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龍巖市天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福建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閩0802執1108號
判決日期:2020-10-14
法院: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的申請執行人福建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福建省龍巖市天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依據已生效的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閩0802民初1750號民事判決書,被執行人應支付申請執行人工程款3132352元及利息且有權申請對世紀天成廣場工程拍賣享有優先受償權。經查,本案為以被執行人福建省龍巖市天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被執行人的系列案件之一。執行中,本院于另案查封了被執行人福建省龍巖市天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的閩F×××××號汽車一輛,但未實際扣押。另被執行人福建省龍巖市天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水木因涉嫌刑事案件,被執行人名下所有的房產已被公安機關及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輪候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的所有房產。待被執行人刑事案件處理完畢后,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置。本案申請標的尚未受償。本案執行情況于2020年5月15日以短信方式對申請執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詹曉春進行了約談。申請執行人申請對世紀天成廣場任何一套(單元、樓層)的拍賣所得價款均享有優于銀行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的優先權。
本院認為,因本案被執行人與(2019)閩0802執1456號案件被執行人福建省龍巖市天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相同,為便于執行和管理,將本案并入該案執行。本案申請執行標的可參與被執行人名下財產處置變價款及其他執行款收入的分配或依法享受優先受償權。為此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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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一、本案并入本院(2019)閩0802執1456號案,予以合并執行;
二、終結(2020)閩0802執1108號案執行程序。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江海華
審判員張福成
審判員楊啟榮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林珊(代)
判決日期
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