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與李學平、范志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103民初4155號
判決日期:2020-10-08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貴陽置業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置業擔保公司)訴被告李學平、范志強,第三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市中華北路支行(以下簡稱郵政銀行中華北路支行)案外人執行異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置業擔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會、周業,被告李學平、范志強,第三人郵政銀行中華北路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龍燕、李夢棋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置業擔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停止對范志強在郵政銀行中華北路支行處卡號為62×××79賬戶中88000元的執行;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與郵政銀行中華北路支行為長期合作伙伴關系,為保障業務正常運行,原告在郵政銀行中華北路支行處設立了住房資金監管賬戶,賬號10×××88。2017年8月31日,案外人羅永新、彭國仙購買被告范志強位于云巖區房屋,向郵政銀行中華北路支行申請貸款33萬元,根據貴陽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規定,雙方向原告申請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購房款進入監管賬戶后,由原告根據劃付條件撥付給賣方范志強,范志強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市烏當支行開設賬號為62×××79的賬戶作為收款賬戶。2017年9月19日及11月10日,原告將監管資金委托郵政銀行中華北路支行向范志強上述賬戶撥付了購房款共計418000元,范志強已收取全部售房款,資金監管協議已經全部履行完畢。2019年10月17日,郵政銀行中華北路支行因內部電腦系統升級,誤將原告上述監管賬戶(10×××88)中其他客戶監管資金88000元再次扣劃至范志強收款賬戶中,導致重復扣劃,雖然該款匯款單據備注用途為房款,但范志強出售房屋給羅永新、彭國仙的購房款已于2017年撥付完畢,該款系因郵政銀行中華北路支行電腦系統升級導致的誤匯,范志強對該筆資金構成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原告。現因被告李學平依據(2019)黔0103民初1336號、(2019)黔01民終3707號民事判決書申請強制執行,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已對范志強名下的62×××79賬戶予以凍結,導致該88000元不能返還原告,原告故訴至法院請求如前。
被告李學平辯稱:一、原告與第三人存在金融服務關系,因第三人內部系統升級誤將原告88000元匯入范志強賬戶,造成原告財產損失,該損失系第三人導致,原告應以第三人未盡到合同義務,要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由第三人對原告財產損失進行賠償。在第三人對原告進行賠償后,第三人如確因內部系統升級導致范志強不當得利,第三人再向人民法院請求范志強返還不當得利。本案系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不應當在同一個案件中解決,原告不應以案外人身份在本案中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原告在本案訴訟主體不適格。二、從原告提供的匯款單據看,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范志強賬戶轉賬88000元,收款人賬戶及收款人名稱均與范志強相符,且用途為房款,足以證明范志強與原告有業務往來,該匯款行為為合法行為,此匯款為范志強的合法財產收入。三、郵政銀行中華北路支行作為本案第三人出具證明,證明因其內部系統故障誤將88000元匯入范志強賬戶。首先,原告在訴狀中稱系因銀行內部電腦升級導致誤匯,而第三人情況說明中稱系因系統故障導致誤匯,雙方陳述并不一致;其次,銀行系統作為安全性極高的系統,如銀行業務系統發生故障導致此次事故,應為銀行內部重大安全事故,應由專業第三方機構鑒定其是否為系統升級造成,而非第三人一紙說明就能證實;再次,第三人作為本案當事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其提供的證明本身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四、李學平申請強制執行被受理后,法院依法對范志強郵政銀行賬戶進行查封凍結,在無確鑿證據予以證實的情況下,其賬戶內的資金應屬于被執行款項。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范志強辯稱:范志強欠李學平的借款本金已經還清,只剩利息還沒還清。范志強賣房款確實已經足額收取,范志強賬戶內被凍結的88000元不是范志強的錢,該88000元是原告的錢,對原告的訴請無異議。
