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井祥與友眾信業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濟南第三分公司等勞動爭議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104民初203號
判決日期:2020-09-25
法院: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付井祥與被告友眾信業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濟南第三分公司(以下簡稱第三分公司)、被告友眾信業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眾信業)、被告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濟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外企濟南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4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第一次審理。原告付井祥,被告第三分公司及被告友眾信業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北京外企濟南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魯0104民初203號民事裁定,本案轉為普通程序(獨任制審理)。本院依法于2020年5月15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第二次審理。原告付井祥,被告第三分公司及被告友眾信業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杰,被告北京外企濟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康、郭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付井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25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1月份到3月份不足濟南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4725.76元;3.要求被告支付賠償金500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系勞動關系,因2019年1月9日原告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已認定為工傷。被告在原告住院及醫生開假條養傷期間非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被告二是被告一的總公司,被告三是為我們員工交納社保。
付井祥在本案訴訟中說明其第二項訴訟請求是以同期濟南市最低工資標準1910元為基數計算;其并說明起訴的被告北京外企濟南公司只是給其繳納五險一金,在本案中對其無付款責任。
第三分公司與友眾信業共同辯稱,一、被答辯人因嚴重違反答辯人規章制度,答辯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被答辯人訴訟請求事項第1、3兩項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第三分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間自2018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2日。2019年3月27日,因被答辯人嚴重違反答辯人規章制度,答辯人向被答辯人發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解除與被答辯人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答辯人《員工手冊》考勤管理部分第56條、第57條規定,公司執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未打卡則需有請假、外出等審批手續。第60條規定:“正常工作日員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而缺勤的,視為曠工。”假期管理23條“員工申請病假,需在病休三天內將就診醫院開具的有效病休證明提交給部門主管審核。“紀律處分”部分第27條規定:年度累計曠工兩天,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被答辯人在入職時,答辯人已將《員工手冊》所有內容及制度規定向被答辯人公示、培訓、宣導,答辯人向被答辯人宣導的《員工手冊》經過向全體員工征集意見后于2016年7月12日公布執行,并公示在OA系統中供全體員工查看,該制度的制定符合法定程序,應屬合法有效,對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被答辯人在已知悉《員工手冊》制度規定的情況下簽署了《員工聲明(二),表明已經接收并學習了《員工手冊》內容,承諾遵守《員工手冊》全部規定。經核查被答辯人于2018年12月累計曠工2日,2019年1月累計曠工16日,2月累計曠工4日,被答辯人已在2018年12月、2019年1月、2月考勤確認簽字表中簽字確認。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病歷證據,答辯人認同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2月10日期間為被答辯人病假。除去期間病假外,被答辯人2019年2月13日、2月25日仍存在曠工2天情形。