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32雙塔集團吳江特種光電線纜廠與中移建設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移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509民初13132號
判決日期:2020-09-29
法院: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雙塔集團吳江特種光電線纜廠(以下簡稱雙塔集團)與被告中移建設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移安徽分公司)、中移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后因被告中移安徽分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應將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審理,本院經審查后,裁定駁回了被告中移安徽分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被告中移安徽分公司上訴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院于2020年1月6日裁定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2020年4月13日,被告中移安徽分公司又向本院提出案件主管異議,認為應將本案提交合肥仲裁委員會解決。本院組織雙方于2020年5月8日進行了聽證。本院聽證后經審查認為,針對原告雙塔集團本案所主張的貨款,雙方并未約定仲裁條款,故告知各方當事人被告中移安徽分公司提出的主管異議不能成立,本案由本院主管并繼續審理。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雙塔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湯育美,被告中移安徽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兆水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移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雙塔集團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中移安徽分公司、中移公司支付貨款15萬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萬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自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由中移安徽分公司、中移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雙塔集團與中移安徽分公司有貿易往來,中移安徽分公司曾向雙塔集團購買通信光纜、電纜等材料,截止2018年3月31日,經對賬,中移安徽分公司結欠雙塔集團貨款人民幣15萬元。此由中移安徽分公司在2018年4月12日的“往來詢證函”中蓋章確認為證。后雙塔集團多次要求中移安徽分公司支付余款,中移安徽分公司置之不理,中移安徽分公司的行為嚴重侵害了雙塔集團的合法權益。中移安徽分公司是中移公司的分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中移公司應對中移安徽分公司的欠款行為承擔共同清償責任。雙塔集團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支持雙塔集團訴請。
中移安徽分公司辯稱,本案不應由法院主管,應交仲裁解決;雙塔集團主張存在合同關系,但未提供口頭協議或者書面協議證據;雙塔集團未提供實際供貨的證明;僅憑一份來歷不明的對賬單,不能達到雙塔集團的證明目的。以上意見不代表中移安徽分公司實體應訴。
中移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雙塔集團向中移安徽分公司開具金額為198860元的江蘇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2016年2月5日,中移安徽分公司向雙塔集團轉賬支付48860元。2018年4月12日,經雙方對賬,中移安徽分公司確認結欠雙塔集團貨款150000元,并由中移安徽分公司加蓋財務專用章。
另查明:中移安徽分公司系中移公司設立的非獨立法人分公司。
以上事實,有雙塔集團提供的江蘇增值稅專用發票、銀行轉賬憑證、往來詢證函,以及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移建設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雙塔集團吳江特種光電線纜廠貨款150000元,并賠償逾期利息損失(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1500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
(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吳江分行營業部,賬號:6228400407190119762)。
二、被告中移建設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上述第一項債務的部分(含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中移建設有限公司承擔。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訴訟保全費1270元,合計4570元,由被告中移建設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至本院,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回。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并將已交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本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成文
人民陪審員張興官
人民陪審員夏銀素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曹歡歡
書記員陳思
判決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