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錦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與四川德能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1526民初36號
判決日期:2020-09-28
法院:珙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錦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美公司)與被告四川德能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能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錦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春玲、王凱,被告德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麗、宋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錦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雙方于2018年3月1日簽訂的《珙縣洛亥鎮洛亥河防洪治理工程環保工程項目專業分包合同》;2.被告支付因違約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100萬元。3.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1日,錦美公司與德能公司簽訂了《珙縣洛亥鎮洛亥河防洪治理工程環保工程項目專業分包合同》,合同約定,德能公司將珙縣洛亥鎮洛亥河防洪治理工程項目分包給錦美公司,分包范圍為工程施工圖紙范圍內環保工程的內容,分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總價暫定617萬元。合同價款的支付方式按照進度支付,第一次于其主要設備進場施工后支付10%,第二次于完成工程量50%后支付25%,第三次于工程施工完成后按照雙方認定的工程量清單計價總額的80%扣減已支付進度款項,第四次于全部材料移交備案后支付15%。合同簽訂后,錦美公司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與案外人珙縣興宇商貿有限公司簽訂了《地材采購合同》,與案外人凌某簽訂了《工程機械租賃合同書》,于2018年3月13日分別向案外人支付80萬元和20萬元。合同簽訂后,德能公司未向錦美公司發出任何進場開工的通知,也未與其協商解除合同,據錦美公司向珙縣水務局查證,該項目早已開工,工程量已經完成40%,現項目處于停止施工狀態。德能公司既未通知進場施工也未解除合同,構成違約,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被告德能公司答辯稱:一、案涉分包合同系唐某借用錦美公司的資質與德能公司簽訂,該合同簽訂后并未實際履行,雙方的權利義務亦從未發生,該合同自始無效,無需解除。二、在案涉分包工程并未實際施工的情況下,唐某作為案涉分包合同的實際承包人及實際施工人向錦美公司借款,并以錦美公司名義對外與凌某簽訂《工程機械租賃合同》,與珙縣興宇商貿有限公司簽訂《地材采購合同》,讓錦美公司通過向凌某及珙縣興宇商貿有限公司支付預付款的方式為其提供借款。三、由于案涉分包合同并未實際履行,且凌某與珙縣興宇商貿有限公司已將上述合同的預付款退還給唐某,因此,基于無效的案涉分包合同并無損失產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錦美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1.《珙縣洛亥鎮洛亥河防洪治理工程施工施工1標段中段候選人公示》,證明德能公司中標珙縣洛亥鎮洛亥河防洪治理工程施工項目;2.《合同協議書》,證明德能公司中標后與珙縣河道管理站簽訂合同,取得案涉項目的施工權;3.《珙縣洛亥鎮洛亥河防洪治理工程環保工程項目專業分包合同》,證明合同的約定及違約責任;4.《地材采購合同書》、珙縣興宇商貿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開戶許可證、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工程機械租賃合同書》、凌某身份證、建設銀行卡一張、銀行業務回單,證明錦美公司為履行分包合同,對外采購地材和工程機械,合計支付預付款100萬元;5.水利水電工程合同項目開工令,證明2018年12月17日,德能公司收到案涉工程開工通知。德能公司質證意見:對中標候選人公示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對《珙縣洛亥鎮洛亥河防洪治理工程環保工程項目專業分包合同》真實性無異議,合法性、關聯性有異議,該合同為無效合同,雙方既無履行該合同的合意,也無履行該合同的可能,不能達到錦美公司的證明目的,不能據此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對施工合同無異議。對《地材采購合同書》《工程機械租賃合同書》、轉賬憑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異議,錦美公司支付的是借款而非預付款。對水利水電工程合同項目開工令無異議。
德能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1.唐某與錦美公司工作人員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通過微信發送的借款協議、通過微信發送的分期還款協議書,證明分包合同系唐某借用錦美公司的資質與德能公司簽訂,唐某系案涉分包合同的實際施工人,分包合同為無效合同。唐某向錦美公司借款200萬元作為工程前期的啟動資金。2.證人凌某證言及《情況說明》,證明錦美公司與凌某之間沒有實際交易行為,該20萬元轉賬系錦美公司通過與凌某簽訂《工程機械租賃合同書》,以預付款的名義向唐某發放的借款。3.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證明錦美公司與珙縣興宇商貿有限公司之間沒有實際交易行為,該80萬元轉賬系錦美公司通過與珙縣興宇商貿有限公司簽訂《地材采購合同書》,以預付款的名義向唐某發放的借款,珙縣興宇商貿有限公司將款項支付給唐某。4.證人唐某證言及《情況說明》,證明案涉分包合同實為錦美公司向唐某提供借款,為無效合同,錦美公司簽訂的合同沒有交易行為,沒有產生損失。錦美公司質證意見:對微信聊天截圖、證人唐某證言及《情況說明》、證人凌某證言及《情況說明》有異議,德能公司所述借用資質借款不成立。對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該借記卡為唐某的賬戶,其賬戶發生的金額不能證明為借款,不能達到證明目的。
