、關于王粉女的具體損失:(1)、醫療費應扣除10%非醫保用藥;(2)、對營養費標準有異議;(3)、對護理費標準無異議;(4)、對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5)、對誤工費不予認可;(6)、對傷殘鑒定的評定標準有異議,故對傷殘鑒定的等級、營養、護理以及誤工評定天數有異議,王粉女的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有誤,不應該是17年應該是16年;(7)、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8)、對交通就診費,由法院審核;4、關于事故性質認定等問題同八詠公司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本院確認的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10月16日,王粉女騎自行車沿東臺市夏龍中路由東向西至尚在施工過程中的229省道輔路坡道跌倒受傷,附近村民李某3、周某2將其扶起。其后,王粉女被送往泰州市姜堰區溱潼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4天,支付醫療費12358.22元,另外在東臺市衛生院治療并支付醫療費55元。事故發生后幾天,王粉女的丈夫李某1曾至所在村向村干部費某、李某2反映過王粉女的受傷情況。其中,村民調治保主任費某反映曾應李某1的要求到事發地段現場拍照,并提供了其自稱當時手機所拍的兩張圖片。圖片顯示坡道上隱埋鋼筋,并有部分外露。以上事實,有證人李某3、周某2的當庭陳述、本院依王粉女的申請向費某、李某2所作的調查、費某提供的圖片以及當事人及證人的現場指認予以證明。
經王粉女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江蘇醫藥職業學院司法鑒定所對王粉女的傷情等進行司法鑒定。該鑒定所于2020年5月8日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王粉女因本次外傷使左髖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構成十級殘疾;2、傷后誤工期限365日,護理期限150日(原則上限一人護理),營養期限180日。
審理中,八詠公司提供了其作為承包人與東臺市交通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業主訂立的S229東臺段路面工程S229-LM1標段合同協議書,載明“本次招標工程施工總工期為9個月,計劃2018年5月10日開工,2018年12月31日前交工。”并出示了2018年9月14日至2018年11月17日的施工日志。其中,2018年10月16日記載“天氣原因,無法施工”。為證明施工過程中設置了警示標志,其提供了該公司兩名工作人員朱某、張某的證言。兩人當庭陳述,事發現場當時設置了“前方施工,注意安全”的警示牌。
另查明,八詠公司在都邦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單載明,第三者責任年度累計賠償限額1000萬元,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為150萬元,其中每次每人死亡傷殘限額為50萬元。審理中,都邦公司對王粉女的司法鑒定意見持有異議,但在指定期限內未申請重新鑒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粉女92270.84元;
二、駁回原告王粉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30元,減半收取計1715元,鑒定費1750元,合計3465元,由原告王粉女負擔1422元,被告浙江八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04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杜云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婷婷
書記員蘇東建
判決日期
202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