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能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浙江華電環保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輝勝至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廣東大唐國際潮州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裁定書民事管轄上訴裁定書
案號:(2020)粵51民轄終21號
判決日期:2020-10-10
法院: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河南豫能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豫能電力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浙江華電環保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電環保公司)、四川輝勝至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廣東大唐國際潮州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饒平縣人民法院(2020)粵5122民初8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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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豫能電力公司上訴稱,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本案的性質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根據上述規定,應按照專屬管轄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原審法院管轄。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合同當事人選擇管轄地法院時,不得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本案中,豫能電力公司與華電環保公司簽訂的《大唐國際潮州發電有限責任公司3號鍋爐空預器防堵灰安裝施工合同》中,雖約定由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管轄,但該約定違反專屬管轄原則,應認定無效。因此,本案應由工程所在地的原審法院管轄。綜上,原審法院將案件移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處理錯誤。請求撤銷原審裁定,裁定本案由饒平縣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一、撤銷饒平縣人民法院(2020)粵5122民初80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饒平縣人民法院管轄。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黃澤鵬
審判員沈國斐
審判員劉建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陳繼博
判決日期
20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