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興與河南省水利勘測設計研究有限公司、河南省水利勘測設計研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川0183民初2142號
判決日期:2020-10-14
法院:邛崍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興與被告河南省水利勘測設計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利勘測公司)、河南省水利勘測設計研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簡稱水利勘測成都分公司)、四川凱運工程勘測設計有限公司(以下凱運公司)、四川河清水利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清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14年12月25日,水利勘測公司、蔡偉、曾銳、原告簽訂《合作協議》,約定河清公司的所有債權債務均并入凱運公司,并對水利勘測成都分公司與河清公司欠原告借款人民幣2715800元進行確認。2016年1月29日,水利勘測成都分公司、蔡偉、曾銳、原告簽訂《重組協議》,再次對上述借款進行確認,并明確水利勘測成都分公司在今后經營中優先償還原告借款。至今四被告沒有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四被告償還借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水利勘測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根據《合作協議》關于管轄權的約定,本案應該移送至蔡偉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審理,或者移送被告水利勘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再或者移送《合作協議》的履行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管轄。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被告凱運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凱運公司的實際控股人為蔡偉,蔡偉的居住地在四川省崇州市。根據《合作協議》關于管轄權的約定,本案應該移送至蔡偉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審理,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管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紅莉
人民陪審員鄭文武
人民陪審員梁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劉力平
判決日期
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