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元學與長沙漢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廣州市廣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湘0105民初12185號
判決日期:2020-10-08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魏元學訴被告長沙漢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青房地產公司)、廣州市廣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廣晟物管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廖夢菲獨任審判,由代理書記員張凡擔任庭審記錄。原告魏元學,被告漢青房地產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繁,被告廣晟物管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海明、蘇加慶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魏元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木地板損失費47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誤工費及精神損失費500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原告在被告漢青房地產公司買了一套房子,在2016年前房屋裝修完畢,由于2016年4月發現主臥廁所主下水管接頭漏水,把整個主臥的木地板全部泡發無法使用,墻壁起泡發霉,損失慘重,當時由于房屋沒有入住,也沒有及時找開發商商量賠償一事,只聯系了物業公司采取補修,把主下水管接頭修好,現因交物業費才想起賠償一事,但我聯系開發商賠償一事卻跟物業一起踢皮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漢青房地產公司辯稱,一是本案所涉房屋已經超過房屋質量保證期限,被告無需對房屋漏水問題承擔責任;二是原告房屋內的漏水導致損失是原告未盡到防護義務,被告廣晟物管公司未盡到物業服務責任造成的,與被告無關;三是原告主張權利超過訴訟時效,不能得到法律保護;四是原告沒有證據證明造成房屋漏水原因,也沒有證據證明損失大小,原告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告廣晟物管公司辯稱,一是房屋管道安裝質量導致接口脫膠、松動造成漏水,屬于施工質量問題,根據《住宅質量保證書》對衛生間地面、管道等防滲漏保修期為5年,在房屋質量保修期范圍內,發生管道漏水時間為2016年4月,房屋設施設備質量保修期限到2019年6月30日,此次排水管管道漏水造成木地板損失及其他費用,應由被告漢青房地產公司承擔;二是原告在房屋裝修時擅自改變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將排水管道封閉,也沒有預留活動檢查口,無法及時發現漏水情況;三是原告裝修后房屋沒有入住,也沒有檢查房屋情況,不能及時發現管道漏水,導致地板受損嚴重,擴大損失費用;四是原告發現管道漏水后向被告報修,被告及時組織人員對封閉管道進行開孔和修補,將管道修好了。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31日,原告(買受人)與被告漢青房地產公司(出賣人)簽訂合同編號為201401451102號《長沙縣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購買出賣人開發的悅湖山項目第14幢11層1102號房,保修責任條款約定,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合同附件,其中外墻面、地下室、廚房、廁所及衛生間地面、管道等防滲漏的保修年限為5年,出賣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報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報修義務。出賣人拒絕整修或在合理期限內拖延整修的,買受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整修,整修費用及整修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物業服務由被告廣晟物管公司進行前期物業管理。同日,原告與被告廣晟物管公司簽訂一份《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被告廣晟物管公司負責原告所居住的悅湖山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原告還與兩被告簽訂一份《房屋裝飾裝修服務協議》,該協議約定衛生間回填建議使用爐渣或輕質材料并做好二次防水,有下水口位置的建議做好防水處理,廚衛天棚做吊頂和戶內排水管包管時須在下水管清污口處留活動檢修口,不將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2015年6月24日,被告漢青房地產公司向原告發出一份《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告知原告請于收到交房通知書后七個工作日內辦理收房手續。2015年7月10日,原告辦理了房屋入住交接手續。
房屋交付后,原告對房屋進行了裝飾裝修,但未在下水管清污口處留活動檢修口,之后原告發現其房屋主臥廁所主下水管接頭漏水導致主臥木地板受損,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案外人漢邦地板訂購木地板支出4750元,并提供了漢邦地板銷售訂貨單復印件以及重裝木地板的圖片佐證,原告還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告廣晟物管公司申請報修房屋主下水管漏水問題,被告廣晟物管公司當日處理了該排水管漏水問題。現原告認為房屋主臥廁所下水管漏水導致重裝木地板致損,向被告索要賠償未果,故釀至糾紛。
庭審中,原告除提交的圖片有原件外,其他證據包含漢邦地板銷售訂貨單均為復印件,并未提供原件進行核對,被告漢青房地產公司提出異議,認為原告既沒有提交采購合同、付款憑據,交貨憑證,且提交的訂貨單又沒有原件,對原告房屋內的木地板泡發后是否進行了更換缺乏事實依據。
以上事實,有漢邦地板銷售訂貨單復印件、微信聊天記錄、照片、長沙縣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悅湖山住宅小區房屋裝飾裝修服務協議、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業主入住資料移交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房屋驗收審批表、業主來電、來訪、來函記錄表、派工單、證明、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魏元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元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廖夢菲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陳飛
書記員張凡
判決日期
20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