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志、尤玲玲等與李永志、尤玲玲等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蘇08民轄終114號
判決日期:2020-09-28
法院: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李永志、尤玲玲因與被上訴人華爾創設備租賃(淮安)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2020)蘇0812民初628-3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李永志、尤玲玲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或者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審理。事實與理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七條雖然約定了雙方發生爭議由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管轄,但該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約定了提貨與交貨的地點為甲方指定地點,實際提貨和交貨地點為被上訴人位于淮陰區的倉庫,因此,該租賃合同的履行地在淮陰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清江浦區,即原被告住所地即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一審法院管轄范圍,租賃合同第七條的約定管轄依法無效,根據相關規定,本案應當移送至合同履行地或上訴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上訴人華爾創設備租賃(淮安)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李玲
審判員王純
審判員柏娟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陳浩
書記員趙亞運
判決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