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沈陽恒興機械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之訴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川0112民初3694號
判決日期:2020-10-14
法院: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博科技公司”)與被告沈陽恒興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興公司”),第三人成都力博輸送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博輸送公司”)、周萬文執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力博科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孟祥義、婁立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恒興公司,第三人力博輸送公司、周萬文經本院傳票傳喚,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依法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力博科技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2018)川0112執異76號《執行裁定書》,駁回被告恒興公司追加原告為被執行人的申請;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因恒興公司申請執行第三人力博輸送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2017)川0112執異66號《執行裁定書》追加力博科技公司為(2017)川0112執341號一案的被執行人。力博科技公司對此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復議,該院裁定撤銷(2017)川0112執異66號《執行裁定書》,并發回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重新審查。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12執異76號《執行裁定書》,以力博科技公司未出資完畢為由,裁定追加力博科技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力博科技公司認為,1.力博科技公司通過受讓股權成為力博輸送公司的股東,并依法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不屬于“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的情形。公司法規定實行股東認繳出資,力博科技公司對力博輸送公司的增資、減資程序合法,力博科技公司的認繳履行出資的期限,符合法律規定。故力博科技公司不存在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情形,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應當追加為被執行人的情形。2.因力博輸送公司在減資時,與恒興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確,力博輸送公司無法直接通知恒興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力博輸送公司也無需向債權債務不明確的恒興公司發出減少注冊資本的通知,力博輸送公司通過公告方式進行減資的程序合法。綜上,力博科技公司不應當承擔力博輸送公司與恒興公司之間因買賣合同糾紛產生的法律責任。
被告恒興公司書面辯稱:1.恒興公司與力博輸送公司之間因買賣合同糾紛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人民生效民事調解書確認。力博科技公司作為力博輸送公司的股東,在減少公司注冊資本時未通知恒興公司,侵害了恒興公司作為債權人的利益;2.力博科技公司與力博輸送公司之間形成的《債轉股協議》不真實,力博科技公司并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此,力博科技公司、周萬文作為力博輸送公司股東,在經營過程未實際履行出資義務,且轉移公司財產,侵害了債權人利益,請求駁回力博科技公司的訴請。
第三人立博輸送公司、周萬文均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認定的案件事實:恒興公司與力博輸送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龍泉民初字第1899號民事調解書。調解生效后,恒興公司申請對力博輸送公司強制執行。2016年8月2日本院作出(2015)龍泉執字第1573號執行裁定書。被執行人力博輸送公司履行了部分付款義務,剩余款項因無可供執行財產,本院終結當次執行程序。恒興公司的債權至今未被清償。2017年2月13日,恒興公司對力博輸送公司剩余200000元債權申請執行,案號為(2017)川0112執341號。被執行人力博輸送公司仍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嗣后,恒興公司申請追加力博輸送公司的股東周萬文、力博科技公司為被執行人,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川0112執異66號執行裁定,追加周萬文、力博科技公司為被執行人。周萬文、力博科技公司不服該裁定,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成都中院作出(2018)川01執復214號執行裁定:一、撤銷(2017)川0112執異66號執行裁定;二、由本院重新審查。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8)川0112執異76號執行裁定:追加周萬文、力博科技公司為被執行人,周萬文、力博科技公司在未出資范圍內對被執行人力博輸送公司未能清償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該裁定作出后,力博科技公司不服,故釀成本案訴訟。
另查明,第三人周萬文、力博科技公司均為力博輸送公司的股東。2015年7月18日,力博輸送公司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將公司注冊資本由5200萬元減少至2200萬元。減少的3000萬元注冊資本中,由股東力博科技公司減少1530萬元,股東周萬文減少1470萬元。力博科技公司和周萬文變更注冊資本后,力博科技公司認繳資本為1122萬元,實繳出資為102萬元;周萬文認繳出資為1078萬元,實繳出資為98萬元。2015年7月18日,力博輸送公司在四川工人日報上對減資行為進行了公告。
2015年8月30日,力博輸送公司的章程修正案確認二股東出資時間為2024年5月13日。同日,力博科技公司、周萬文出具承諾書,承諾全體股東在減資前產生的債權、債務由全體股東按減資前認繳注冊資本承諾相應的法律責任。
2017年12月6日,力博科技公司與力博輸送公司簽訂了債轉股協議,同意力博科技公司將剩余1020萬元的未認繳資本以債轉股的方式補足。2018年3月9日,力博輸送公司股東會通過了《成都力博輸送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將公司章程中的注冊資本進行了修改。該修正案顯示,截止2018年1月15日力博科技公司出資額為1122萬元。2018年3月20日,成都市龍泉驛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出具《準予變更(備案)登記通知書》,變更(備案)事項為:出資日期變更。
上述事實,有(2015)龍泉民初字第1899號民事調解書、(2015)龍泉執字第1573號受理執行案件通知書、(2017)0112執341號受理執行案件通知書、(2015)龍泉執字第1573號執行裁定書、股東會決議一份、承諾書、力博輸送公司章程、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小明
人民陪審員張亮
人民陪審員魏春蘭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陳霞
判決日期
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