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廣園路建設公司、廣州市廣園市政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民終16593號
判決日期:2020-10-09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廣州市廣園市政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園市政公司)、廣州市廣園路建設公司(以下簡稱廣園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西公司)、廣東海外建設總公司(以下簡稱海外建設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2019)粵0105民初281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廣園路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二項,依法駁回華西公司對廣園路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判令華西公司、海外建設公司承擔一、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程序違法。(一)海外建設公司目前正處于破產清算階段,一審法院未對此進行查明和釋明。1.廣東海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陳曄無權代理海外建設公司參加訴訟。廣東海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海外建設公司作為兩個相互獨立的法人公司,雙方均是獨立的訴訟主體,陳曄系廣東海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并非海外建設公司的員工。因此,陳曄無權代理海外建設公司參加訴訟。同時海外建設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其破產清算組才有權代行公司的相關權利義務,而該公司的授權也應由清算組進行授權,一審法院以廣東海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代理海外建設公司明顯程序和實體違法。2.一審法院故意不釋明海外建設公司、廣東海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關系的情況下,在一審判決書中還以海外建設公司作為廣東海外建設總公司的簡稱,更是故意混淆視聽。3.海外建設公司目前正處于破產清算階段,海外建設公司破產清算組才有權代表海外建設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本案訴訟應當由海外建設公司清算組負責人參加訴訟。(二)本案應移送受理破產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國家企業信用公示系統顯示,海外建設公司于2019年已經處于清算階段,根據《破產法》第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應該移送受理破產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三)廣園路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主體,華西公司無權向廣園路公司主張本案工程款。廣園路公司不是各合同的簽約方,也不是涉案標段的工程結算單位。一審法院在未查清基本事實的情況下,錯誤的認定廣園路公司負有本案涉案工程結算的義務。據華西公司在一審法院提交的相關材料顯示,華西公司只能起訴合同相對方海外建設公司,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和利息。而結算義務單位廣園市政公司只能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華西公司是行使自己公司的權利,還是代海外建設公司行使權利,一審法院認定不清。1.華西公司如果代表海外建設公司行使權利,則本案原審原告就應該是海外建設公司。2.如果是以華西公司的名義主張工程款,則被告只能是海外建設公司,發包人市政園林局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廣園市政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工程結算責任,也沒有廣園路公司的任何事情。更不存在廣園路公司在超出未付工程款范圍外還要承擔一倍的利息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案的法律關系及行使途徑均沒有廣園路公司的事情。根據一審查明的事實及現有證據,海外建設公司將涉案合同在沒有經過發包人市政園林局的同意下,全部發包給了華西公司,華西公司雖然有海外建設公司的授權,但是其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的訴訟,則華西公司只能起訴相對方海外建設公司。發包人市政園林局和廣園市政公司只是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圍承擔賠付責任。這一切均與廣園路公司無關。3.廣園路公司雖然是廣園市政公司的股東之一,但二者均是有限公司,各自獨立承擔責任。廣園路公司并沒有取得廣園市政公司的相關授權代其行使結算的義務,因此,無論廣園路公司是否在工程結算表上蓋章,均沒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更無權要求廣園路公司對華西公司的工程款承擔支付責任。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一)一審法院錯誤認定海外建設公司不是《廣州市政園林工程專用合同》的實際施工主體。對市政園林局和廣園市政公司而言,根據市政園林局與其簽署的《廣州市政園林工程專用合同》,海外建設公司才是簽約主體和實際施工主體,至于海外建設公司接手項目后有沒有轉包和分包則是另外一個法律關系,該分包的公司與市政園林局及廣園市政公司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和法律關系。