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方圓工程質量檢驗有限責任公司與鄒亞、謝麗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622民初782號
判決日期:2020-10-14
法院: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蕪湖市方圓工程質量檢驗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鄒亞、謝麗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7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蕪湖市方圓工程質量檢驗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景標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鄒亞、謝麗芳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參加訴訟。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蕪湖市方圓工程質量檢驗有限責任公司訴稱: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財產毀損費16123元、施救費300元、處理事故人員的交通費、誤工費、生活費等3000元,合計:19423元。
2、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18年12月21日16時40分許,被告鄒亞駕駛被告謝麗芳所有的皖S×××××號小型普通客車,自北向南行駛至嵇康路(蒙城縣)二里楊巷路段時,與張麗駕駛自南向北行駛后向西行駛的無號牌兩輪電動車相撞,后又與張澤雍駕駛至南向北行駛的皖B×××××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撞,致使張麗、無號牌兩輪電動車乘坐人吳心怡受傷,三車不同程度受損,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鄒亞將傷者送至醫院后逃逸。該事故經蒙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第341622212018000025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鄒亞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2019年1月24日經安徽匯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匯嘉(2019)號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報告評估:原告車輛損失為:16123元。另外,原告為交通事故的處理、損失公估等花費3000元。現雙方就有關賠償問題尚未達成協議。為此,特依法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供證據如下:
1.原告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2.被告的車輛、戶籍信息復印件,證明被告的身份及主體資格;
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本案事故的責任劃分情況;
4.原告的施救費、公估報告,證明該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的情況。
被告鄒亞、謝麗芳未答辯未舉證。
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8年12月21日16時40分許,被告鄒亞駕駛被告謝麗芳所有的皖S×××××號小型普通客車,自北向南行駛至嵇康路(蒙城縣)二里楊巷路段時,與張麗駕駛自南向北行駛后向西行駛的無號牌兩輪電動車相撞,后又與張澤雍駕駛至南向北行駛的皖B×××××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撞,致使張麗、無號牌兩輪電動車乘坐人吳心怡受傷,三車不同程度受損,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鄒亞將傷者送至醫院后逃逸。該事故經蒙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第341622212018000025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鄒亞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2019年1月24日經安徽匯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匯嘉(2019)號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報告評估車輛損失為:16123元,施救費300元,合計16423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鄒亞、謝麗芳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蕪湖市方圓工程質量檢驗有限責任公司各項費用16423元。
二、駁回原告蕪湖市方圓工程質量檢驗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方蘊瑜
審判員劉素云
人民陪審員何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書記員龔國
判決日期
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