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玉林龍潭創興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有限公司、卜永彬、博白縣市政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0923民初658號
判決日期:2020-09-30
法院:博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博白縣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博白市政公司)訴被告廣西玉林龍潭創興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興公司)、玉林龍騰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騰公司)及第三人卜永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華杰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4月10日、12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張藝玲擔任法庭記錄。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麗紅,被告創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書華、官澤南,被告龍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明友,第三人的訴訟委托代理人沈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博白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變更后的訴訟請求:1、被告創興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959535.67元,并從2015年8月19日起,以工程價款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分段計算逾期利息給原告);2、被告龍騰公司對被告創興公司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原告對涉案的廣西玉林龍潭創興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經八路、龍騰路工程項目的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4959535.67元范圍內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4、被告承擔本案受理費、公告費、保全費、鑒定費等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1年9月28日,原告與被告創興公司簽訂《廣西玉林龍潭創興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經八路、龍騰路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創興公司將其位于北部灣經濟區玉林龍潭產業園的廣西玉林龍潭創興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經八路、龍騰路工程項目發包給原告施工,承包范圍為施工圖紙設計的內容(包工包料);合同價款為約陸千萬人民幣(以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和實際結算金額為準);資金來源為自籌,無工程預付款;工程質量保修金為工程結算總價的3%(無息),發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一年滿后14日內,將質保金無息一次性返還承包人;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還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他事項作了規定。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4年6月1日開工并嚴格履行了合同的義務,2015年5月30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被告創興公司使用至今。2015年11月8日,原、被告創興公司及第三人共同訂立了《廣西玉林龍潭創興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經八路、龍騰路工程結算補充協議書》,協議書約定原告及第三人已經施工內容包括主道及輔道工程、排水工程以及綠化工程的種植土回填等,約定結算方式的依據以及工程結算總價以最終經審計部門為準,后經結算確認原告施工的龍騰路和經八路竣工結算總價為16318161.01元,被告創興公司只支付部分錢款。訴訟中,經法院委托鑒定,原告認可該鑒定結論,同意工程款總價為15133749.82元,扣除被告創興公司已經支付的工程款,被告創興公司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4959535.67元及相應利息。2016年7月11日,被告創興公司與被告龍騰公司簽訂《固定資產轉讓協議》一份,被告龍騰公司收購被告創興公司龍騰路、經八路兩條道路。原告認為被告龍騰公司是涉案兩條道路工程的受益人,以及道路的部分沒有計算價格即實際使用,應當與被告創興公司承擔連帶清償工程價款的責任。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創興公司辯稱,請求人民法院判令:1、博白市政公司向創興公司出具其已經收到創興公司支付的龍騰路、經八路工程款金額為10844106.80元的合法稅務發票;2、創興公司沒有過錯,不能承擔本案的任何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原告與被告創興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和2015年11月6日,曾先后簽訂過廣西玉林龍潭創興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龍騰路、經八路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雙方在本案中確有法律關系。二、根據中聯資產評估集團廣西有限公司對龍騰路、經八路工程造價的資產評估報告,確定龍騰路、經八路的工程建筑總價為31130000元(其中龍騰路14670000元,經八路16460000元)。