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力專用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天和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1民終6513號
判決日期:2020-10-02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湖北大力專用汽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力公司)與被上訴人湖北天和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和公司),原審被告湖北宏宇專用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宇公司),原審第三人東風商用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風公司)產品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鄂0192民初5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大力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大力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天和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涉案車輛的火災損失在底盤范圍內,東風公司應承擔責任;涉案火災事故沒有公安、消防部門的現場調查材料,規避了火災事故的責任認定;涉案車輛是丁玉樂出售給天和公司的,大力公司沒有授權也不知情,也沒有在書面銷售合同上蓋章認可,大力公司不是本案的承擔責任主體;涉案車輛存在非法改裝,改裝是在車輛登記前還是登記后,一審法院未予查明。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大力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天和公司辯稱,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宏宇公司述稱,同意大力公司的上訴意見。
東風公司述稱,大力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
天和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大力公司、宏宇公司立即賠償天和公司經濟損失120520元;2、本案訴訟費由大力公司、宏宇公司承擔。后變更訴訟請求為:1、要求大力公司退還購車款184000元,大力公司和宏宇公司按照購車款的三倍連帶賠償損失552000元。2、訴訟費用由大力公司和宏宇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天和公司在大力公司處購買機動車一輛,該車由宏宇公司制造,品牌為虹宇牌,車輛為綠化噴灑車,車輛底盤生產商為東風公司,合同價款184000元,天和公司實際支付179800元。
天和公司購買上述車輛后,將該車登記在公司名下,車牌號為鄂A×××××,登記日期為2017年8月22日,用于綠化灑水作業。2017年12月8日下午14時許,該車停放在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豹澥街還建小區五期西門馬路邊起火燃燒,消防部門趕到現場將火撲滅。經公安部門調查,在車輛駕駛員離開車輛至車輛起火期間無人接觸過該車。
事故發生后,天和公司委托湖北大民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修復價值進行評估,該公司于2018年1月4日作出資產評估報告認為該車修復價值為80070元。
本案在一審訴訟中,大力公司、宏宇公司對上述鑒定意見不認可,要求重新鑒定。另外,大力公司還申請對車輛起火原因、是否存在違法改裝進行鑒定,一審法院予以準許。一審法院委托湖北通達旺機動車輛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起火原因、是否存在違法改裝進行鑒定,該公司出具鑒定報告書認為,經對標的車輛的勘驗及綜合分析認為:鄂A×××××灑水作業車起火燃燒是由于儀表臺右側電路故障引起短路所致。參照車輛生產廠家公告的車輛外觀照片,經對比確定,鄂A×××××灑水作業車存在違法改裝情況,改裝內容為:前部加裝電動水炮,后部加裝箭頭燈。對該車輛價值評估,大力公司、宏宇公司在訴訟中放棄重新評估申請。
針對雙方爭議的違法改裝事實,大力公司提交其員工丁玉樂的銀行轉賬記錄一份,丁玉樂于2017年8月21日向案外人宋曉康轉賬4700元,擬證實大力公司系受天和公司委托,將該款轉給案外人宋曉康,用于加裝電動水炮。對此,天和公司不認可。經對雙方提交證據綜合分析,上述轉賬記錄并不足以證實大力公司系受天和公司委托,由案外人違法加裝電動水炮的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的規定,本案涉案車輛用于經營,故本案不應適用該法。
根據本案調查的事實,本案系因產品質量引起的侵權糾紛,在涉案汽車已經排除人為縱火或外部火源而引發火災的情況下,作為汽車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大力公司、宏宇公司應當就涉案汽車自燃非因質量瑕疵引起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根據鑒定結論,涉案車輛存在非法改裝的情形,在大力公司、宏宇公司未提交證據證實非法改裝發生在車輛銷售之后,因未盡到自己應盡的舉證責任,故對于天和公司因汽車自燃造成的損失,大力公司、宏宇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于車輛損失,天和公司已提交鑒定報告,在大力公司、宏宇公司放棄重新鑒定申請的情況下,天和公司提交的鑒定報告可作為車輛損失認定的依據。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大力公司、宏宇公司連帶賠償天和公司損失80070元;二、駁回天和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5003元,鑒定費30000元,由天和公司負擔3648元,由大力公司、宏宇公司負擔31355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01.75元,由上訴人湖北大力專用汽車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丹紅
審判員葉鈞
審判員王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宋晶晶
判決日期
20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