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元學、長沙漢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1民終7162號
判決日期:2020-10-08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魏元學因與被上訴人長沙漢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青房地產公司)、廣州市廣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廣晟物管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2019)湘0105民初121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魏元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1.判令漢青房地產公司、廣晟物管公司支付魏元學木地板損失費4750元;2.判令漢青房地產公司、廣晟物管公司支付魏元學誤工費及精神損失費5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漢青房地產公司、廣晟物管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上訴人購買的涉案房屋于2016年前裝修完畢,2016年4月發現主臥廁所主下水管接頭漏水,致使木地板泡發、墻壁發霉,當時未聯系開發商賠償事宜,只聯系了物業公司將接頭修好。后因繳納物業費想起賠償事宜,但開發商與物業公司互相推諉,物業公司彭經理說早已通知開發商此事,一審法院以上訴人未提交訂貨單原件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錯誤。
被上訴人漢青房地產公司辯稱,一、上訴人違反《房屋裝修裝飾服務協議》,在下水管清污口處未預留活動檢修口,導致沒有及時發現漏水,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應由上訴人承擔。二、2016年上訴人裝修完畢后未及時入住,且未經常檢查,直至主臥廁所主下水管接頭漏水導致地板被浸泡后才發現問題,因此造成的損失應由上訴人承擔。三、即使上訴人房屋內漏水問題發生在2016年,上訴人于2019年11月21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四、在一審庭審中,上訴人未向法院提交采購合同、付款憑證,其提交的漢邦地板銷售訂單為復印件,不能證明損失的事實及數額,其主張的損失金額475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上訴人廣晟物管公司辯稱,一、上訴人房屋漏水系管道安裝質量導致接口脫膠、松動,屬于施工質量問題,且發生漏水時房屋仍處于質量保修期內,該責任應由漢青房地產公司承擔。二、上訴人違反《房屋裝飾裝修服務協議》和《臨時管理規約》,擅自將排水管道封閉,無法及時發現漏水。三、上訴人裝修后未及時入住亦未檢查室內情況,導致損失費用增大。四、廣晟物管公司接到上訴人報修后及時將管道修好。五、上訴人以此為由按九折繳納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所欠付的物業費,并承諾如繳費后上訴,該時間段折扣的484元應向廣晟物管公司全額繳納。
魏元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漢青房地產公司、廣晟物管公司支付魏元學木地板損失費4750元;2、判令漢青房地產公司、廣晟物管公司支付魏元學誤工費及精神損失費500元;3、判令漢青房地產公司、廣晟物管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5月31日,魏元學(買受人)與漢青房地產公司(出賣人)簽訂合同編號為201401451102號《長沙縣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購買出賣人開發的悅湖山項目第14幢11層1102號房,保修責任條款約定,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合同附件,其中外墻面、地下室、廚房、廁所及衛生間地面、管道等防滲漏的保修年限為5年,出賣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報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出賣人拒絕整修或在合理期限內拖延整修的,買受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整修,整修費用及整修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物業服務由廣晟物管公司進行前期物業管理。同日,魏元學與廣晟物管公司簽訂一份《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廣晟物管公司負責魏元學所居住的悅湖山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魏元學還與漢青房地產公司、廣晟物管公司簽訂一份《房屋裝飾裝修服務協議》,該協議約定衛生間回填建議使用爐渣或輕質材料并做好二次防水,有下水口位置的建議做好防水處理,廚衛天棚做吊頂和戶內排水管包管時須在下水管清污口處留活動檢修口,不將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2015年6月24日,漢青房地產公司向魏元學發出一份《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告知魏元學請于收到交房通知書后七個工作日內辦理收房手續。2015年7月10日,魏元學辦理了房屋入住交接手續。房屋交付后,魏元學對房屋進行了裝飾裝修,但未在下水管清污口處留活動檢修口,之后魏元學發現其房屋主臥廁所主下水管接頭漏水導致主臥木地板受損,魏元學于2016年4月5日向案外人漢邦地板訂購木地板支出4750元,并提供了漢邦地板銷售訂貨單復印件以及重裝木地板的圖片佐證,魏元學還于2016年4月15日向廣晟物管公司申請報修房屋主下水管漏水問題,廣晟物管公司當日處理了該排水管漏水問題?,F魏元學認為房屋主臥廁所下水管漏水導致重裝木地板致損,向廣晟物管公司、漢青房地產公司索要賠償未果,故釀至糾紛。一審庭審中,魏元學除提交的圖片有原件外,其他證據包含漢邦地板銷售訂貨單均為復印件,并未提供原件進行核對,漢青房地產公司提出異議,認為魏元學既沒有提交采購合同、付款憑據、交貨憑證,且提交的訂貨單又沒有原件,對魏元學房屋內的木地板泡發后是否進行了更換缺乏事實依據。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一起商品房質量糾紛,本案《長沙縣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即《住宅質量保證書》約定外墻面、地下室、廚房、廁所及衛生間地面、管道等防滲漏的保修年限為5年,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開市起算,魏元學收房之日為2015年7月10日,截止起訴之日未過保修年限。根據合同意思自治原則,合同有約定的,約定優先,魏元學的房屋還在保修期內,對漢青房地產公司主張超過《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2年保修期限以及訴訟時效的抗辯事由,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對魏元學損失的認定問題。魏元學未按房屋裝飾裝修服務協議的要求在下水管清污口處留活動檢修口,導致沒有及時發現管道漏水,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魏元學自身具有一定過錯。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但本案魏元學既不能向一審法院提交采購合同、付款憑據,其提交的漢邦地板銷售訂貨單亦是復印件,現廣晟物管公司、漢青房地產公司對上述漢邦地板銷售訂貨單為復印件不予認可,魏元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魏元學遭受損失的具體事實及損失數額,對魏元學主張廣晟物管公司、漢青房地產公司支付木地板費用4750元,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對魏元學主張廣晟物管公司、漢青房地產公司支付誤工費及精神損失費500元,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判決:駁回魏元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5元,由魏元學承擔。
二審中,上訴人魏元學向本院提交了漢邦地板銷售訂貨單的原件進行核對,被上訴人漢青房地產公司、廣晟物管公司對該原件的真實性無異議。
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一、撤銷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2019)湘0105民初12185號民事判決;
二、長沙漢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魏元學損失2000元;
三、駁回魏元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共計75元,由上訴人魏元學負擔40元,被上訴人長沙漢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3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凱
審判員劉英
審判員金新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書記員李楠
判決日期
20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