此外,被答辯人3月累計曠工16日,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病歷證據,答辯人認同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27日為病假,被答辯人2019年3月4日至3月11日共累計6個工作日未履行任何請假、外出審批手續,符合《員工手冊》規定的曠工情形,嚴重違反了答辯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就被答辯人的曠工事實,答辯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被答辯人發出《限期返崗通知書》,告知被答辯人曠工及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事實,通知被答辯人于2019年3月20日到崗說明情況,逾期未到崗或未說明情況將視為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限期返崗通知書》發出后,被答辯人仍未按照答辯人要求提供病假證明,不改正違規行為,持續未出勤。雖被答辯人在仲裁階段首次開庭時提供了兩份診斷證明,但首先其真實性無法核實,其次被答辯人此前從未向答辯人出示上述診斷證明,也未就此向答辯人提出書面休假申請,根據答辯人員工手冊休假管理26條“員工申請病假,需在病休三天內將就診醫院開具的有效病休證明提交給部門主管審核”。28條“公司有權要求該員工提供完整的就診材料,包括病歷、處方等,要求該員工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查。”2019年3月21日一3月26日,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無任何考勤記錄,并且被答辯人也未向答辯人提供病假病歷、處方、檢查記錄等材料,亦未履行請休假審批手續,答辯人有理由認為被答辯人實際存在曠工行為。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2018年12月份累計曠工2日、2019年2月份累計曠工2日,累計曠工4日,被答辯人已在考勤確認簽字表中簽字確認,2019年3月累計曠工達6個工作日,已經嚴重違反公司規定,故發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答辯人合法合理解除被答辯人勞動合同,無需向被答辯人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二、2019年濟南市最低工資標準為1910元,根據答辯人核算,2019年1月扣除曠工工資后答辯人應向被答辯人支付工資581.3元,2019年2月扣除曠工工資后答辯人應向被答辯人支付工資1528元,2019年3月扣除曠工工資后答辯人應向被答辯人支付工資272.86元。因上述各月應發工資不足2019年濟南市最低工資標準,故答辯人已按照2019年濟南最低工資標準進行了最低工資補差,被答辯人所到手工資是扣除為其繳納社保及公積金之后的金額,證據可見工資表。故答辯人無需再支付被答辯人工資差額1103.35元。綜上所述,答辯人于被答辯人入職時,已將《員工手冊》所有內容及制度規定向被答辯人公示、培訓、宣導,被答辯人已經完全知悉具體考勤制度、休假制度、加班申請制度,被答辯人在明知上述制度內容的情況下,仍然頻繁曠工,無視公司管理制度,答辯人依法解除被答辯人的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答辯人按照2019年濟南市槐蔭區最低工資標準對被答辯人進行了工資補差,無需再向其支付最低工資差額。被答辯人各項訴訟請求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北京外企濟南公司辯稱,我公司接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委托,為友眾信業員工付井祥,自2018年12月起至2019年3月代為繳納社保公積金。該期間已按照客戶委托數據足額繳納社保公積金費用。根據付井祥的《勞動合同》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我公司與付井祥無勞動用工關系,付井祥在起訴狀也承認,其與我公司無勞動關系。我公司僅根據客戶委托為其代繳社保公積金,付井祥要求我公司承擔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和答辯意見依法提交了證據,付井祥提交《工傷事故調查報告》《濟南市職工工傷認定書》、病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銀行賬戶明細、微信聊天記錄、濟槐勞人仲案字〔2019〕第963號《仲裁裁決書》,第三分公司提交《勞動合同書》《員工手冊》、員工手冊公示流程、《月度考勤表》復印件、考勤記錄、《限期返崗通知書》《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工資明細及說明、濟槐勞人仲案字〔2019〕第963號《仲裁裁決書》,北京外企濟南公司提交《濟南市職工工傷認定書》《再次鑒定結論書》、濟槐勞人仲案字〔2019〕第963號《仲裁裁決書》及其在該案仲裁中的答辯狀。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本院依以上證據并結合當事人的陳述,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友眾信業成立于2012年10月18日,經營范圍為金融信息服務等;第三分公司為友眾信業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成立于2017年2月27日,經營范圍為計算機軟件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等。北京外企濟南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18日,經營范圍為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辦事機構、國內企業和社會團體提供人事檔案、人才派遣、人力資源的代理等。
