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廈門小歌斐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閩0206執59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0-10
法院: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6)閩0206民初6834號民事判決書,于2019年1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請執行,請求執行合理費用8000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720元。被執行人依法承擔案件執行費110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本案過程中:
1、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以司法專郵形式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案件告知書、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等法律文書,被執行人未簽收,未實際履行。
2、本院通過全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福建法院執行案件查控系統、廈門市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本案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有價證券、房產登記信息及對外投資登記信息等。執行過程中,經廈門市思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詢發現,被執行人廈門小歌斐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名稱已剔除未辦理注銷。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3、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對被執行人廈門小歌斐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莊麗容適用了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4、截止2019年10月25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款項未受償。
5、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已向申請執行人郵寄執行情況告知書,并要求其進一步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應當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終結執行行為異議。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歐海
審判員江向洋
審判員陳仁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林偉增
判決日期
20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