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文武機電有限公司與武鋼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程潮鐵礦附屬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704民初1802號
判決日期:2020-09-28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鄂州市文武機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武公司)訴被告武鋼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程潮鐵礦附屬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武鋼程潮附屬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文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文教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萬漢兵、被告武鋼程潮附屬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龔勝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文武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武鋼程潮附屬公司立即償還下欠貨款217882.00元及利息;2.由武鋼程潮附屬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費用。事實和理由:文武公司與武鋼程潮附屬公司之間有生意往來,從2011年8月份開始,由于武鋼程潮附屬公司要貨比較急,在未簽訂采購合同的情況下,文武公司先后生產一批貨物送到武鋼程潮附屬公司,由該公司下屬設備供應部簽收,由于武鋼程潮附屬公司人事變動,導致貨款未結算,后經結算武鋼程潮附屬公司共下欠文武公司217882.00元,經武鋼程潮附屬公司相關負責人進行調查和了解,并出具《關于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情況說明》,確認屬實。后雙方協商付款無果,文武公司遂訴至法院。
武鋼程潮附屬公司辯稱,1.文武公司要求支付貨款數額不準,證據不足,送貨單上只有數量,沒有價格,確定數額的證據,僅是武鋼程潮附屬公司下屬部門的情況說明;2.文武公司的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2011年開始發生業務,送貨單都是2011、2012年產生的,其長期沒有主張自己的權利。綜上,請求法庭駁回文武公司的訴訟請求。
文武公司為證實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文武公司的訴訟主體適格。
證據二、企業查詢信息。擬證明武鋼程潮附屬公司的訴訟主體適格。
證據三、送貨單及《關于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情況說明》。擬證明文武公司送貨是按武鋼程潮附屬公的要求送的,經結算總下欠貨款217882.00元的事實。
證據四、產品購銷合同兩份。擬證明文武公司系參照雙方以前的合同計算價格。
武鋼程潮附屬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庭審質證過程中,武鋼程潮附屬公司對文武公司證據一、二無異議;對證據三中送貨單的真實性持異議,認為系文武公司單方開具,且只有數量,沒有價格,對情況說明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來源不合法,系武鋼程潮附屬公司內部管理的流程,且貨款的數字不準確;對證據四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
經庭審質證,本院認為文武公司證據一、二、三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依法予以采信;證據四與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不強,不予采信。
根據以上有效證據和當事人當庭陳述,本案事實認定如下:
文武公司與武鋼程潮附屬公司有業務往來。2011年8月至2012年10月期間,文武公司先后向武鋼程潮附屬公司提供車輪、滾筒等貨物,武鋼程潮附屬公司相關人員在送貨單上簽字,后因各種原因,雙方未結算。2019年5月6日,武鋼程潮附屬公司設備供應部出具《關于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情況說明》,其中對文武公司的情況說明如下:該公司貨款共計含稅217882.00元,發票未開,該批貨物供方的送貨單齊全,未見我公司的采購計劃,同時還說明,上述情況設備供應部已召集供方及當時設備部負責人方建平、廠隊負責人孫亞東進行了調查和了解,已確認上述情況屬實,確系當時生產急需,在采購手續不全的情況下進行了采購。方建平、孫亞東等武鋼程潮附屬公司負責人在該情況說明上簽字。后武鋼程潮附屬公司未償還貨款,文武公司遂訴至法院。
庭審中,文武公司陳述其訴訟請求中利息計算以最后一張送貨單的時間2012年10月25日為欠款之日,按月利率6.4‰算至貨款還清之日止
判決結果
一、武鋼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程潮鐵礦附屬工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鄂州市文武機電有限公司貨款217882.00元,利息以未償還貨款為基數從2012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還清之日止。
二、駁回鄂州市文武機電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568.00元,減半收取2284.00元,由武鋼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程潮鐵礦附屬工程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高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何歡歡
判決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