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特變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山東寧泰電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魯0911執586號
判決日期:2020-09-27
法院: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山東特變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山東寧泰電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的(2019)魯0911民初1593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執行裁定書、傳票、廉政監督卡、信用風險懲戒提示,執行標的本金385800元及利息,被執行人簽收,未履行。
2020年3月19日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網銀、證券、車輛和工商登記等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其他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2020年7月8日本院執行干警線下扣劃被執行人山東寧泰電器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賬戶存款49957.5元,并支付給申請人。
2020年7月27日第二次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網銀、證券、車輛和工商登記等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其他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2020年7月29日申請執行人申請對被執行人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2020年7月30日向申請執行人告知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并制作筆錄,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對申請執行人尚未實現的債權,應由被執行人繼續清償,并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加倍債務利息。日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王玉琪
審判員李兵
審判員孫修凱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李紫琪
判決日期
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