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城縣宇翔建筑安裝公司與陽城縣腫瘤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晉0522民初796號
判決日期:2020-09-28
法院:山西省陽城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陽城縣宇翔建筑安裝公司(以下簡稱宇翔建筑公司)與被告陽城縣腫瘤醫院(以下簡稱腫瘤醫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宇翔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敏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原露敏、被告腫瘤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晉峰和李建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宇翔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84565.88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年息4.75%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還款完畢止按全國銀行間拆借利率4.15%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4月19日簽訂《陽城縣腫瘤醫院腫瘤放療中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就合同周期、合同價款等進行了約定,其中約定合同價款為4434565.88元,合同周期為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8月20日止。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工程,被告雖一直遲遲不予驗收,但卻已經擅自使作。至今被告只支付了原告合同價款2750000元,尚欠合同款1684565.88元未付。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各種理由未予支付。原告認為,原告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工程,且被告已實際占有使用,被告就應當按約定支付工程款,被告不予付款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腫瘤醫院辯稱,腫瘤醫院不是適格的主體。原被告雖簽訂了《陽城縣腫瘤醫院腫瘤放療中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該工程立項是依據陽發改制(2015)236號文件,所有資金來源均是財政投資的撥付,工程峻工后,陽城縣財政局一直未將案涉合同款支付給被告,導致被告不能支付原告。因此,原告應當起訴陽城縣財政局支付工程款,而不是起訴被告。本案真正適格的主體應為陽城縣人民政府。二、案涉工程批復預算為6944895元,下達撥款指標為400萬元,真正撥付的只有3846985.14元,其中,原告獲得工程款275萬元,剩余款項未予撥付。被告只是公益性醫療單位,并沒有資金支付工程款項。被告只是管理者,并非實際投資人。綜上所述,被告不是本案適格的主體。望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12日,原告中標了被告腫瘤放療中心工程,2016年4月19日,原被告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陽城縣腫瘤醫院腫瘤放療中心。工程地點:陽城縣鳳城鎮下川村石門口外陽濟路北。工程內容:建筑面積1758.42平方米,框架結構。資金來源:財政投資。工期為120天。合同價款為4434565.88元。合同專用條款合同價格形式中規定為單價合同。合同簽訂后,經被告及監理單位同意,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開工建設,工程于2018年5月竣工,被告先后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計275萬元。工程結束后,被告未對工程進行驗收。2019年6月1日,被告開始占有使用腫瘤放療中心。現被告還欠付原告1684565.88元的工程款未付。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匯款單等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被告陽城縣腫瘤醫院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原告陽城縣宇翔建筑安裝公司工程款1684565.88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還款完畢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961元,減半收取9980.5元,由被告陽城縣腫瘤醫院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小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衛晉霞
書記員焦育榮
判決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