(二)一審法院錯判廣園路公司為涉案工程的結算單位。根據廣州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出具的《關于下達廣州市2012年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第二批城建項目)的通知》,新港東路擴寬工程C標段的結算單位是廣園市政公司。(三)一審法院錯誤認定2001年12月30日為工程結算日。1.涉案工程的結算在海外建設公司未向廣園市政公司提交結算資料進行財政評審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以監理公司和海外建設總公司、市政園林局在2001年12月30日的《新港東路C標振沖碎石樁完成工作量統計表》蓋章為由,就錯誤認定2001年12月30日為工程結算日。在該時,涉案工程尚沒有完工。一審法院判決廣園路公司承擔2001年12月30日至今的利息沒有合同和法律依據。2.根據華西公司提交的海外建設公司2005年5月16日的《關于新港東路振沖碎石樁(樁徑800mm)單價申報的報告》中也顯示,海外建設公司也認為完工時間是2002年,到2005年5月16日尚未進行結算。3.廣園路公司沒有相關權利和授權,在《新港東路拓寬工程C標工程——振沖碎石樁子項工程結算審核確認表》上的蓋章應有無效,對廣園市政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更不會產生自己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后果。4.華西公司于2019年8月18日才首次以海外建設公司名義向廣園路公司主張權利。5.華西公司是在法院追加廣園市政公司為第三人的情況下,才向廣園市政公司主張權利。6.華西公司至今未向海外建設公司主張過利息的權利。(四)一審法院錯誤認定華西公司尚未清償的工程款為8184114.11元。1.如前所述,《新港東路拓寬工程C標工程——振沖碎石樁子項工程結算審核確認表》確認的金額沒有法律效力。2.根據華西公司與海外建設公司簽署的1999年9月10日簽署的《聯營施工協議》,涉案地段的工程造價中,華西公司所占的份額僅占其施工部分的97.5%,另有2.5%屬于海外建設公司的管理費。假如工程總造價為19642760.36元,屬于華西公司部分的款項也只為19151691.35元,扣除之前華西公司已經收取的11458646.25元,剩余工程款也只為7693045.1元。(五)一審法院錯誤認定2019年8月18日海外建設公司致廣園路公司《委托書》的合法性。1.2019年海外建設公司已經處于破產清算階段,在沒有破產清算組負責人和其法定代表人簽名的委托書不具有法律效力。2.廣園市政公司才是清算單位,海外建設公司向廣園路公司出具的授權書對廣園市政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六)原審法院至今未查清涉案工程的竣工、驗收、使用情況,屬于查明事實不清。三、一審法院認定海外建設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如前述,華西公司唯一有合同關系的主體是海外建設公司,其以海外建設總公司的授權向廣園路公司及廣園市政公司主張權利,而廣園市政公司是作為發包方市政園林局的結算單位對海外建設總公司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法院直接判決廣園路公司及廣園市政公司承擔支付工程款責任和利息,而只判決海外建設總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屬于認定事實、程序違法和適用法律錯誤。四、一審法院直接判決廣園路公司和廣園市政公司支付工程款和利息給華西公司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如前述,廣園路公司與華西公司既無合同關系,也無法律關系,廣園路公司沒有支付義務。五、廣園路公司確認廣園市政公司僅欠海外建設公司1060147.09元。根據海外建設公司委托審計結果,廣園市政公司僅欠海外公司1060147.09元,其只在欠付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六、涉案工程的補充協議已明確工程造價最終以市財局審定結果為準,海外建設公司、華西公司未按照要求提交相應竣工結算材料,其沒有辦理工程結算的義務。廣園市政公司與廣園路公司也不存在人格混同。
華西公司辯稱:一、一審判決并不存在程序違法情形。1.廣東海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陳曄有權代理海外公司參加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廣東海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海外建設公司系同一公司控股,兩公司之間實際上在人事安排上是混同的,且從人民法院網站查詢,海外建設公司的訴訟案件多數為陳曄出庭參訴,故陳曄代理海外建設公司參與訴訟并不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一審中,廣園路公司、廣園市政公司的代理人陳家聲的勞動關系也只是在廣園市政公司,但其代理該公司的同時也代理了廣園路公司出庭應訴。2.根據網上公布的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1破115-l號破產裁定書,海外建設公司破產管理人確定的時間為2020年4月24日,本案一審第一次開庭的時間為2019年9月10日、第二次開庭時間為2020年4月9日,一審法院開庭時破產清算組尚未成立,破產清算組不可能代表海外建設公司參加訴訟,本案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廣園路公司和廣園市政公司僅依據網站上的查詢信息顯然不足以證實海外建設公司在2019年已經進入破產清算程序。3一審法院對本案的受理時間和審理時間均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海外建設公司破產申請之前,本案不屬于應當移送受理破產清算人民法院管轄的情形。