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崇輝與余軍、中銀保險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閩0102民初5133號
判決日期:2020-10-09
法院: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吳崇輝與被告余軍、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海峽公司”)、中銀保險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簡稱“中銀福建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吳崇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中銀福建分公司在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及商業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2.判令余軍、海峽公司、中銀福建分公司共同承擔精神損害鑒定費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受害人高碧貞(原告母親)現已退休在家。2019年9月18日15時23分左右,余軍駕駛閩A×××××號小型轎車沿烏山西路的左轉彎導向車道內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工業××××路口時,恰遇高碧貞駕駛的倉山P7639號電動自動車沿路口西側的人行橫道由南往北方面逆向行駛直行進入路口。在路口西側的機動車停止線上,余軍的車頭右側與高碧貞電動車身左側相碰,造成兩車損壞及高碧貞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高碧貞被送往福建中醫藥大學附屬人民醫院進行搶救治療,隨即轉院到福建醫科大學附屬協和醫院接受手術及住院治療。經調查,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鼓樓大隊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高碧貞與余軍各負本事故同等責任。因此,余軍應當承擔60%的損失責任。2020年5月6日,福建晟藍司法鑒定所出具[2020]臨鑒字第50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人體損傷為一級傷殘等。現就人身損害的具體經濟損失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駁回吳崇輝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3757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林義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周龍
判決日期
20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