二、2018年12月3日,第三分公司作為甲方、付井祥作為乙方,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于2018年12月3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2019年6月2日止,于2021年12月2日終止;乙方擔任濟南市槐蔭區客戶經理工作,乙方的工作應達到的工作標準詳見甲方有關制度規定;乙方的勞動報酬由基本工資及績效工資、獎金、補貼等組成,乙方的基本工資為1000元/月,績效工資、獎金、崗位補助、補貼按甲方相關管理制度執行;甲方每月10日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補貼的支付時間按照甲方相關管理制度執行。合同還對乙方福利、知識產權、勞動合同的解除等進行了約定。其中“勞動合同的解除”中約定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不經事先通知而解除本合同,并可不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具體包括(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等。
同日(2018年12月3日),付井祥在《員工聲明(二)》簽名,該聲明的內容為:1.本人已經收到并且學習了《員工手冊》的內容,承諾遵守《員工手冊》的全部規定。2.本人已清楚了解公司制定的考核方案,愿意遵守方案規定的考核淘汰機制;若未通過考核,本人自愿接受公司對我的降職(級)處理或主動向公司提出離職。3.我理解公司會根據法律法規或實際情況變化,更新和更改《員工手冊》、考核方案等內容,包括政策、福利,或其他規定,公司在進行改動時會及時通知員工。
第三分公司在本案訴訟中提供《員工手冊》,內容包括董事長致辭、公司概況、我們的愿景、我們的使命、我們的核心價值觀、員工職業道德規范、員工行為規范等內容,共計36頁。其中“員工行為規范”中“八、紀律處分”中“27.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違反任何本手冊中的員工職業道德規范、員工行為規范、安全、保衛及保密要求,及任何公司制定的其他制度、規范、要求,情節嚴重,且給公司直接或間接帶來經濟、聲譽損失,或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或在公司、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10)年度累計曠工兩天”。
第三分公司并提交其公司2018年4月18日《員工手冊》在OA系統中的發送記錄,顯示發件人為“人力行政部”,收件人為“全體友信員工”,主題為“關于《員工手冊(2016)》征求意見及年度體檢啟動的通知”,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16年1月1日-2016年1月6日。
付井祥確認2018年12月3日《員工聲明(二)》中的簽名為其本人所簽,但其主張入職時要求簽名及日期,沒有時間看《員工手冊》。
三、2019年1月10日,第三分公司向付井祥發放工資5005.35元,存入付井祥招商銀行賬戶內。此后,第三分公司還于2019年2月3日、3月8日向付井祥該賬戶內存入工資28.77元和975.47元。
2018年12月-2019年3月,付井祥社會保險繳納的參保單位為北京外企濟南公司下屬天橋分公司。
四、付井祥在第三分公司工作期間,于2019年1月9日早上8點16分上班途中被撞傷。其后至濟南市第五人民醫院門診治療。付井祥在本案訴訟中提交該院《門診病歷》,載明最早診療記錄的時間為2019年1月9日10時,診斷“頭腰部外傷約半小時”。此后1月17日、18日、19日、20日、23日、24日、3月12日、3月28日均至該院檢查治療。另,該院門診部分別于2019年3月12日和28日出具《門診病員檢查證明》,記載付井祥于2019年3月12日、3月28日在該院檢查,結果為“外傷性頭痛”和“頭外傷綜合征”,各“休息半個月”。
付井祥說明其于2019年1月9日受傷后住院7天,即1月9日至16日。出院之后到門診打針,有時間就去上班。3月12日和3月28日醫院出具了《門診病員檢查證明》,其后向公司提供了檢查證明。
五、第三分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出具《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內容為:友眾信業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付井祥在此公司擔任客戶經理職務,主要負責開發維護客戶,發生事故的時間是2019年1月9日早上8點16分,早上來上班的路上在陽光新路與經十路交叉路口被一輛二輪摩托車從后側方超車撞傷,摩托車肇事逃逸,經好心路人撥打120急救車,8點25分急救車趕到將付井祥包扎傷口,送往濟南市第五人民醫院進行救治。左額部裂傷至顱骨,在神經外科縫七針,因失血過多,腦細胞受損,頭疼頭暈,進行住院治療。
付井祥于2019年1月9日受傷后,北京外企濟南公司下屬天橋分公司通知付井祥提交工傷認定材料。2019年4月5日,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NO:201904003《濟南市職工工傷認定書》,載明單位為北京外企濟南公司天橋分公司,工傷職工為付井祥,工傷發生時間2019年1月9日,傷殘部位及程度“腦震蕩、皮膚裂傷(左額部)”,工傷主要經過及調查取證情況:“2019年1月9日8時16分,該同志上班途中行至經十路陽光新路路口南100米處發生交通事故,經醫療機構診斷為:1.腦震蕩;2.皮膚裂傷(左額部),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其無責任。工傷認定意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認定為工傷”。
2019年12月18日,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魯勞鑒字〔2019〕747號《再次鑒定結論書》,載明最終結論為(付井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未達等級”;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無生活自理障礙”。
六、第三分公司確認付井祥于2019年1月9日至16日住院7天。其主張付井祥于出院后沒有到崗,另確認3月份付井祥交過病假條。
