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美和與福建省日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方明環保科技(漳州)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681民初1598號
判決日期:2020-09-29
法院:龍海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肖美和與被告福建省日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日譽公司)、方明環保科技(漳州)有限公司(簡稱:方明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美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連湘淵和被告日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康添,被告方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惠清、陳俊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肖美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日譽公司向原告支付腳手架工程款844730元及利息(以844730元為基數,自2018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019年8月21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日譽公司向原告支付腳手架工程款484730元及利息(以484730元為基數計算,其他不變);2、判令被告方明公司在欠付被告日譽公司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連帶還款責任;3、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方明公司將方明環保工業園電化學廢水處理設備生產項目工程發包給日譽公司施工。2015年7月28日原告與日譽公司簽訂《內、外墻鋼管腳手架工程承包協議書》,約定日譽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將其承建的方明環保工業園電化學廢水處理設備生產項目(辦公室及1#、2#門衛)的內、外墻鋼管腳手架施工項目分包給原告進行施工,合同約定單價、付款方式等。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開始施工,2017年7月25日經日譽公司與原告共同確認,原告共完成工程款為1529772元;截止2017年7月25日,日譽公司先后共支付原告970000元,原告向日譽公司購買轉載機一臺折價65000元抵扣工程款。施工期間,被告日譽公司因工程施工需要向原告購買鋼管、扣件、網片等建筑材料35126元。日譽公司確認涉案工程從2016年3月16日開始施工,外架在2017年11月16日全部拆除,合同約定超過總工期一年的,應支付外架超期使用費為314832元。日譽公司還應支付從2018年2月17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方明公司作為發包人,應在其欠付工程款內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被告日譽公司辯稱,1、工程量已經于2017年7月25日由原告與答辯人的項目負責人陳某進行對賬結算確認工程款為1529772元,而原告主張的2017年3月16日開始至2017年11月16日超期使用8個月應支付超期費用314832元,二者自相矛盾。結算備注外架拆除未完成,是原告自身原因未完成外架的拆除,其在工程完工后不及時拆除外架,反而要求答辯人支付超期使用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日譽公司現金轉賬給肖美和97萬元外,肖美和向答辯人購買一臺裝載機折價65000元抵扣工程款,肖美和向答辯人購買一臺挖掘機折價380000元抵扣工程款,還有春節期間現場負責人陳某向肖美和轉賬支付工程款40000元,合計答辯人已經支付工程款共計1455000元。3、肖美和主張的陳某向其購買材料款35126元,是買賣合同,發生在肖美和與陳某之間,與答辯人無關,同時,陳某對簽名真實性提出異議,原告應另案處理。4、因肖美和所搭設的腳手架存在安全問題,被有關部門勒令整改,同時,合同約定剩余工程款待主體驗收后15日內付清,現主體還沒有驗收,無需支付工程款利息。
方明公司辯稱,其與肖美和之間沒有合同關系,日譽公司發包給肖美和,答辯人不清楚。工程未竣工驗收,答辯人不存在欠付工程款。要求駁回原告對其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日譽公司的代表陳某(甲方)與肖美和(乙方)簽訂一份《內、外墻鋼管腳手架工程承包協議書》,約定甲方將方明環保科技(漳州)電化學法廢水處理設備生產項目(辦公樓及1#、2#門衛)工程內、外墻鋼管腳手架搭設發包給乙方施工。合同主要內容約定如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承包范圍及內容:1、方明環保科技(漳州)電化學法廢水處理設備生產項目(辦公樓及1#、2#門衛)工程的內、外墻鋼管腳手架、材料運輸、架子搭設、預埋、加固、安全網封閉、安全防護棚搭設、臨邊防護、安全通道、轉料平臺,拆除并運輸到指定地點堆放整齊;2、外墻鋼管腳手架按建設管理部門規定2層起挑、內架梁板分離;承包單價:建筑面積*層高,單價12元/立方米,外架按外墻面積計算面積,進場之日起到外架拆除完止,總工期為一年,單價每年38元/平方米,每延1個月按3元/平方米,部分架子寬度超過1M-2M,工程量按1.5倍計算,轉料平臺、臨邊防護及防護棚搭設不予計費;付款方式:乙方完成至6層頂板進行結算1次,甲方支付其工程量的80%,封頂后結算1次,甲方支付其工程量的80%,內架鋼管拆除并清理結束待主體驗收后15日內付清,外架全部落架后三個月內付清外架工程余款;質量、工期要求:1、質量要求:嚴格按鋼管腳手架最新驗收規范執行,達到合格要求,如因搭設、拆除不符合安全要求,造成后果由乙方自負;2、工期要求,按甲方進度計劃執行。之后,肖美和進場施工。
2017年7月25日,由日譽公司的代表陳某雇請的施工員楊樹洪與肖美和進行對賬形成《方明環保科技辦公樓對賬單》。之后,由陳某在該對賬單簽名確認。《方明環保科技辦公樓對賬單》載明“1、外架工程量13118平方米,13118平方米*38元/平方米=498484元;2、內架工程量84528立方米,84528立方米*12元/立方米=1014336元;3、挑架預埋件費用16952元,合計1529772元;4、到2017年7月25日止已借支970000元;5、肖美和買公司裝載機費用65000元。備注:外架拆除未完成”。
2017年11月25日,由楊樹洪出具《拆架說明》,內容為“方明環保科技辦公樓鋼管架于2016年3月16日開始按進度完成施工,外架在2017年11月16日全部拆除完成”。
2017年9月16日,肖美和出具便條給日譽公司,便條載明肖美和向日譽公司購買一臺裝載機價款65000元和一臺挖掘機價款380000元抵工程款。肖美和對該便條中“春節匯4萬未結入”提出異議,認為系日譽公司單方私自添加的,日譽公司未能提供相應轉賬憑證予以證實。
訴訟中,經當事人確認,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驗收及結算。
另,肖美和提供日譽公司購買材料說明單據1張,肖美和陳述該單據簽名陳某某為陳某所寫。日譽公司認為與其無關。證人陳某出庭作證,對該證據提出異議。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是:《內、外墻鋼管腳手架工程承包協議書》、《方明環保科技辦公樓對賬單》、購買材料說明單據、《拆架說明》、購買挖掘機等機器設備簽收確認單、微信聊天記錄,證人陳某證言,以及雙方當事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在庭審中的陳述,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福建省日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肖美和剩余工程款188232.8元;
二、被告福建省日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肖美和工程款利息(以188232.8元為基數,從2018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肖美和對被告方明環保科技(漳州)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四、駁回原告肖美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347.3元,減半收取6673.65元,由原告肖美和負擔3336.83元,被告福建省日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3336.8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姚育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王藝珊
判決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