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華清與武鋼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程潮鐵礦附屬工程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鄂0704民初3738號
判決日期:2020-09-30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華清訴被告武鋼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程潮鐵礦附屬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武鋼程潮鐵礦附屬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琳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華清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國濱、被告武鋼程潮鐵礦附屬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龔勝勇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華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武鋼程潮鐵礦附屬公司賠償王華清各項經濟損失合計277189.81元;2、本案訴訟費由武鋼程潮鐵礦附屬公司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6年7月14日,王華清被武鋼程潮鐵礦附屬公司返聘,王華清在其公司從事焊工工作,每年簽訂《返聘協議》,約定月工資為2800元。后被武鋼程潮鐵礦附屬公司調往程潮鐵礦球團廠脫硫崗位工作,工資每月為2300元。2019年7月29日,王華清在工作過程中摔傷,后被武鋼程潮鐵礦附屬公司負責人汪海送往鄂州市中心醫院住院救治,住院20天,共花去醫療費65040.02元,其中59000元醫療費由武鋼程潮鐵礦附屬公司墊付。王華清出院后,經鄂州市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王華清屬九級傷殘,后期治療費73000元,誤工損失日365日,護理日150日,營養期限為180日。
武鋼程潮鐵礦附屬公司辯稱,1、王華清實際是1962年4月出生,但其訴狀中稱是1968年4月25日出生,且王華清在與我公司簽訂返聘協議時所寫出生時間是1968年4月25日,我公司之前并不知道其實際出生年月,按我公司的規定,退休人員返聘,我公司就為其購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如果沒有達到退休年齡,就由原單位或者是程潮鐵礦總公司為其購買相應保險,因為王華清故意隱瞞其實際年齡,造成我公司沒有為其購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其受傷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2、根據雙方返聘協議第六條,工傷醫療的規定,王華清受傷與工作無關,應由其自己承擔相關損失。3、即使我公司承擔責任,王華清訴請也過高,請法庭依法核減。
王華清為證實其訴訟主張,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王華清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原告身份及主體資格。
證據二、公司基本信息查詢。擬證明被告身份及訴訟主體適格。
證據三、返聘協議書及證人證言。擬證明王華清與武鋼程潮鐵礦附屬公司系雇傭關系的事實。
證據四、住院收費收據、住院病歷、出院小結、診斷證明書、法醫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鑒定費發票。擬證明王華清入院、出院時間、診斷結果、產生的費用、傷殘程度、后期治療費、誤工損失日、護理時限、營養時限及產生的鑒定費用。
武鋼程潮鐵礦附屬公司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一、丁清的《湖北省企業職工退休條件審批表》、《鄂州市養老保險待遇審批表》、《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審批單》、《返聘協議》。擬證明正常退休人員返聘,公司會為其購買團體人身意外保險。
證據二、王華清的《湖北省企業職工退休條件審批表》、《鄂州市養老保險待遇審批表》、《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審批單》、《返聘協議》。擬證明1、因王華清故意隱瞞了其實際年齡,導致公司沒有為其購買團體人身意外保險,其受傷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2、依據《返聘協議》第六條工傷醫療的規定,王華清受傷與工作無關,應由其自行承擔損失。
證據三、司法鑒定意見書。擬證明王華清傷殘等級、誤工損失日、護理時限。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在質證過程中,武鋼程潮鐵礦附屬公司對王華清提供的證據一、二、證據三中返聘協議書、證據四中住院收費收據、住院病歷、出院小結、診斷證明書、鑒定費發票無異議;對證據三中證人證言有異議,認為證人未出庭作證,對證人證言不予認定;對證據四中鑒定意見書認為應以新的鑒定意見書為準。王華清對武鋼程潮鐵礦附屬公司提供的證據一認為與本案無關;對證據二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王華清未故意隱瞞年齡,是武鋼程潮鐵礦附屬公司未實際考察核實王華清的實際年齡,實際年齡只能以身份證為準即1968年4月25日出生。返聘協議也印證了雙方之間的雇傭關系,王華清是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武鋼程潮鐵礦附屬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對證據三無異議。
經庭審質證,本院認為,王華清提供的證據一、二、證據三中返聘協議書、證據四中住院收費收據、住院病歷、出院小結、診斷證明書、鑒定費發票及武鋼程潮鐵礦附屬公司提供的證據三,因雙方當事人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王華清提供的證據三因證人未出庭作證,不符合證據形式,本院不予采信。證據四中的鑒定意見書因武鋼程潮鐵礦附屬公司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不予采信。武鋼程潮鐵礦附屬公司提供的證據一無法證實與本案的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證據二無法達到其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王華清系武鋼資源集團程潮礦業有限公司的退休工人,后被武鋼程潮鐵礦附屬公司返聘,從事焊工工作。2019年7月29日,王華清在工作后回休息室途中,因休息室門口有青苔,其踩到青苔上滑倒受傷。王華清受傷后被送往鄂州市中心醫院治療,住院20天,產生醫療費65040.02元,其中武鋼程潮鐵礦附屬公司墊付64735元。2020年6月15日,因武鋼程潮鐵礦附屬公司對王華清單方委托鄂州市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意見不服,向本院申請重新鑒定,經黃岡博林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王華清傷殘程度為九級,后期治療費50000元-70000元(或據實結算),誤工期限為300日,護理期限為120日,營養期限為150日。
另查明:王華清在武鋼程潮鐵礦附屬公司每月工資為2800元,事故發生時每月工資為2300元
判決結果
一、武鋼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程潮鐵礦附屬工程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王華清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202484.84元。
二、駁回王華清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86元,減半收取為2793元,由王華清負擔559元,武鋼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程潮鐵礦附屬工程公司負擔2234元(此款王華清已預交,待本判決書生效后直接支付給清王華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蘭
書記員吳白茹
判決日期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