一審法院受理本案的時間為2019年9月10日,本案一審的第一次開庭時間是2019年10月28日,第二次開庭時間為2020年4月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另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引》的通知〔粵高法發(2019)6號〕第四十條的規定:【未結民事訴訟或仲裁的中止與恢復】破產申請受理后,已經開始但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管理人接管財產或者雖未完全接管但不影響訴訟、仲裁進行的,應當及時申請恢復訴訟或仲裁。因為一審法院對本案的受理時間是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海外建設公司破產申請之前,故本案不適用上述《破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屬于應當移送破產受理法院審理的情形。二、廣園路公司在一審庭審中自認受廣州市發改委及城建部門指定辦理本案工程的后續結算工作,且廣園路公司以建設單位名義簽署了工程量結算單。一審判決廣園路公司直接對華西公司付款并無不當。廣園路公司在一審的庭審答辯時自認:“廣州市市政局市園林局于2009年被政府撤銷后,我公司受廣州市發改委、市城建部門的指定辦理新港東路擴寬工程的后續結算工作,目前有的施工單位已經辦理完結算工作,有的還正在辦理”,這說明廣園路公司自認已經承繼了市園林局在該工程中的權利義務。2018年5月22日,廣園路公司以建設管理單位名義與海外建設公司簽署了《新港東路拓寬工程C標工程-振沖碎石樁子項工程結算審核確認表》及《工程結算表》,確認華西公司已經完成的工程量金額為19642760.36元。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廣園路公司是明確認可的,結合該自認的事實及其蓋章結算的事實,足以證明廣園路公司是本案的結算主體,應當對該工程的欠款承擔付款責任。三、廣園路公司的財務賬面顯示還欠海外建設公司工程款本金1627萬元,一審法院判決的工程款本金只有8184114.11元,并未超出廣園路公司欠付工程款的范圍,所以一審法院判決廣園路公司直接向華西公司付款并無不當。在本案一審第一次開庭時,廣園路公司、廣園市政公司均未提交該工程的付款憑證,其對華西公司提交的2001年12月30日的工程量統計表、2018年5月22日的工程量結算表的真實性都是明確認可的,廣州市市政局市園林局前期支付的工程款都是華西公司直接申請,海外建設公司并未無理克扣款項。一審中廣園路公司對華西公司主張的工程款結算金額及欠款金額均沒有提出異議,說明廣園路公司對起訴的欠款金額是認可的。起訴前,經過華西公司和海外建設公司共同到廣園路公司查賬,該公司賬面顯示還欠海外建設公司工程款1627萬元未付,華西公司已經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在廣園路公司查賬時該公司財務發來的賬務信息截屏為證,賬面顯示海外建設公司施工的合同金額是7370.8236萬元,累計完成工程量為6604萬元,撥付資金金額為4977萬元,未付工程款為金額為1627萬元,法院也可以到廣園路公司進行查賬核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廣園路公司作為該工程的建設單位,并未提交該工程的付款憑證,且華西公司最初就是該碎石樁工程的中標單位(有中標通知書為證),華西公司是實際施工方,與海外建設公司簽訂的是聯營協議而非掛靠協議,華西公司也應當是施工合同的一方主體,一審判決認定本案欠付工程款的本金只有8184114.11元,并未超出廣園路公司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另外,因海外建設公司認可自己并未實際參與該工程的施工,又給華西公司出具了由華西公司直接主張工程款的委托書,廣園路公司也無證據證明海外建設公司的實際施工方,結合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廣園路公司直接向華西公司承擔付款責任并無不當。四、一審中廣園市政公司自認應由其承擔新港東路改造工程的結算責任,也提交了2012年廣州市發改委的文件作為依據,所以一審法院判決廣園市政公司承擔連帶付款責任有充分的證據支持。在本案第一次開庭審理時,廣園路公司的代理人自認和廣園市政公司屬于兩個牌子一套人馬,辦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均是相同的,兩個公司存在職能混同、責任混同的客觀情況。廣園市政公司在第二次開庭的答辯中也聲稱自己受政府指派辦理新港東路工程的后續結算工作,并且提交了2012年4月24日廣東省發改委的紅頭文件作為依據,所以廣園市政公司應當對本案的剩余工程款項承擔連帶付款責任。廣園市政公司的付款責任與廣園路公司的付款責任并不矛盾,一審法院正是基于廣園路公司簽署的《工程結算審核確認表》及《工程結算表》判決廣園路公司承擔付款責任,基于廣園市政公司提交的政府文件及其自認行為判決廣園市政公司承擔連帶付款責任。五、根據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本案工程欠款的利息應當從2001年12月30日開始計算,一審判決廣園路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規定,該利息遠不足以彌補華西公司的實際損失。六、廣園路公司不能以財政評審作為支付華西公司工程款項的前提條件,在雙方已經簽署工程量結算單的情況下,更不能以財政評審結果作為否定結算單的依據,何況廣園路公司并未舉證證明財政評審的結果與本案的結算金額不符。廣園路公司以該工程未經政府財政評審為由主張沒有達到支付工程款的條件,該抗辯理由顯然是不能成立的。首先,政府的財政評審工作只是建設單位內部的報批程序,華西公司作為實際施工人根本不可能參與其中;其次,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于2017年6月5日發布的法工備(2017)22號《關于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的審查建議的復函》,人大法工委認為:“地方性法規中直接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和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規定,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應當予以糾正。”