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三好農業有限責任公司與四川新西南構樹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川1102民初365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9-30
法院: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樂山三好農業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四川新西南構樹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種植回收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樂山三好農業有限責任公司訴稱:2019年初,四川昌稔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就“中科101”組培苗進行磋商并就煉苗合同條款基本達成一致。2019年3月28日,四川昌稔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50萬元/年的租金拍賣承租了樂山綠寶利康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位于樂山市市中區部分流轉土地,擬用于與被告合作煉苗的煉苗基地。2019年4月15日,四川昌稔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關于“中科101”組培苗的《生產合作協議》。協議第三條:甲方供給乙方的“中科101”組培苗,必須是100%的生根苗;協議第四條:乙方所煉的成品苗,甲方必須全部回購,回購定價為1.5元/株,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回購乙方所煉成品苗,甲方將賠付人民幣200萬元整,作為補償乙方煉苗的損失;協議第八條約定生根苗單價為0.7元/株;協議第十二條約定樂山汽車站為合同履行地即苗木移交地點。2019年4月22日,四川昌稔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向被告預付了140萬元生根苗貨款;2019年4月23日,四川昌稔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向被告預付了7萬元生根苗貨款。但被告僅按合同約定交付了100萬株價值70萬元的生根苗,尚有77萬元生根苗未發貨。2019年5月27日,原告與被告、四川昌稔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簽訂《合同變更承諾及補充協議書》,將關于“中科101”組培苗的《生產合作協議》的合同主體一方由四川昌稔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變更為原告,由原告承擔和享有在《生產合作協議》中四川昌稔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原告截止目前,成功培育成品苗75萬株。2019年8月左右,原告方曾多次電話聯系被告回購成品苗,未予理睬。2019年9月10日,原告通過微信聯系回購事宜,被告仍置之不理。被告延遲回購成品苗的行為已違反合同約定,且給原告造成了額外的育苗成本經濟損失。從2019年9月10日起,原告已額外承擔了育苗款項達357078.72元。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除應當回購原告培育的成品苗外,還應當賠償原告額外的育苗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生根苗款貨款77萬元和回購原告成品苗75萬株并支付回購款112.5萬元,并支付原告違約金56.85萬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從2019年9月10日起至回購之日止煉苗額外的經濟損失,現暫計357078.72元(其中租金暫計至2020年1月10日166667元、工資暫計至2020年1月10日74047.6元、電費及電網維護費暫計至2020年2月24日11764.12元、購買培育材料成本104600元)。以上費用暫合計2820578.72元。
被告四川新西南構樹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被告及四川昌稔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簽訂《合同變更承諾及補充協議書》約定四川昌稔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將其在《生產合作協議》中的權利義務概括轉讓給原告。本案糾紛的實質系各方當事人因履行《生產合作協議》產生的種植回收合同糾紛?!渡a合作協議》第十三條約定“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仲裁”。該協議條款內容的核心即是約定爭議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逗贤兏兄Z及補充協議書》并未變更《生產合作協議》約定的地域管轄合同條款。綜上,本案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請求將本案移送至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高興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王敏
判決日期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