原告參與龍騰路工程施工的工程款為4578118.93元,參與經八路工程施工的工程款為4806036.89元,合計9384155.82元。被告創興公司在2017年12月7日前已經支付該工程款9294214.15元,尚欠366867.67元沒有支付給原告。被告創興公司沒有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原因,是原告沒有為被告創興公司提供收取工程款的合法稅票。2018年1月11日、2月11日,該工程的施工隊張我龍等人拿著卜永彬簽署的《委托書》及《經八路和龍騰路工程催收款函》要求被告創興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全款1459950.98元,被告創興公司被迫簽字確認,并支付了工程款共1250000元給了原告公司卜永彬施工隊的張我龍等人。被告創興公司認可該工程款總金額:9384155.82元(原告簽字確認的金額)+1459950.98元(原告公司卜永彬施工隊單方制作的金額)=10844106.8元。被告創興公司已經支付工程款10544214.15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99892.65元。三、原告在本案民事起訴狀中稱,“龍騰路、經八路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結算方式的依據以及工程結算總價以最終經審計部門為準,后經結算確認原告施工的龍騰路、經八路的竣工結算總價為16318161.01元,創興公司至今尚欠其工程款6259030.17元及其相應利息,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說法不能成立。四、被告龍騰公司收購龍騰路、經八路是按《中聯桂評報字(2016)第0090號、第0091號資產評估報告》評估的工程總價31130000元收購的,對該工程價款的分配,原告在《龍騰路、經八路工程款分配協議》蓋章并簽下“同意產業園收購,根據實際收購結算價結算”意見。原告應按該協議請求剩余工程款。五、該工程施工過程中,被告創興公司對原告給予不少方便及讓利。原告應該與被告創興公司友好協商解決。
被告龍騰公司辯稱,政府為了解決施工方和被告創興公司之間的工程款糾紛,由龍騰公司收購兩條路。收購龍騰路、經八路的時候,原告將竣工結算交到被告創興公司,再交由龍騰公司拿到結算單位結算,每一個環節都沒有問題。結算單位出具的結算單是各方認可的,都蓋章了。被告龍騰的收購款已經全部結清。被告龍騰公司只是收購道路,沒有買土地,所以沒有成交確認書,導致后面交易未能完成。本案與被告龍騰公司無關,不應負擔此債務。
第三人卜永彬述稱,原告沒有委托中聯資產評估集團廣西有限公司對龍騰路、經八路工程造價進行評估,第三人不認可該評估結果,如果需要評估,也應當由共同認可的第三方機構對工程價款進行評估鑒定。《龍騰路、經八路工程款分配協議》是領款協議,不是工程款結算單。第三人完全同意原告的訴請,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出示如下證據:1、原告營業執照、資質證書;2、被告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3、被告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4、第三人身份證,1-4證明原告、被告一、被告二、第三人主體信息;5、《廣西玉林龍潭創興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經八路、龍騰路施工合同》(GF-1999-0201);6、《廣西玉林龍潭創興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經八路、龍騰路工程結算補充協議書》,5-6證明被告一將廣西玉林龍潭創興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經八路、龍騰路工程項目發包給原告施工,雙方建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合同約定被告一收到竣工結算包公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原告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結算補充協議約定了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及結算總價以最終經審計部門為準;7、《固定資產轉讓協議》,證明被告二向被告一收購龍騰路和經八路,是受益人,被告二應當與被告一承擔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連帶清償責任;8、《關于協調博白市政工程公司分配好施工隊工程款和發放好農民工工資的函;9、《關于按付龍騰路、經八路固定資產轉讓費余款的申請》;10、《關于龍騰路。經八路質保金退還后的分配承諾》;11、玉林市門戶政府網站關于龍騰路、經八路的新聞報道,8-11證明被告二明知涉案工程仍有拖欠的工程款未付清,但是被告二仍然收購涉案兩條道路。被告二是龍騰路、經八路工程項目的受益人;12、工程開工報審表、開工令,證明“玉林龍潭工業園區一期道路龍騰路、經八路”工程已經具備開工條件,原告于2014年6月1日開工;13、玉林龍潭創興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一期道路工程龍騰路竣工圖、經八路竣工圖;13-14證明原告對龍騰路、經八路施工的內容及范圍。原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龍騰路、經八路的施工義務,被告一、被告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15、龍騰路和經八路單位(子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記錄、施工單位工程竣工報告、竣工總結,證明龍騰路、經八路工程已經于2015年5月30日通過竣工驗收,工程評定為優良,各項工程資料齊全。