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興林梅苗木專業合作社與山東勤鑫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983民初3953號
判決日期:2020-09-30
法院: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長興林梅苗木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長興林梅合作社)與被告山東勤鑫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勤鑫園林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長興林梅合作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畢俊斌、王羅丹,被告勤鑫園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長興林梅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苗木款14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計算;以310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計算;以270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計算);2.本案訴訟費和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7月24日就原告為被告在項目提供的苗木款項問題達成協議,約定截至目前所有供應苗木財務掛賬金額為1864471.70元,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被告實際給原告苗木款共計162萬元。當日,被告就上述苗木款出具付款承諾書,分六次還款。但截至原告起訴之日,被告并未按照承諾書承諾的付款節點支付款項,僅于2019年7月底支付了首期苗木款20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剩余苗木款1420000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起訴。
被告勤鑫園林公司辯稱,1.欠款數額屬實,按照承諾書被告分六個節點還款,截至起訴日,2020年10月份、2020年農歷年前兩次付款合計540000元,未到支付期限,勤鑫園林公司不應支付;2.雙方對掛賬苗木款達成的協議和出具的承諾書中均為約定逾期付款違約責任或逾期付款的利息,被告不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冬天,原告長興林梅合作社與被告勤鑫園林公司簽訂苗木采購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勤鑫園林公司向長興林梅合作社購買湖州市德清縣武康鎮北湖西街668號藍城觀云小鎮項目所需的苗木,長興林梅合作社負責供應相應苗木并運送至勤鑫園林公司指定交貨地點;合同未固定單價合同,合同總價款為2000000元,實際數量以勤鑫園林公司驗收合格的數量為準;勤鑫園林公司應按時足額支付長興林梅合作社苗木款,因勤鑫園林公司原因導致支付延遲的,需承擔相應的滯納金。合同簽訂后,原告長興林梅合作社按照合同約定的采購清單向被告勤鑫園林公司供應了苗木。2019年7月24日,原、被告就現場苗木款問題達成協議書一份,“截至目前所有供應苗木財務掛賬金額為1864471.70元,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甲方(被告)實際給乙方(原告)共計苗木款162萬元”。同日,被告勤鑫園林公司向原告長興林梅合作社出具付款承諾書一份,約定被告于2019年8月7日前支付原告200000元,于2019年11月支付原告300000元,于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原告310000元,于2020年5月支付原告270000元,于2020年10月支付原告270000元,于2020農歷年底前支付原告270000元。后經原告催要,被告于2019年7月26日支付原告長興林梅合作社200000元,剩余苗木款1420000元至今未還。2020年8月10日,原告訴至本院。
案經開庭審理,因雙方各執己見,致法院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東勤鑫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長興林梅苗木專業合作社貨款1420000元;
二、被告山東勤鑫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長興林梅苗木專業合作社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3倍計算;以310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3倍計算;以270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3倍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80元,減半收取計879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山東勤鑫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袁金風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劉倩
書記員李娜
判決日期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