國務院在相關文件中也三令五申,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以審計或財政評審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條件,也不得以財政評審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且應當依法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等等。綜上,該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已經二十年時間,廣園路公司作為該工程的結算主體,于情、于理均應盡早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希望上級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廣園路公司的上訴請求。
海外建設公司辯稱:1.事實與一審一致。在管理人接管之前的涉訴案件都是由陳曄負責,接管之后也是由海外建設公司的管理人負責;2.詢證函只是就接到的項目進行的金額確認,不代表款項與本案項目直接相關,現海外建設公司賬目缺失,需管理人最終確認;3.結算以合同約定和法院認定為準。
廣園市政公司述稱:廣園路公司不能代表市政公司,當時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市政園林局,一審中其沒有發現市政園林局與海外建設公司的補充協議。根據該補充協議和華西公司的一審提交的司法解釋,市政公司提交的新證據可以指明本案未提交竣工驗收資料未提交評審,未到結算階段,市政公司不是本案結算主體不承擔支付義務。
廣園市政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駁回華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或者發回重審;2.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華西公司、海外建設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華西公司是在法院追加廣園市政公司為第三人的情況下,才首次向廣園市政公司主張權利。因此不存在廣園市政公司拖欠工程款的情形,一審法院要求其承擔利息明顯是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錯誤。(一)華西公司、海外建設公司從未向廣園市政公司主張過權利和提交過任何工程結算資料。華西公司提交的2018年5月22日《新港東路拓寬工程C標工程-振沖碎石樁子項工程結算審核確認表》是海外建設公司向廣園路公司主張權利,由于廣園路公司并非涉案工程的結算單位,其確認的文件應屬于無效文件。2019年8月18日,海外建設公司向華西公司出具的委托書主張權利的對象為沒有結算義務的廣園路公司,對廣園市政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二)華西公司和海外建設公司均未向廣園市政公司提交相關工程結算資料和提交財政評審資料是廣園市政公司不能付款的根本原因。提交竣工驗收及結算資料是建筑施工人的義務。海外建設公司與市政園林局簽訂的《廣州市政園林工程專用合同》第七條約定工程造價最終以財政局審定為準。故在這過程的材料只是預結算,并沒有法律效力。海外建設公司、華西公司應當依據合同約定提供相關施工文件,以便于廣園市政公司辦理結算、申請財政評審和支付工程價款等手續。同時依據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十四條規定:“……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經發、承包人簽字蓋章后有效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項目竣工結算編制工作,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當理由延期的,責任自負。”《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11.3.1條規定:“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應在經發承包雙方確認的合同工程期中價款結算的基礎上匯總編制完成竣工結算文件,應在提交竣工驗收申請的同時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因此,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成的結算資料,屬于海外建設公司及華西公司的法定義務,在其未提交相應的竣工結算文件前,廣園市政公司并沒有辦理工程款結算的義務,更不應承擔工程款的利息。(三)一審法院錯誤認定2001年12月30日為工程結算日。1.竣工結算文件包括竣工結算報告、工程結算書、竣工圖等一系列材料。而《新港東路C標振沖碎石樁完成工作量統計表》僅是監理單位及市政園林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形成的文件,與竣工結算文件存在本質區別。2.根據涉案工程的監理月報顯示,在2006年時,涉案工程尚且在施工過程,故2001年不可能形成竣工結算文件。華西公司提交的海外建設公司2005年5月16日《關于新港東路振沖碎石樁(樁徑800mm)單價申報的報告》顯示,海外建設公司也認為完工時間是2002年,到2005年5月16日尚未進行結算。二、一審法院對廣園市政公司欠付華西公司工程款的金額認定錯誤。1.一審法院錯誤地將過程性文件作為本案工程量確認的依據。如前所述,2001年出具的工程量統計表是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過程性文件,不能作為認定涉案工程量的依據。2.