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施工完成的龍騰路、經八路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一、被告二使用;16、廣西玉林龍潭創興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經八路、龍騰路工程竣工結算書(含匯總表、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綜合單價分析表、工程聯系單、簽證單等附件),證明經最終結算,龍騰路、經八路工程造價總計人民幣16318161.01元,被告一、被告二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318161.01元;17、移交竣工結算資料的《收條》,證明被告一、被告二于2015年7月龍騰路、經八路工程竣工驗收及結算資料,根據施工合同約定,兩被告應于2015年8月18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否則兩被告應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18、《經八路和龍騰路工程催款函》;19、《經八路和龍騰路補付工程款給博白市政公司》,18-19證明被告一確認支付的款項中有60000元屬于支付原告代墊付的監理費。被告一確認支付的款項中有115083.31元是增加工程量的補付工程款,不含在結算工程結算總造價中;20、廣西玉林龍潭創興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一期道路工程龍騰路施工資料;21、廣西玉林龍潭創興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一期道路工程龍騰路施工資料;22、廣西玉林龍潭創興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一期道路工程龍騰路施工資料;23、廣西玉林龍潭創興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一期道路工程龍騰路施工資料,20-23證明申請人對龍騰路進行施工的內容,并且已經完成對龍騰路的施工義務;24、廣西玉林龍潭創興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一期道路工程經八路施工資料;25、廣西玉林龍潭創興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一期道路工程經八路施工資料;26、廣西玉林龍潭創興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一期道路工程經八路施工資料;27、廣西玉林龍潭創興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一期道路工程經八路施工資料,24-27證明申請人對經八路進行施工的內容,并且已經完成對經八路的施工義務;28、《競價成功確認書》、《競買須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拍賣公告》,證明被告二受夠了涉案兩條道理以及道路所在的土地,被告二應當作為涉案工程承繼人承擔涉案工程債務。
被告創興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以下:對證據1-4沒有異議。對其他證據,如果被告創興公司單位蓋章簽字的及與被告創興公司向中聯評估公司提供材料一致的,予以認可,剩余的不予認可。
被告騰龍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以下:只認可與提交到中聯資產公司一致的證據,其他不予認可。
第三人卜永彬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以下:對原告出示的證據沒有異議。
被告創興公司出示如下證據:1、被告創興公司與原告博白市政工程公司簽訂的龍騰、經八路項目工程施工合同,證明原告、被告創興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2、被告創興公司與原告博白市政工程公司簽訂的龍騰、經八路工程結算補充協議,證明原告、被告創興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3、被告創興公司、被告龍騰公司、中聯資產評估公司三方對龍騰、經八路的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證明該道路資產評估業務的合法性;4、中聯資產評估公司出具的龍騰路資產評估報告(中聯評估字(2016)第0091號),證明該道路的資產評估金額正確合法;5、中聯資產評估公司出具的經八路資產評估報告(中聯評估字(2016)第0091號),證明該道路的資產評估金額正確合法;6、資產評估報告意見征詢回單(中聯桂評報字(2016)第0090號、第0091號),證明該道路的資產評估金額正確合法;7、被告創興公司、被告龍騰公司簽訂的《固定資產轉讓協議》,證明該資產轉讓的合法性;8、被告創興公司對龍騰、經八路工程管理費開支情況及整體資金情況說明,證明創興公司虧本情況及工程款分配是公開公平公正的;9、被告創興公司與參加該路段施工單位簽訂的《龍騰路、經八路工程款分配協議》,證明該工程款項分配協議是經各施工單位法人簽字蓋章確認的;10、被告創興公司與參加該路段施工單位簽訂的《龍騰路、經八路竣工結算總價》確認書,證明工程款項分配協議是經各施工單位法人簽字蓋章確認的;11、被告創興公司支付給博白市政工程公司的龍騰、經八路工程款支付憑證及來往文件,證明支付工程款給原告博白市政公司及其卜永彬施工隊的實際情況。
原告對被告創興公司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以下:被告提供的證據是真實性的。兩份結算協議書都約定了結算方式以定額為標準,且兩份結算協議書載明的施工內容都是原告施工完成的。2015年11月6日簽訂的新的結算協議書將第三人卜永彬增加為工程款結算主體,且約定按照定額結算工程款,并以審計為準;中聯評估公司的評估報告是被告創興公司和被告龍騰公司委托為收購龍騰路、經八路而進行的評估,屬于兩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原告沒有委托,與本案無關。
被告騰龍對被告創興公司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以下:認可中聯評估公司的評估報告和《固定資產轉讓協議》,其他的被告龍騰公司不是合同相對人,不知情,不了解,與被告龍騰公司無關。
第三人卜永彬對被告創興公司提供的證據質證意見以下:與原告質證意見一致。
被告龍騰公司出示如下證據:1、銀行轉賬憑證14張;2、固定資產轉讓協議。證明收購事實和付款事實。
原告對被告龍騰公司出示的證據質證以下:對證據沒有異議,證明了被告龍騰公司向被告創興支付的實際收購價是39988300元。
被告創興公司對被告龍騰公司出示的證據質證以下: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
第三人卜永彬對被告龍騰公司出示的證據質證以下:和原告質證意見一致。