綜合當事人的舉證和質證意見及當庭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錦美公司于2011年10月9日成立,經營范圍為:……環保工程、機電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河湖整治工程設計及施工(憑資質證書從事經營)……。
德能公司通過競標中標珙縣洛亥鎮洛亥河防洪治理工程,后德能公司(甲方)與錦美公司(乙方)簽訂《珙縣洛亥鎮洛亥河防洪治理工程環保工程項目專業分包合同》(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合同),將案涉工程分包給錦美公司,專業分包合同主要約定:“一、工程名稱:珙縣洛亥鎮洛亥河防洪治理工程環保工程。工程地點:珙縣。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包范圍:珙縣洛亥鎮洛亥河防洪治理工程施工圖紙范圍內環保工程內容。具體以實際發生的工程量為準。二、合同單價及付款方式:1.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單價方式確定,乙方同意就乙方承擔的合同范圍內的環保工程內容按甲方投標報價清單單價進行結算,甲方變更設計的另行計算。2.合同價:暫定約人民幣陸佰壹拾柒萬元(¥617萬元,含稅價,稅率按甲方與建設單位簽訂的總承包合同稅率提供)。合同單價和總價:實際總價以甲方與建設單位經審計后的實際核定結算價為準。2.進度款支付:2.1本合同共分四次付款,付款方式為:第一次,本合同項目預付款為暫定合同價的10%,即陸拾壹萬柒仟元(¥61.70萬元),乙方主要設備進入工地后,其估算價值已達到本次預付款金額時,由乙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核實批準后14天內一次性予以支付。第二次……七、關于工期的約定:1.乙方必須接受甲方提出的總工期合理要求,詳見甲方總進度計劃表。乙方應先到工地充分了解工程情況,任何因乙方對工地情況了解不夠而導致的索賠或工期延長的申請不獲批準。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出現不可抗力外,其余任何原因均不得延長工期,否則將由乙方承擔主合同延期交付的違約責任。2.進度計劃,乙方應于合同簽訂并收到施工圖紙后20天內向監理和甲方提交詳細的專項方案及進度計劃,該專項方案及進度計劃作為過程控制要點。(進度計劃由乙方根據甲方進度合理要求編制,經甲、乙雙方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附件)3.工期延誤,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造成工期順延外,其他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不予順延。……十、違約責任:(一)下列情況視為乙方違約:1.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甲方有權利向乙方索取違約金。若甲方未按合同約定付款的,乙方有權利向甲方索取違約金。2.乙方每出現一個單項工程質量不能滿足質量標準,乙方須按質量標準整改至合格,其整改費用由乙方承擔,如因整改延誤工期造成甲方損失的(包含甲方向第三方承擔的違約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3.乙方施工過程中未滿足安全生產指標,由乙方承擔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二)因一方原因,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應通知對方,辦理合同終止協議,并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合同并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工程質量及驗收、爭議解決、組成合同的文件等進行約定。錦美公司、德能公司在該合同上加蓋公章,錦美公司蓋章處簽注日期為2018年3月1日。
2018年3月1日,錦美公司(甲方)與珙縣興宇商貿有限公司(乙方)簽訂《地材采購合同書》,主要約定:甲方就珙縣洛亥鎮洛亥河防洪治理工程環保工程向乙方采購石子、石粉、塊石相關貨物,合同總金額不超過210萬元,合同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甲方預付80萬元預付款給乙方以保證乙方按質按量按時供應材料。同日,錦美公司(甲方)與凌某(乙方)簽訂《工程機械租賃合同書》,主要約定:甲方就珙縣洛亥鎮洛亥河防洪治理工程環保工程向乙方租賃機械,合同總金額不超過116萬元,合同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甲方支付乙方預付款20萬元作啟動費用。2018年3月13日,錦美公司向珙縣興宇商貿有限公司轉賬支付80萬元,載明用途為“預付款”,向凌某轉賬支付20萬元,載明用途為“預付款”。3月14日,珙縣興宇商貿有限公司向唐某轉賬80萬元,摘要為“退錦”,凌某將從錦美公司處收到的20萬元交給唐某。
唐某與錦美公司員工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自2018年3月23日起,錦美公司要求唐某補開預付款發票,詢問唐某工程進度、要求唐某整理工程資料。至2018年11月16日,就支付的預付款,錦美公司要求唐某還款,就還款事項進行協商。
另查明,德能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收到案涉工程開工通知后入場進行施工。案涉工程至庭審時尚未竣工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四川錦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800元,由原告四川錦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汪松
審判員李玉蘭
審判員熊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秦丹慧
書記員何小彤
判決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