第三分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出具《通知》,內容為:付井祥:自2019年3月11日起,您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擅自離崗至今,公司多次電話于您,均無法聯系。請您收到本通知兩個工作日內即2019年3月20日早9點前到崗上班,并說明情況。若您逾期未到崗,或未說明情況的,將視為您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公司與您之間的勞動關系自您擅自離崗之日起解除。
付井祥確認收到過該《通知》,并于3月20日到公司。其還說明在3月12日即已提交了病假條。
第三分公司確認付井祥于3月20日到崗打卡,但主張3月21日以后又找不到付井祥了。
七、2019年3月27日,第三分公司向付井祥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載明:因下列第四項(即“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原因,雙方勞動關系于2019年3月27日解除(終止)。
八、付井祥在本案訴訟提交與其主管領導李朝偉的微信聊天記錄,記載兩人自2018年12月4日互加好友、進行交流。此后雙方在微信中交流工作情況。2019年2月25日下午,李朝偉要求付井祥“基礎工作量以后必須達成,我不管你用什么辦法”、“達不成達成再下班啊”;3月6日下午,李朝偉詢問付井祥“好些了嗎”、“啥時候能過來上班?”。付井祥回復“現在有人在我旁邊大聲說話我就頭疼,到時候改過信息來,照樣操作呀”。當日晚,李朝偉“我希望你能過來一趟,景(井)祥”,付井祥回復“到時候我和王輝提前請假吧,怎樣呀主任”,李朝偉“這個考試咱很嚴的,你請請試試吧”、“什么情況跟我說一聲”。次日(3月7日)下午,李朝偉告知付井祥“明天我給你發答案”。3月8日早上,付井祥詢問李朝偉“幾點考”,李朝偉回復“9點半”、“海豚隊長需要更新”、“你更新完看看還能登上嗎”、“還能登錄上嗎”,付井祥回復“更新了”、“嗯”、“王輝不回我信息”、“能”,李朝偉回復“人家去三亞了”、“參加精英會去了”。3月11日下午,付井祥詢問李朝偉“我現在是需要補醫生開的請假條嗎”,李朝偉將“王曉杰,人事”與其的聊天內容發送給付井祥,內容為王曉杰與李朝偉的微信聊天內容“幫忙送過來吧,謝謝啦”、“你好,付井祥是你組里的吧”、“請病假需要附加蓋醫院章的病假條”、“這個病假我還是需要駁回哈”、“請知悉”、“沒有上傳病假條”、“請提供加蓋醫院公章寫清建議休息日的標準病假條”。付井祥于當日回復李朝偉“我一會上去讓醫生開吧”、“看看人家給開不”、“主治大夫下班了,明天開行嗎”,李朝偉回復“行”。3月13日,付井祥告知李朝偉“假條已提交”,李朝偉回復“好”。3月16日,李朝偉通過語音與付井祥交流,付井祥詢問“醫生給開的休息假條”、“為什么駁回呢?”。3月18日上午11:55,李朝偉通過微信向付井祥發出“付井祥限期返崗通知書”,并要求付井祥“看到回復一下”,付井祥回復“看到”、“主任這個意思是說明什么呢”。李朝偉要付井祥“你的地給我發一下”、“具體地址、文字的”。3月19日上午,付井祥詢問李朝偉“發的什么快遞”,李朝偉回復“我不知道,區域給你發的”、“沒跟我說什么東西”。李朝偉詢問付井祥“你收到了嗎”,付井祥回復“沒”、“街道(接到)電話了”。3月20日早上10:25,李朝偉告知付井祥“你在公司附近等信吧”、“去哪兒了”,付井祥回復“樓下”。李朝偉“上來吧”。當日中午,李朝偉告知付井祥“請假需要準備診斷證明”。付井祥回復“假條上有”。3月26日上午,李朝偉要求付井祥“海豚隊長里的數據中心確認一下”、“確認完跟我說”、“確認完了嗎”,付井祥回復“收到”、“密碼我忘了”、“下午”、“已確認”。3月28日下午,李朝偉詢問付井祥“干啥去了?”,付井祥回復“醫院”、“頭疼”、“回不去了,做檢查呢”。3月29日早上,付井祥告知李朝偉“繼續休班吧,主任”。上午9:44,付井祥向李朝偉稱“我的掌上蓋雅登不上了”,李朝偉“密碼忘啦?”付井祥“顯示賬號或密碼不對”,李朝偉告知付井祥網址并“你自己登上改一下吧”、“用電腦”。當日上午10:09,付井祥將《門診病員檢查證明》拍照發給李朝偉。3月30日上午,李朝偉向付井祥發送網址,并要付井祥提供短信驗證碼。另,第三分公司的“王曉杰,人事”通過微信告知李朝偉“李主任,麻煩你跟付井祥要一下他的3.28的病假條,拍照給我,謝謝”、“看能拍照給你吧”,李朝偉回復“好的”。
九、第三分公司在本案訴訟中提供付井祥的考勤記錄,載明2018年12月4日、5日為“按曠工處理”,2019年1月9日、10日、11日、14日、15日、16日、17日、18日、21日、22日、23日、24日、25日、28日、29日、30日、2月1日、2日為“按病假處理”,2月13日、25日、3月4日、5日、6日、7日、8日、11日“按曠工處理”,3月12日、13日、14日、15日、18日、19日、21日、22日、25日、26日為“按病假處理”。
第三分公司另提交《月度考勤報表》復印件,載明:1.2018年12月1日-31日,付井祥應出勤21天,曠工2天;2.2019年1月1日-31日,付井祥應出勤22天,曠工16天;3.2019年2月1日-2月28日,付井祥應出勤16天,曠工4天。以上《月度考勤報表》中均有付井祥的簽名。
第三分公司還提交其公司考勤記錄,顯示付井祥2018年12月4日和5日曠工,數據源為“自動計算”;2019年1月9日、10日、11日、14日、15日、16日、17日、18日、21日、22日、23日、24日、25日、28日、29日、30日共16天曠工,數據源為“自動計算”;2019年2月1日、2日、13日、25日共4天曠工,數據源為“自動計算”;2019年3月4-8日、11日-15日、18日、19日、21日、22日、25日、26日共16日曠工,數據源為“自動計算”。
第三分公司主張以上《月度考勤表》中付井祥的簽名系考勤表打印出來后再由付井祥簽名。其在本案第一次開庭審理時主張其公司有付井祥簽名的《月度考勤報表》原件,后在本案第二次開庭審理時稱找不到了。
付井祥對以上考勤記錄不予認可,其主張2018年12月3日入職,12月4日正式上班,5日正常上班,與其上級主管李朝偉正常交流,處于正常上班狀態。《月度考勤報表》簽字是在李朝偉要求下簽字,但當時是在系統中簽名,且考勤記錄上當時沒有寫曠工;其另主張考勤記錄中的曠工時間其均已請假。
