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宜昌航道工程局、包青林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鄂07民轄終20號
判決日期:2020-09-27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長江宜昌航道工程局(以下簡稱宜昌航道工程局)因與被上訴人包青林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華容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華容區法院)(2020)鄂0703民初518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宜昌航道工程局上訴稱:請求依法撤銷華容區法院作出的(2020)鄂0703民初518號民事裁定,并將案件移送至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管轄。事實和理由:華容區法院對爭議沙洲行政地域權屬劃分時僅采信被上訴人提交的鄂州民政文[2015]81號鄂州民政局文,而不采信上訴人提交的湖北省林業廳鄂林業文[2016]54號文和湖北省林業廳《省林業廳關于黃岡市黃州區赤壁村凌某與鄂州經濟開發區得勝村包青林某糾紛問題的調查處理意見》缺乏法律依據。在湖北省林業廳的文件中已明確要求鄂州市華容區林業局對向包青林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以下簡稱《林權證》)收歸注銷,換發林木所有權證,并且要求向省民政廳專題報道明確劃分黃州、鄂州兩市區在長江江面(含得勝洲及其他沙洲)上的行政界線。所以,從上述文件可以看出本案侵權行為是存在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對跨地市級的行政區域界線糾紛,鄂州市民政局是無權作出劃分決定的,故鄂州民政文[2015]81號明顯違法不應采信。因此,侵權行為地存有爭議。本案上訴人的住所地明確且唯一,故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上訴人包青林未答辯,但是向本院提交了湖北省民政廳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省民政廳關于黃岡市與鄂州市長江沙洲行政區域界線實地測量回放情況的報告》(鄂民政函〔2016〕637號)和華容區人民政府和黃州區人民政府于2000年12月4日簽訂的《華容區人民政府和黃州區人民政府聯合勘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各一份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汪和清
審判員江紅春
審判員宋光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陳迪
書記員徐莉
判決日期
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