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五色國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與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102民初4879號
判決日期:2020-09-29
法院: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五色國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色國際公司)與被告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隆裝飾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五色國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喬棟才,被告永隆裝飾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五色國際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永隆裝飾公司支付合同款25375元;2、判令被告永隆裝飾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我公司與被告永隆裝飾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簽訂了《大樓輪廓照明及標識字制作供貨及安裝施工合同》,發(fā)包方(甲方):山東省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五色領先國際照明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工程名稱:新華聯工業(yè)園南區(qū)1#樓總部大樓輪廓照明及標識字制作安裝工程,工程地點:北京市臺湖鎮(zhèn)新華聯工業(yè)園,建設單位:新華聯控股有限公司,土建總包單位:新華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外裝飾(幕墻)總包單位:山東省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范圍及內容:新華聯1#樓總部大樓輪廓照明、企業(yè)LOGO及中英文標識字制作、安裝,包括原材料采購、制作加工、安裝、通電試運行、售后服務。合同總價為人民幣:伍拾萬柒仟肆佰陸拾柒元整(¥507467.00元)。合同簽訂后,我公司依照合同全面履行了安裝、施工義務,安裝、施工全部完成后并交付被告永隆裝飾公司。合同履行期間,被告永隆裝飾公司未按照合同價款履行全部付款義務,先后給付肆拾捌萬貳仟零玖拾貳元整(¥482092.00元),仍欠貳萬伍仟叁佰柒拾伍元整(¥25375.00元)。依據合同第七條第三款,…余5%為質保金,質保期滿2年任何質量問題一次性付清。被告永隆裝飾公司未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付款義務,明顯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此事宜,雖經多次協(xié)商,均未果。綜上所述,被告永隆裝飾公司拖欠合同款事宜,棄誠信與法律不顧,嚴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權益。為維護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請求貴院依法及時公正裁判。
被告永隆裝飾公司辯稱,根據原告五色國際公司與我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原告五色國際公司應當在施工完成后履行工程保修義務,并且負責產品的終生維護,但是原告五色國際公司施工完成后因為輪廓燈、雨棚桶燈等損害沒有履行保修與維護義務,在建設單位北京新華聯工業(yè)園集團公司及使用單位新華聯大廈負責維修后扣除了我單位的相關費用,因此我公司根據合同約定不再向原告五色國際公司支付余款5%的質保金。原告五色國際公司所述的數額即是5%的質保金,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五色國際公司(乙方)與被告永隆裝飾公司(甲方)簽訂《大樓輪廓照明及標識字制作供貨及安裝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五色國際公司負責施工新華聯1#總部大樓外輪廓照明、企業(yè)LOGO及中英文標志字制作、安裝,包括原材料采購、制作加工、安裝、通電時運行、售后服務,合同總價款為507467元,建設方驗收合同、交付使用后,乙方辦理結算,甲方結算審核完畢向乙方支付至實際結算價款的95%,余5%為質保金,質保期滿兩年無任何質量問題一次性付清。合同還約定保修期限為貳年,保修期內因乙方材料、施工等原因出現的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免費維修;無法維修的,乙方應無償予以更換。保修期內無論何種原因出現質量問題時,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電話或傳真)后36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否則甲方可自行處理,因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可在質量保證金中扣除,并有權扣留與維修款等額的違約金。
另查明,涉案工程于2015年9月1日竣工驗收合格。2017年12月建設單位新華聯控股有限公司扣除被告永隆裝飾公司維修費用20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五色國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質保金5373.35元。
二、駁回原告北京五色國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4元,減半收取217元,由原告北京五色國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擔167元,被告永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東超
書記員趙天嬌
判決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