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城縣宇翔建筑安裝公司與陽城縣人民醫院、陽城縣人民醫院遷建項目部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晉0522民初797號
判決日期:2020-09-28
法院:山西省陽城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陽城縣宇翔建筑安裝公司(以下簡稱宇翔公司)與被告陽城縣人民醫院、陽城縣人民醫院遷建項目部、陽城縣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宇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敏強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超、原露敏,被告陽城縣人民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立平、李建福,被告陽城縣人民醫院遷建項目部委托訴訟代理人毛偉、楊峰,被告陽城縣人民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王超、姚云霞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宇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296600元;(在庭審中增加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支付至還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20年6月19日利息計算為252794.44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陽城縣人民醫院遷建項目部簽訂了施工合同,對合同價款、工程款支付等均作了約定,工程款共計13509600元。兩項工程按期竣工驗收合格后,被告陽城縣人民醫院已經使用多年,但被告至今只支付了原告合同款1121.3萬元,尚欠原告合同款229.66萬元未支付。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該工程款,至今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未予支付。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原告提起訴訟,望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陽城縣人民醫院辯稱,被告陽城縣人民醫院不是適格的被告主體。合同具有嚴格的相對性,原告所簽合同的相對方為陽城縣人民醫院遷建項目部,法定代表人為陽城縣衛生局局長,陽城縣人民醫院法定代表人劉新太只是受項目部委托代簽。建設項目系政府重點工程,資金來源為縣政府撥款,真正的適格主體為陽城縣人民政府。原告所訴已超訴訟時效。請求駁回原告對陽城縣人民醫院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陽城縣人民醫院遷建項目部辯稱,原告所訴基本事實不確實,工程未完成竣工驗收,其中節能驗收環節由于原告沒有提供相關資料導致至今不能驗收。未進行決算審核,支付條件不成就。原告是根據合同價款起訴的,但合同約定以結算審核為支付條件,現在沒有審核,不能支付。
被告陽城縣人民政府辯稱,原被告所簽合同明確約定最終以縣財政局或審計局審查結果為最終結算依據,原告以合同價款來主張工程款違反約定,計算錯誤。原告對承建的節能工程至今未能提供相關資料,存在違約行為,影響了驗收及審計工作。案涉工程付款條件未成就。原告以遷建項目部與陽城縣人民政府作為共同被告存在矛盾。原告所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
經審理查明,2009年,被告陽城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決定遷建被告陽城縣人民醫院(以下簡稱人民醫院),成立了被告陽城縣人民醫院遷建項目部(以下簡稱項目部,項目部未領取營業執照、亦未進行登記)。經過招投標程序,就人民醫院遷建項目部傳染樓、后勤樓及其附屬工程項目,原告宇翔公司確定為中標單位。2011年11月15日,以發包單位項目部與承包單位宇翔公司為合同雙方,就陽城縣人民醫院遷建項目(傳染樓、后勤值班樓及附屬工程)簽訂了《山西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上載明資金來源為縣政府撥款,承包范圍為施工圖紙范圍內所有土建及安裝工程,工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月1日止。該合同第一部分第五條約定,合同價款為1219.62萬元。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約定“……23.2本合同款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確定……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每月5日前支付上月完成工作量的85%,竣工驗收合格后30日內付至總價的90%,結算審計后30日內付至結算總價的97%,留3%作為質保金,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年內付清。……九、竣工驗收與結算刪除本項通用條款代之為竣工結算經發包人初審后,報縣財政局或審計局審查,縣財政局或審計局審查結果為最終結算依據。”在合同中,還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2012年6月28日,項目部與宇翔公司就陽城縣人民醫院遷建項目(傳染樓加層工程)簽訂《山西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亦載明資金來源為縣政府撥款。合同第一部分第五條約定合同價款為131.34萬元。在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中約定“……23.2本合同款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確定……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每月5日前支付上月完成工作量的85%,竣工驗收合格后30日內付至總價的90%,結算審計后30日內付至結算的97%,留3%作為質保金,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年內付清……九、竣工驗收與結算刪除本項通用條款代之為竣工結算經發包人初審后,報縣財政局或審計局審查,縣財政局或審計局審查結果為最終結算依據。”原告宇翔公司按約定施工后,遷建項目部、山西省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宇翔建筑安裝公司在遷建工程傳染樓、后勤值班樓的竣工報告上簽字蓋章。竣工報告中竣工條件說明記載工程按合同全部完成,現場清理干凈、整潔,技術資料齊全,各分部工程質量全部驗收合格。后項目部、山西省建設監理有限公司、浙江省現代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山西寶地工程地質勘察有限公司等在遷建工程傳染樓及后勤值班樓竣工驗收證明書上蓋章簽字。在竣工驗收證明書中驗收意見載明陽城縣人民醫院遷建工程傳染樓、后勤值班樓已按合同全部完工,該工程共七個分部工程,工程施工管理、技術資料;質量控制資料;質量驗收資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齊全。且地基基礎分部、主體分部、建筑裝飾裝修分部、建筑屋面分部、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建筑電氣分部、節能分部工程已通過了驗收,檢測結果合格,符合驗收條件。大約2015年7月,人民醫院實際接收使用案涉工程。
簽訂合同后,被告共計支付原告宇翔公司工程款1121.3萬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施工合同、竣工報告、竣工驗收證明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陽城縣人民政府、陽城縣人民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支付原告陽城縣宇翔建筑安裝公司工程款94.564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被告陽城縣人民政府、陽城縣人民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支付原告陽城縣宇翔建筑安裝公司工程款40.5288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陽城縣宇翔建筑安裝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172元,減半收取12586元,由被告陽城縣人民政府、陽城縣人民醫院各負擔629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朱學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閆帥鑫
判決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