一審法院未查明廣園市政公司欠付海外建設公司工程價款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因此,本案廣園市政公司是否已完成工程款結算、是否欠付工程款、欠付工程款的具體金額屬于必須查清的事實。根據涉案合同約定,就算是華西公司施工的工程項目價款是18531736元,按照合同約定下浮10%,即使稅金及防洪稅3.41%由廣園市政公司承擔,其總金額應為17247301.38元。扣除已經支付的工程款11458464.25元,尚欠5788655.13元,而不是8184114.11元。三、廣園路公司與華西公司沒有合同和法律上的關系,故不是涉案工程的結算單位。作為政府投資的項目,工程款的支付也不可能存在兩個支付主體的情形。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實際施工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召開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及2015年召開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指出:“對實際施工人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轉包人、分包人、總承包人、發包人提起的訴訟要嚴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審查;不能隨意擴大上述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并且要嚴格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只有在欠付勞務分包工程款導致無法支付勞務分包關系中農民工工資時,實際施工人才可以要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其承擔責任,不能隨意擴大發包人責任范圍。”因此,本案應由海外建設公司承擔支付工程款責任,廣園市政公司僅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責任,且欠付工程價款并不包括利息。五、一審作出的判決程序違法。1.海外建設公司目前處于破產清算階段,一審法院未對此進行查明和釋明。廣東海外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陳曄無權代理海外建設公司參加訴訟。海外建設公司破產清算組才有權代表其參加訴訟。2.本案應移送受理破產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審理。3.一審法院未查明華西公司是行使自己公司的權利還是代海外建設公司行使權利。如果是代海外建設公司行使權利,則本案原告就應該是海外建設公司。如果華西公司以自己名義主張工程款,則被告只能是海外建設公司,發包人市政園林局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廣園市政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工程結算責任,與廣園路公司無關。4.廣園路公司雖然是廣園市政公司的股東之一,但是該兩公司均是有限公司,各自獨立承擔責任。廣園市政公司才是涉案工程的結算義務主體。
華西公司辯稱:其針對廣園市政公司的答辯意見與其針對廣園路公司的答辯意見一致。
海外建設公司辯稱:其針對廣園市政公司的答辯意見與其針對廣園路公司的答辯意見一致。
廣園路公司辯稱:與其上訴狀意見一致。一審中已經明確表示廣園路公司不是本案結算主體,與本案無關。廣園路公司沒有支付涉案工程款的義務,既沒有法律也沒有合同義務。其同意廣園市政公司的上訴意見。其與廣園市政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根據華西公司在一審中提交的司法解釋,也根據廣園市政公司的涉案工程合同和補充協議,雙方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結算應以財政結果為準。因此,由于海外建設公司至今未提交竣工驗收資料未提交評審,未到結算階段,廣園市政公司對海外建設公司還未有支付義務。
華西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海外建設公司、廣園路公司及廣園市政公司共同支付華西公司工程款8184114.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854797.72元(逾期利息按照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01年12月30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欠款之日止,至2019年8月2日利息暫定8854797.72元);2.海外建設公司、廣園路公司及廣園市政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保險費、律師費等。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999年3月20日,海外建設公司(乙方)與廣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園林局(甲方)簽訂了《廣州市市政園林工程專用合同》,約定:工程名稱:廣州市新洲路改造工程C標段(K3+940-K4+890);工程地點:廣州市海珠區新港東路;經投標后,中標價為工程承包價,承包包干價為人民幣18223652元(未包含軟土路基處理費用和路面砼價的費用);本合同簽訂后,根據甲方的資金情況撥進度款。工程開工后,乙方應按甲方統計部門的要求期限(每月25日前)向甲方報送“工程進度月報表”;工程結算價=工程承包包干價±設計變更(或甲方要求)增減工程量的費用;等。
