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第三電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華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華能富裕新能源發電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黑0227民初172號
判決日期:2020-10-14
法院:黑龍江省富??h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內蒙古第三電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華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華能富裕新能源發電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內蒙古第三電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訴稱,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清償的合同內結算工程款1987692.60元之利息55196.12元(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利息,暫記55196.11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所拖欠合同內結算總工程款之利息3629791.25元(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1日,以所拖欠的9938463.00元總工程款為本金,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合同外施工費3152783.00元(包括冬季施工費2289407.00元、外排水費563,37.00元、工地留守看護費300000元)及利息1239405.47元(自2012年1月1日起至法院判決生效之日,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暫記1239405.47元)。事實與理由:原告內蒙古第三電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華能富裕新能源發電有限公司(其前身為華能富裕風電項目籌備處)于2011年8月22日簽訂了《華能黑龍江省富裕塔哈49.5MW工程—風機基礎、箱變基礎施工合同》,該合同就承包的范圍及內容、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爭議的解決等內容作了規定。約定開工日期為2011年8月23日,竣工日期為2011年10月30日,合同工期為68天,合同價款為26762988.00元。原告和被告在合同中約定:“承包人應于每月20日前,將本月已完工程報表(含進度結算書)一式四份交給監理工程師審核,經發包人批準后14日內將該款項的80%支付(發包人收到監理方的支付憑證后14日內支付)給承包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4日內支付至工程總結算造價的90%,留工程總結算造價的10%作為質保金,本工程質保期為一年,質保期從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計算。質保期滿半年后15日內,支付5%;質保期滿一年后15日后支付剩余5%,質保期無息支付。”2017年5月9日,被告組織了由中競發(北京)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黑龍江省華宇電力監理有限公司、原告及其余兩家參建單位6方共同參加的工程結算現場踏勘會議,并于2017年10月16日由中競發(北京)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了中競發關咨字〔2017〕1643號《華能黑龍江省富裕塔哈49.5MW工程風機基礎、箱變基礎施工(施工圖紙范圍)結算造價咨詢報告》得以確定,被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欠付合同內工程款9938463.00元,該筆工程款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為3629791.25元;被告于2019年2月向原告支付了合同內工程款人民幣7950770.40元后,仍欠合同內結算工程款1987692.60元(已于2019年11月1日付清),該筆欠款亦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為55196.12元。因施工期為雨季,施工現場處于濕地之中,經協商一致,原告為被告實施了風機基礎工程排水作業和風機基礎工程冬季施工作業,共產生了合同外施工費3152783.00元,其中包括冬季施工費2289407.00元、外排水費563376.00元、工地留守看護費300000.00元。依照合同及協商內容,該筆施工費應由被告承擔,依照法律規定,該費用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為1239405.47元。
被告華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為方便與原告內蒙古第三電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工程款并開具工程發票,于2018年12月4日出資將華能富裕風電項目籌備處變更為華能富裕新能源發電有限公司。在工程啟動前,被告華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富裕縣設立了華能富裕風電項目籌備處,但該籌備處只是華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為了建設富裕風電項目而成立的臨時性內設機構,沒有自己獨立的產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之規定,華能富裕風電項目籌備處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其所簽的工程合同系受被告華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指令形式,盡管其已于2018年12月4日成立華能富裕新能源發電有限公司,但合同權利義務仍應當由被告華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擔。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至法院。
被告華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按照原告內蒙古第三電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華能富裕風電項目籌備處于2011年8月22日簽署的《華能黑龍江富裕塔哈49.5MW工程—風機基礎、箱變基礎施工合同》專用條款22.1約定:“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約定向哈爾濱市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彪m然合同中約定的“哈爾濱市仲裁委員會”多寫了“市”,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仲裁條款有效,本案應由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受理。請求駁回原告的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內蒙古第三電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9832.00元,退還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閆金程
審判員孫海波
審判員宋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米燕
判決日期
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