第三人郵政銀行中華北路支行述稱:2019年10月17日因郵政銀行中華北路支行業務2.0系統故障,前臺系統抓取業務數據時,網銀落地交易出現一筆2017年9月12日置業擔保公司向開戶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市烏當支行、賬戶名范志強、賬號62×××79的賬戶網銀轉賬人民幣88000元,后經過核實,該筆款項屬于歷史重復交易,2017年9月19日范志強與置業擔保公司有業務往來,并轉賬人民幣88000元到范志強個人賬戶,因郵政銀行中華北路支行系統故障,誤將該筆歷史交易再次提交,造成置業擔保公司賬戶短款88000元。出現該筆錯誤扣款后,郵政銀行中華北路支行第一時間與范志強取得聯系,范志強到銀行辦理取款業務時發現賬戶異常,經核實,范志強該賬戶已于2019年7月30日被法院凍結,凍結期限截止2020年7月29日,現范志強無法取出上述款項,故不能將誤扣資金返還置業擔保公司賬戶,因置業擔保公司要求盡快歸還該筆錯劃款項,已由經辦柜員龍燕等人于2019年11月5日墊付返還置業擔保公司。另外,2019年10月17日系統也導致貴州湘黔三好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25日發起的金額為98926.16元轉到客戶譚俊的個人賬戶內,經與譚俊聯系后,譚俊已于2019年10月18日將該筆錯匯款項返還至貴州湘黔三好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的賬戶內。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28日伍明珍、范志強作為出賣人(甲方),羅永新、彭國仙(共有人)作為買受人(乙方)簽訂《貴陽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監管版)》,約定甲方將云巖區房屋以418000元轉讓給乙方。同日,伍明珍、范志強作為甲方,羅永新、彭國仙作為乙方,置業擔保公司作為丙方簽訂《貴陽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協議》,約定由置業擔保公司作為交易保證機構,通過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監管和劃轉交易結算資金。協議第四條第(二)款約定:貸款分期劃轉:甲乙雙方約定,甲方配合乙方完成交易房產的過戶繕證環節后,丙方可將乙方存入的首期款人民幣88000元劃轉給甲方。乙方取得產權證并出具相關具結后,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申請剩余房款人民幣330000元的貸款撥付。丙方收到貸款銀行的房款憑證后,通過“專用賬戶”劃轉到甲方所提供的銀行賬戶上。協議第十五條約定甲乙雙方共同指定監管銀行為郵政銀行中華北路支行、賬戶名稱為置業擔保公司、賬號為10×××88。2017年8月28日,羅永新、彭國仙向置業擔保公司轉賬88000元,置業擔保公司出具收據。2017年9月19日,置業擔保公司將該88000元轉賬至范志強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市烏當支行賬戶62×××79。2017年9月26日,羅永新、彭國仙作為借款人及抵押人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市烏當支行簽訂《個人消費貸款及擔保合同》,申請貸款33萬元用于購買房屋。2017年11月1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市烏當支行向羅永新、彭國仙放款33萬元,并受托支付轉賬至置業擔保公司監管賬戶10×××88。2017年11月10日,置業擔保公司將該33萬元支付至范志強62×××79賬戶。2019年7月1日,李學平訴范志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兩審終審,判決范志強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李學平借款利息128416元。因范志強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李學平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依法凍結范志強名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62×××79賬戶。2019年10月17日,置業擔保公司賬戶向范志強62×××79賬戶轉賬88000元。置業擔保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請求解除對范志強62×××79賬戶內88000元的凍結,并將88000元退還置業擔保公司,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2019)黔0103執異2號執行裁定書,駁回置業擔保公司的異議。2020年3月22日,郵政銀行中華北路支行出具《情況說明》,載明2017年9月19日及2017年11月10日已通過委托支付方式向范志強支付了全部購房款418000元,2019年10月17日系因銀行業務系統故障,重復提交2017年9月19日劃款指令,誤將置業擔保公司10×××88賬戶中的88000元再次扣劃至范志強62×××79賬戶中。置業擔保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如前。
另查明:2019年10月17日,郵政銀行中華北路支行業務系統另導致重復提交貴州湘黔三好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25日發起的金額為98926.16元的劃款指令,再次將98926.16元劃轉到客戶譚俊的個人賬戶內,譚俊于2019年10月18日將該筆錯匯款項返還至貴州湘黔三好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的賬戶內。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貴陽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監管版)》、《貴陽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協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個人貸款放款單、受托支付轉賬憑證、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結算賬戶收款憑證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貴陽置業擔保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0元,由貴陽置業擔保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詠梅
人民陪審員洪顯俊
人民陪審員劉求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丁倩如
判決日期
20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