十、第三分公司提交付井祥的工資明細,記載付井祥入職日期為2018年12月3日,離職日期為2019年3月27日,月度固定薪資標準為1000元,最低工資補差分別為316.93元、711.91元和103.73元,曠工16天、4天和16天,曠工扣款735.63元、183.91元和735.63元,實發合計為28.77元、975.47元和0.00元。其另提供付井祥的工資說明,載明付井祥2019年1月、2月及3月當月標準計薪天數為23天、20天和21天,曠工天數為16天、4天和16天,實際工作天數為7天、16天和3天,槐蔭區月最低工資為1910元,最低工資補差分別為316.93元、711.91元和103.73元,實際應發合計581.93元、1528元和272.86元,個人養老分別為280.80元、280.80元和1.13元、個人醫療均為70.20元、個人失業均為10.53元、個人公積金均為191元、社保公積金個人552.50元、552.50元和272.90元,實發合計28.77元、975.50元和0元。
付井祥對第三分公司提交以上工資明細、工資說明中的工資構成予以認可,但對明細及說明中載明的金額不予認可,其主張沒有曠工。
十一、第三分公司提供考勤系統中“表單處理”,顯示付井祥于2019年3月1日申請病假,第三分公司工作人員王曉杰于3月4日回復“申請病假,請提供加蓋醫院公章寫清建議休息日的標準病假條”。另顯示付井祥于3月11日申請病假,王曉杰回復“請提供加蓋醫院公章寫清建議休息日的標準病假條”。
十二、第三分公司提交北京外企天橋分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出具《證明》,內容為“茲有友眾信業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員工付井祥,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由我司在濟南地區代繳社保公積金,特此證明!”
十三、本案訴訟之前,付井祥作為申請人,以第三分公司、友眾信業及北京外企濟南公司為被申請人,向濟南市槐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槐蔭區仲裁委)提出申請,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2500元、支付2019年1月份到3月份不足濟南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4725.76元、支付賠償金5000元。第三分公司、友眾信業及北京外企濟南公司在仲裁中提出與本案相同的答辯意見。槐蔭區仲裁委審理查明,申請人為被申請人單位員工,申請人2019年3月12日向單位提交病假條,申請病假,但申請人未提供相應病例,被申請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申請人下發返崗通知書要求申請人2019年3月20日返崗,但申請人一直未到崗,被申請人于2019年3月27日以申請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申請人已在被申請人提供的考勤記錄上簽字,申請人2019年1月份出勤6天,2月份出勤12天,3月份出勤6天,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足額支付工資。另查明:2019年濟南市最低工資標準為1910元。該委認為:申請人為被申請人單位員工,申請人2019年1月份出勤6天,2月份出勤12天,3月份出勤6天,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足額支付工資,此行為不妥,應予糾正。申請人未按照單位規章制度提交病假申請,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申請人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該委不予支持。該委作出濟槐勞人仲案字〔2019〕第963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被申請人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申請人支付工資差額1103.35元。二、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付井祥與第三分公司不服該裁決,分別向本院提起訴訟。第三分公司的訴訟請求為請求判決無需向付井祥支付工資差額1103.35元,本院另案審理,案號為(2020)魯0104民初1561號
判決結果
一、友眾信業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濟南第三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付井祥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500元;
二、友眾信業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濟南第三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付井祥支付2019年1月-3月工資差額1886.68元;
三、如友眾信業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濟南第三分公司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以上向付井祥支付的賠償金、工資差額,則由友眾信業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向付井祥承擔以上責任;
四、駁回付井祥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友眾信業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濟南第三分公司、友眾信業金融信息服務(上海)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春疆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劉微
判決日期
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