本院出示以下調查材料: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廣西新僑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廣西玉林龍潭創興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經八路、龍騰路工程進行評估、鑒定取得的新僑價鑒【2019】第1128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及本院在中聯資產評估集團廣西有限公司調取的該公司對涉案工程原鑒定評估材料。
原告對該證據質證意見以下:沒有異議。被告創興公司對該證據質證意見以下:對新僑價鑒【2019】第1128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沒有按其在征求意見時提出異議修改或不按其要求修改的,有異議,并對其計算方法有異議;對聯資產評估集團廣西有限公司原鑒定評估材料沒有異議。被告龍騰公司對《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有部分價格評估過高,具體不知情與其公司無關;對聯資產評估集團廣西有限公司原鑒定評估材料沒有異議。第三人質證意見為沒有異議。
本院對當事人提交證據的認證意見:對各方方沒有無異議的證據,予以確認,作為定案依據。對各方有異議的證據,但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可以作為參考依據,本院綜合采用其證明效力。
本院經審理查明如下法律事實,2011年9月28日,原告與被告創興公司簽訂《廣西玉林龍潭創興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經八路、龍騰路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創興將其位于北部灣經濟區玉林龍潭產業園的廣西玉林龍潭創興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經八路、龍騰路工程項目發包給原告施工,承包范圍為施工圖紙設計的內容(包工包料);合同價款為約陸千萬人民幣(以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和實際結算金額為準);資金來源為自籌,無工程預付款。合同對竣工結算作以下約定:“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數據,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3.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數據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33.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33.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不支付工程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33.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數據,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33.6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合同對爭議的解決方式做以下約定:“37.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37.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合同還對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事項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4年6月1日開工,履行了合同的義務。
2015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創興公司送交涉案工程竣工報告;2015年8月3日,原告向被告創興公司送交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竣工結算總價款為16318161.01元;2015年10月20日,被告創興公司對涉案工程組織驗收合格,并接收使用。
2015年11月8日,原、被告創興公司及第三人訂立了《廣西玉林龍潭創興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經八路、龍騰路工程結算補充協議書》約定了工程的結算方式。
被告龍騰公司擬收購被告創興公司涉案道路基礎設施共同委托中聯資產評估集團廣西有限公司進行資產評估,2016年5月10日,該評估公司出具中聯桂評報字(2016)第0090號《資產評估報告》、中聯桂評報字(2016)第0091號《資產評估報告》,評估結論分別為:龍騰路實物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17581300元、經八路實物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19707000元),上述建筑工程總價為37288300元。
2016年6月2日,被告創興公司與原告等施工單位簽訂一份《龍騰路、經八路工程款分配協議》約定對工程取得款進行分配,其中第二條第一款約定:“甲乙丙丁戍五方確認本次的龍騰、經八路工程款分配金額以中聯資產評估集團廣西有限公司2016年5月10日出具的《中聯桂評報字(2016)第0090號、0091號資產評估報告》評估確認的該工程建筑總價任壹佰壹拾叁萬元(3113000元,其中龍路14670000元、經八路,1646000.00元)作為乙丙丁戊四方參與本次工程款分配的底價。”原告在該協議蓋章并簽署如下意見“同意產業園收購。根據實際收購價格結算。”
2016年7月11日,被告創興公司與被告龍騰公司簽訂《固定資產轉讓協議》一份,約定被告龍騰公司向被告創興公司收購龍騰路、經八路兩條道路,整體轉讓價格及經濟補償款合計為39988300元。被告龍騰公司已經接收該道路。原告對該轉讓行為知曉。
2017年12月5日,原告施工隊代表卜永彬、張我龍向被告創興公司發出《經八路和龍騰路工程催款函》,表達催收工程款的要求,其中第一條要求:“為了加快經八路和龍騰路工程施工,在貴公司資金緊張的情況下,我施工隊(卜永彬)代貴公司墊付了檢測費608000元以及監理費60000元,合計668000元(發票已交了貴公司財務處)”,第四條要求:“根據雙方協商并與產業園有關部門溝通,我方應取得利息分配金額310000.00元”。被告創興公司辦公室主任農德中簽名確認上述催款函的事實,并簽署:“經核查,以上數據屬實。”2018年1月11日,被告創興公司根據上述催款函分別向張燕華、張我龍、劉迎、張華、李柱耀合計支付了款項合計1250000元。
