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交通建設公司、張承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黔民申645號
判決日期:2020-10-09
法院: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黔南州交通建設公司(以下簡稱黔南交建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張承洋、田慶友及一審被告王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7)黔27民終6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黔南交建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判決認定申請人與田慶友之間存在雇傭關系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故判決錯誤。張承洋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雇傭關系成立,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存在雇傭關系是主觀臆斷,與客觀事實相違背。(二)二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田慶友與另一案外人合伙承包了項目的運輸工程,田慶友與黔南交建公司系承包關系。雙方依據承包關系按照運輸進程結算工程款,而不是定期發放固定工資和領取報酬,二審法院在未查清事實的情況下,認定黔南州交通建設公司與田慶友之間成立雇傭關系,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定,判決黔南交建公司與田慶友承擔連帶責任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另外,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之規定,連帶責任人也應該在判決中區分各自應承擔的比例,但二審法院并未明確。此外,田慶友應該購買交強險而未購買,其應當在此范圍承擔責任。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十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黔南州交通建設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雷勇
審判員虞斌
審判員何大銀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舒金曦
書記員周玲
判決日期
20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