1999年9月10日,海外建設公司(甲方)與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總公司(集團)(乙方)簽訂了《聯營施工協議》,約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廣州市新洲路改造工程C標段補充合同工程項目聯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出現甲方與建設方在經濟及其他法律上的糾紛或者在施工中出現人身安全事故及其他技術問題,一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負擔任何責任;甲方按規定收取本工程造價2.5%的管理費,作為聯營合作的利潤分成,其余部分在乙方交清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的前提下由乙方自行支配;等。
1999年9月16日,海外建設公司與廣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園林局又簽訂《廣州市新洲路改造工程C標段補充合同》,約定:根據市政園林工合字【99-34號】合同精神,新洲路改造工程C標段合同中未包含碎石樁的造價,經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合同;本工程振沖碎石樁設計樁徑為600mm,每米樁長綜合單價為60元(包碎石層和砂層,不包稅金)。承建單位的管理費是單價的2.5%。800mm樁徑的單價以甲方核定價為準;根據設計圖計算工程量336786m,工程總造價為人民幣20207160元,結算按設計圖及甲方簽認為準;等。
2001年12月30日,海外建設公司與監理公司鐵四院工程建設監理公司共同簽署了《新港東路C標振沖碎石樁完成工作量統計表》,該表載明:項目:新洲路道路擴寬工程,合同段:K3+940-K4+890,施工單位:廣東海外建設總公司;累計完成金額:18531736.43元。其中監理公司意見為完成工程量屬實,廣州市市政園林局標注:同意監理公司意見。
2018年5月22日,廣園路公司以建設管理單位的名義與海外建設公司及監理公司簽署了《新港東路拓寬工程C標工程——振沖碎石樁子項工程結算審核確認表》,載明:送審金額19642760.36元,審核確認金額19642760.36元。同日,廣園路公司與海外建設公司簽署了《新港東路拓寬工程C標工程——振沖碎石樁子項工程結算表》,其中費用部分合計金額為19642760.36元。
2019年8月18日,海外建設公司向廣園路公司出具委托書,載明:我公司于1999年3月和9月分別與建設管理單位簽定主合同和補充合同承建廣州市新港東路道路拓寬C標段工程,其中振沖碎石樁工程項目由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原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總公司)實際施工完成,現我公司全權委托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向貴公司辦理該項目的結算和收款事宜,請予以接洽。
訴訟中,華西公司主張其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方,在廣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園林局被撤銷后,涉案工程的結算由廣園路公司負責,根據廣園市政公司的陳述且廣園市政公司為廣園路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其要求廣園市政公司對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廣園路公司及廣園市政公司主張涉案工程應當由廣園市政公司負責后續的結算工作,并且結算工作應該是由海外建設公司向廣園市政公司提出申報,但至今海外建設公司未向廣園市政公司申報,故廣園市政公司無法向財政局提交結算評審申請。另外,廣園市政公司表示根據市政園林局的臺賬,市政園林局已經向海外建設公司累計支付5147萬元,超出了該項目主合同及補充合同的累計總價。
華西公司為證明其主張還提供了以下證據:1、海外建設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2、廣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園林工程管理處出具的《新港東路軟基處理施工情況》,擬證明建設單位承認華西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方;3、廣州市建筑機械施工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如何辦理新港東路擴寬工程D標工程結算“的請示》;4、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出具的《關于請辦理新港東路擴寬工程D標段工程結算工作的函》;5、廣州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出具的《財政投資評審項目預受理通知》;6、廣州市廣園市政建設有限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廣州市廣園路建設公司注冊信息;7、財務賬單;8、廣東豐帆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廣州市市政園林局新港東路改造工程A標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及《城建項目資金撥付申請書》,擬證明在新港東路改造工程A標段的工程結算中,廣園路公司以建設單位名義負責工程結算,在撥付款申請書中以建設單位名義蓋章,并表示同意支付。廣園路建設公司是市政園林局撤銷后新港東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權利義務的承繼主體。
廣園路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1、廣州市市政園林局關于委托代建新港東路擴寬工程的函;2、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的通知;3、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以及財政投資評審送審資料清單(結算);4、廣州市財政局關于新港東路改造綠化施工一標(K4+193~K6+620)工程結算評審結果的通知;5、財政結算評審的完整案例。
