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西秀區劉官鄉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黔04民終1347號
判決日期:2020-10-09
法院: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唐某因與被上訴人西秀區劉官鄉人民政府,原審第三人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402民初97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9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豐江,被上訴人西秀區劉官鄉人民政府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斌榮、金凱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審第三人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唐某上訴請求:請求撤銷西秀區人民法院(2020)黔0402民初970號民事裁定書,責令西秀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該案。事實和理由:上訴人訴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法院審理后做出(2020)黔0402民初97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上訴人認為,裁定書適用法律有誤,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當。首先,根據第三人與上訴人的約定,全部工程內容由上訴人實施,項目保證金由上訴人繳納,所有工程質量責任由上訴人承擔,上訴人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第三人收取固定管理費。上訴人從第三人處承接案涉項目后,上訴人以自己名義向安順市西秀區土地開發中心繳納了項目保證金,自行墊付資金、雇傭工人、購買原料,自行組織和安排施工。項目竣工后又組織參與驗收、審定,獨立實施、完成案涉項目.第三人從未參與過該項目實施的任何工作。現第三人明確表示其與案涉項目無關,不就案涉項目向被上訴人主張任何權利。上訴人作為案涉項目的實際施工人,實際承擔了該項目的施工管理、投入、質量風險等全部義務,應有權直接向被上訴人主張案涉工程款。其次,上訴人直接向被上訴人主張案涉工程款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該規定的立法精神和目的在于,在存在實際施工人的情形下,為了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實際施工人的權益,突破合同相對性,賦予實際施工人直接向發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權利。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類似案件中,也都全面貫徹了該規定及其立法精神和目的。在(2018)最高法民終128號、(2018)最高法民申859號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確掛靠關系的實際施工人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另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第六條、《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京高法發[2012]245號)第十八條也明確掛靠關系的實際施工人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再次,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上訴人依法有權向被上訴人主張案涉工程款。第三人以其名義同時承接案涉項目及西秀區2013年黃臘鄉王官村扁巖土地開發項目。其中,案涉項目工程價款為1176568.59元,西秀區2013年黃臘鄉王官村扁巖土地開發項目工程款為1923524.88元,共計3100093.47元。第三人承接后隨即將案涉項目連同西秀區2013年黃臘鄉王官村扁巖土地開發項目以原工程價3100093.47元轉包給上訴人。后上訴人繳納了項目保證金、獨立組織實施和完成了工程項目。第三人欠缺與被上訴人訂立施工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第三人與被上訴人不存在實質性的法律關系。且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保證金以上訴人個人名義繳納,西秀區土地開發中心為上訴人個人出具了收條。被上訴人、西秀區土地開發中心關于項目進度、項目質量、工程款支付、項目民工工資等問題,皆是與原告對接。因此,被上訴人、作為項目業主方的西秀區土地開發中心也明知案涉項目實質為上訴人承接和實施。因此,上訴人作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與被上訴人在訂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過程中,形成事實上的法律關系,上訴人有權直接向被上訴人主張工程款。綜上,裁定書以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主張權利無事實、法律依據、不具備起訴主體資格為由駁回上訴人起訴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使得上訴人的民事權利無法依法得到應有的保護,該裁定依法應當被撤銷并繼續審理本案。
被上訴人西秀區劉官鄉人民政府二審中答辯稱,一、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相對方是原審第三人,不是唐某。二、原審裁定唐某不是本案適格原告,其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我方主張權利,作出裁定駁回,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原審第三人德州恒宇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二審中未作陳述。
原審原告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幣487572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第三人德州恒宇公司通過招投標程序競得案涉項目等工程。并于2014年9月11日作為承包方(乙方)蓋章、原告作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簽名,被告西秀區劉官鄉人民政府作為發包方(甲方)蓋章分別簽訂了《西秀區2013年劉官鄉金齒村和尚沖土地開發項目施工建設工程合同書》、《西秀區2013年劉官鄉新寨村大沖土地開發項目施工建設工程合同書》兩份合同書分別約定,其中金齒村和尚沖土地開發項目約定為:甲方將金齒村和尚沖土地開發項目工程交乙方實施,工程總工期180日歷天,項目工程承包總額為830961.67元。乙方應嚴格按照西秀區劉官鄉金齒村和尚沖土地開發項目規劃設計文本,設計圖紙規定,工程實施方案及有關土地開發整理的技術規范要求施工……。新寨村大沖土地開發項目約定為:甲方將新寨村大沖土地開發項目工程交乙方實施,工程總工期180日歷天,項目工程承包總額為345606.92元。乙方應嚴格按照西秀區劉官鄉金齒村和尚沖土地開發項目規劃設計文本,設計圖紙規定,工程實施方案及有關土地開發整理的技術規范要求施工……。2014年9月5日,第三人德州恒宇公司作為發包方(甲方),原告唐某作為承包方(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甲方將在“安順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中標項目:“安順西秀區2013年黃臘鄉王官村扁巖、劉官鄉金齒村和尚沖、新寨大沖土地開發項目(二標)”,中標價3100093.47元,承包給乙方施工,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完成該項目規劃設計的全部工程。工程總承包價為3100093.47元。條款所述工程承包總價:含工程施工費、材料費、現場協調費、營業稅、甲方項目管理費(結算金額的2%)。總工期360日歷天,計劃開工日期2014年9月18日,計劃竣工日期2016年9月17日……。本院認為,原告唐某通過向第三人德州恒宇公司繳納管理費(結算金額的2%)的方式借用第三人公司施工資質承攬案涉工程。而在掛靠施工情形中,存在兩個不同性質、不同內容的法律關系,一為建設工程法律關系,一為掛靠法律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根據相關合同分別處理。原告作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其權利義務關系只能由其與第三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束,其無權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發包人被告劉官鄉政府主張建設工程合同權利。只能由合同的相對方第三人作為原告直接向被告劉官鄉政府主張涉案工程的權利。故本案原告主體不適格。本案已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裁定:駁回原告唐某的起訴。案件受理費4307元退回原告唐某。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402民初970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劉熹
審判員黎福偉
審判員王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盧昌蝶(代)
判決日期
20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