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廣西新僑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廣西玉林龍潭創興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經八路、龍騰路工程的涉案工程造價進行評估鑒定,評估鑒定結論經八路、龍騰路工程工程造價金額為15133749.82元。
被告創興公司向原告支付款項情況:2016年2月5日支1320000元,6月8日分別支258321.5元、100000元,小計1258321.5元,6月14日支1423321.5元,8月15日支1258321.5元,9月13日支1258321.5元,12月2日支1258321.5元,12月13日支50000元,2017年1月24日分別支1014606.65元、453000元,小計1467606.65元,2018年1月11日分別支:850000元、156824元、86721元、6455元、30000元、120000元,小計1250000元,總計支付了款項10544214.15元,扣減被告創興公司應付由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代支的監理費60000元,扣減約定為利息的310000元,則被告創興公司支付了原告工程款本金為10174214.15元(10544214-60000-310000=10174214.15),被告創興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本金4959535.67元(15133749.82-10174214.15=4959535.67)。
被告創興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本金及時間段:從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欠15133749.82元;從2016年2月6日起至6月8日止,欠13813749.82元(15133749.82-1320000=13813749.82),從2016年6月9日至6月14日止,欠12555428.32元(13813749.82-258321.5-100000=12555428.32),從2016年6月15日起至8月15日止,欠11192106.82元(12555428.32-1423321.5+60000=11192106.82),從2016年8月16日起到9月13日止,欠993378.32元(11192106.82-1258321.5=993378.32),從2016年9月14日起到12月2日止,欠8675463.82元(993378.32-1258321.5=8675463.82),從2016年12月3日起到12月13日止,欠7417142.32元(8675463.82-1258321.5=7417142.32);從2016年12月14日起到2017年1月24日止,欠7367142.32元(7417142.32-50000=7367142.32);從2017年1月25日起到2018年1月11日止,欠5899535.67元(7367142.32-1014606.65=5899535.67);從2018年1月12日起欠4959535.67元(5899535.67-850000-156824-86721-6455-30000-120000+310000)。
另查明,原告博白市政公司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限定范圍)叁級,室內、外裝飾工程、鋼結構,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被告創興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與境內合資),第三人卜永彬是原告的勞務承包人。被告龍騰公司為投資有限公司。
本案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西玉林龍潭創興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有限公司向原告博白縣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4959535.67元。
二、被告廣西玉林龍潭創興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有限公司向原告博白縣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計算方法分別如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按以下時間和基數分段計算,從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以15133749.82元為基數;從2016年2月6日起至6月8日止,以13813749.82元為基數,從2016年6月9日至6月14日止,以12555428.32元為基數,從2016年6月15日起至8月15日止,以11192106.82元為基數,從2016年8月16日起到9月13日止,以993378.32元為基數,從2016年9月14日起到12月2日止,以8675463.82元為基數,從2016年12月3日起到12月13日止,以7417142.32元為基數;從2016年12月14日起到2017年1月24日止,以7367142.32元為基數;從2017年1月25日起到2018年1月11日止,以5899535.67元為基數;2018年1月12日起到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4959535.67元為基數),已經支付的利息310000元應從中扣減。
三、駁回原告博白縣市政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64518元,減半收取為32259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鑒定費150000元,以上費用合計187259元,原告博白縣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已經交納,由被告廣西玉林龍潭創興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園區有限公司全部承擔。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以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華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管青龍
書記員張藝玲
判決日期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