廣園市政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1、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的《關于下達廣州市2012年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第二批城建項目)的通知》,擬證明涉案工程的提交結算審批材料的是廣園市政公司,而非廣園路公司;2、廣州市市政園林局關于新港東路的明細分類賬,擬證明市政園林局對新港東路項目歷史支付的金額。
另查,2003年11月14日,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總公司(集團)名稱變更為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即華西公司。根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顯示,廣園市政公司的成立日期為2004年4月22日,股東為廣園路公司及廣州市廣園路建設公司工會委員會,法定代表人為溫毅華。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華西公司能否主張工程款;二、涉案工程現由廣園路公司負責結算還是由廣園市政公司負責結算;三、廣園路公司及廣園市政公司主張的結算審核程序能否對抗支付工程款的責任;四、海外建設公司有無支付工程款的義務;五、涉案工程的款項是否已經結清。
針對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及陳述意見,一審法院分析如下:
一、根據海外建設公司與華西公司簽訂的《聯營施工協議》及廣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園林工程管理處于1999年4月16日出具的《新港東路軟基處理施工情況》,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方為華西公司,海外建設公司對于華西公司主張工程款亦出具了委托書,故華西公司有權主張涉案的工程款。廣園路公司雖辯稱海外建設公司為簽訂《廣州市市政園林工程專用合同》的主體,海外建設公司應當為實際施工單位,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一審法院對廣園路公司的上述意見不予采納。
二、華西公司主張廣園路公司為涉案工程的結算單位,提交了《工程結算表》及《工程結算審核確認表》予以證實,上述結算表中廣園路公司作為建設管理單位及復核單位均有蓋章確認。另外結合華西公司提交的《廣州市市政園林局新港東路改造工程A標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及2010年8月《城建項目資金撥付申請書》,其中資金撥付申請書中廣園路公司作為建設實施單位亦蓋章確認,故一審法院對華西公司的上述主張予以采信,廣園路公司應為涉案工程的結算單位。廣園路公司及廣園市政公司主張廣園市政公司為涉案工程的結算單位,提交了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的《關于下達廣州市2012年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第二批城建項目)的通知》予以證明,一審法院亦予以確認,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工程廣園路公司及廣園市政公司均負有結算義務。對于華西公司主張廣園路公司及廣園市政公司連帶支付工程款的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三、廣園路公司及廣園市政公司主張海外建設公司一直未向其提交申報材料,故其無法向財政局申請辦理結算評審手續。華西公司則主張財政評審程序是政府內部的評審程序,華西公司完成了施工合同約定的內容,就有權利向建設單位以及聯營單位主張,政府內部的評審程序不能作為拒絕支付尾款的依據。一審法院認為《廣州市市政園林工程專用合同》中并未約定涉案工程的結算需以財政投資的審核結論作為依據,故對于廣園路公司及廣園市政公司的上述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對于華西公司的意見一審法院予以采納。
四、海外建設公司主張其與華西公司簽訂的《聯營施工協議》中已經明確約定了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海外建設公司與建設方在經濟及其他法律上的糾紛,一切由華西公司承擔,海外建設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同時海外建設公司也出具委托書將工程款的主張權利交由華西公司,故其不應承擔責任。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海外建設公司與華西公司簽訂的《聯營施工協議》實質為轉包協議,海外建設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轉包涉案工程已取得發包方的同意,故作為轉包人其對于支付工程款理應承擔責任,對海外建設公司的上述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華西公司要求海外建設公司連帶支付工程款的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五、廣園市政公司主張根據市政園林局的臺賬,市政園林局已經向海外建設公司累計支付5147萬元,超出了該項目主合同及補充合同的累計總價。華西公司對此不予確認,廣園市政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上述款項包含了涉案工程的全部款項,且亦未舉證證明其已支付了涉案工程的全部款項,故廣園市政公司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信。華西公司主張涉案工程的工程款為19642760.36元,尚未支付的工程款為8184114.11元,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綜上,廣園路公司及廣園市政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結算單位與海外建設公司應當對尚未支付給華西公司的工程款8184114.11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關于華西公司主張的利息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本案中,《廣州市市政園林工程專用合同》并未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有約定,故利息計算的標準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應當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計算。同時,上述合同并未明確約定付款時間,華西公司也未舉證證明涉案工程的交付時間,根據華西公司提交的日期為2001年12月30日的《新港東路C標振沖碎石樁完成工作量統計表》,監理公司及廣州市市政園林局均蓋章確認,另外廣園路公司也確認涉案項目已經在2001年完成了合作。故一審法院認定2001年12月30日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對于華西公司主張自2001年12月30日計算利息的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華西公司主張的保全費、保險費、律師費的問題,華西公司的該項主張無合同及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廣州市廣園路建設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尚欠的工程款8184114.11元給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二、廣州市廣園路建設公司在該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尚欠工程款的利息(以尚欠的工程款8184114.11元為本金,自2001年12月3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給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三、廣州市廣園市政建設有限公司對上述判決主文第一、二項中廣州市廣園路建設公司應承擔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廣東海外建設總公司對上述判決主文第一、二項中廣州市廣園路建設公司應承擔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駁回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24033元,由廣東海外建設總公司、廣州市廣園路建設公司、廣州市廣園市政建設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經本院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1.2020年4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海南邯鋼事業有限公司對海外建設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同日,本院指定廣州聯合德賽企業清算顧問有限公司擔任海外建設公司管理人。
2.2002年4月22日,廣州市市政園林局與海外建設公司簽訂《新港東路改造工程C標段補充合同(原新洲路擴寬工程C標段)》,就新港東路擴寬排水工程作補充約定,其中該協議第七條結算原則約定,工程造價最終以市財局審定為準等
判決結果
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2019)粵0105民初28166號民事判決第二、三、四、五項;
二、變更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2019)粵0105民初2816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被上訴人廣東海外建設總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7979511.26元及利息(以尚欠的工程款7979511.26元為本金,自2001年12月3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給被上訴人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
三、上訴人廣州市廣園市政建設有限公司、廣州市廣園路建設公司在上述判項確定的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范圍內對被上訴人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被上訴人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24033元,由廣東海外建設總公司、廣州市廣園路建設公司、廣州市廣園市政建設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20651元,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負擔338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48066元,由上訴人廣州市廣園市政建設有限公司、廣州市廣園路建設公司各負擔120651元,被上訴人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負擔676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官潤之
審判員李琦
審判員劉歡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戴巧利
書記員周蓓
判決日期
20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