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倩倩、李晨溪等與安陽市亞通公路養護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526民初4705號
判決日期:2020-10-14
法院: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倩倩、李晨溪、李浩布、李存彥、郭偉春訴被告安陽市亞通公路養護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滑縣公路管理局、河南省君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倩倩、李存彥、郭偉春、原告李倩倩、李晨溪、李浩布、李存彥、郭偉春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攀、郝肖楠、被告安陽市亞通公路養護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西慶、滑縣公路管理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彬、李西濤、被告河南省君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素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倩倩、李晨溪、李浩布、李存彥、郭偉春訴稱:2020年3月20日12時許,在307省道滑縣桑村鄉上村橋路段,被告安陽市亞通公路養護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因建設橋梁進行施工,在上村橋北側修筑便橋,便橋兩側為深坑,路面為斜坡,且路面上有施工遺留的大水泥石塊。李達駕駛無號牌四輪拖拉機沿307省道自西向東行駛至該便橋時,車輛墜入便橋北側溝內,造成李達受傷的交通事故,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李達于當日死亡。經滑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達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李倩倩、李晨溪、李浩布、李存彥、郭偉春分別是李達的妻子、長女、長子、父親、母親。原告認為,S307楊小線滑縣境上村橋危橋加固工程項目,招標人為被告滑縣公路管理局,中標人為被告安陽市亞通公路養護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安陽市亞通公路養護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作為該路段改造工程的施工人,在上村橋北側修筑便橋時,明知便橋兩側為深坑,路面坑洼起伏且有碎石塊,路兩側也均為虛鋪土方,沒有壓實,卻未按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防護措施,對本次事故發生存在明顯的過錯,被告滑縣公路管理局作為該路段改造工程的發包人及管理人,對案涉工程項目負有監管責任,未責令施工單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兩被告對李達的死亡負有直接的責任。被告河南省君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本案上村橋危橋加固工程項目的監理單位,怠于履行監管職責,未責令施工單位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造成李達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1205524.8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安陽市亞通公路養護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辯稱:1.受害人李達死亡系因自己過錯而造成的單方事故,交警部門對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認定,受害人對事故負全部責任,該損害后果應由受害方自己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之規定,在原告沒有提供相反證據推翻該認定書的情況下,對該認定書的證明力應予以確認。由于該認定書認定死者李達是因自身操作不當導致2.答辯人在管理事故發生的路段不存在過錯,依法不應擔責任;本案損害結果與我公司的施工行為之間不存在因關系;作為施工方,答辯人已經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并按照作業規程設了保通方案。原告主張因事故路段存在安全隱患與交警認事故原因不符,事發當時路段路面并無施工活動,損害結并非施工導致;答辯人在本案中無任何侵權行為和過錯,事發路段不存在地面施工等活動,無任何妨礙通行的障礙,滿足通行要求。通過施工便道李達理應謹慎駕駛確保安全,發生事故應由其自行承擔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建筑物構筑物只有在發生倒塌等事故時,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才會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本案并不存在上述情形。3.該路段安全和交通標識完備清晰,答辯人已經在道路沿線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導通保障人員。上村橋改造施工期問按《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的要求,在橋的北側修筑施工便道,在橋的兩端均設立明顯的施工交通安全標志,并用鐵皮圍擋將橋全部封閉,鐵皮圍擋粘貼反光貼,圍擋上設立曝光燈,施工便道兩端設立了明顯交通安全標志,提醒過往車輛和行人“便道危險,小心慢行”的警示語,安排了兩名保通人員進行交通疏導,進行車輛分流,保通人員穿有標志服在現場指揮;答辯人已盡到了對駕駛員進行安全警示的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通義務。4.根據農業機械監督安全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原告駕駛的拖拉機必須經過安檢合格后才能上路,據了解原告駕駛的拖拉機未經過安檢,這也是原告應承擔主要責任的原因之一;根據該條例第22條,作為駕駛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操作證件才能駕駛,原告并未取得相應證件,本身不具備駕駛的條件,也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李達在未取得拖拉機駕駛證的情況下擅自駕駛拖拉機,可以證明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結論是正確的。《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明確規定了駕駛拖拉機應當領取拖拉機駕駛證,未領取拖拉機駕駛證不得駕駛拖拉機上路行駛。本案中死者李達是駕駛拖拉機發生自翻事故的,根據事故認定書的顯示,李達沒有駕駛證擅自駕駛拖拉機上路,其將自己處于危險狀態之下最終導致了事故發生。鑒于李達未依法取得拖拉機駕駛證的事實,可以證明事故認定書關于李達是因操作不當導致事故發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結論是正確的。5.《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17版)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一百一十九條第四款指出,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四輪拖拉機完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機動車”的定義標準,依照交強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上路行駛的拖拉機必須按規定購買交強險。李達所駕駛的四輪拖拉機既沒有號牌,也沒有購買交強險,沒有號牌和交強險標志的機動車是不能上道路行駛的,它會給社會公共安全造成極大傷害,沒有號牌沒有交強險不能上路的機動車還要求合法合規修路者去給其違法行為買單于法無據。綜上,答辯人在施工管理中無過錯,發生事故的路段不存在缺陷及瑕疵,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滑縣公路管理局辯稱:1、原告起訴無理無據,原告陳述事實理由與公安交通機關查明涉案客觀事實相矛盾,事實理由均虛假不存在,不能成立,更與賠償訴請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無理錯告;2、李達父親李存彥事故發生后向滑縣公路管理局提交的事故發生前涉案路段行車記錄儀視頻,能夠證明事故現場通行狀況良好,施工路橋操作規范、安全標志設施規范到位,印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事故形成原因明確,責任認定準確;3、涉案危橋改造投資計劃、項目實施管理、招標以及規范施工過程均有政策文件依據和客觀事實根據,滑縣公路管理局在本案中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河南省君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辯稱:受害人李達的死亡是自己的過錯造成,交警隊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認定,死者李達無證駕駛無牌車輛,因自身操作不當導致事故發生,其負全部責任,該損害后果應有李達自己承擔,我公司不應當承擔責任。原告訴狀中所稱的便橋表述不屬實,應該是方便通行的便道,施工方已經按照相關標準在便道兩邊設立了明顯的交通安全標志,提醒過往車輛便道危險小心慢行等警示語,路面平整能滿足通行要求。答辯人在事故發生路段不存在過錯,依法不應承擔責任,本案事故與我公司監理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且我公司在施工過程中盡到了監理職責,在答辯人的監理日記中都有記載我公司監理內容。綜上,原告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與我公司無任何關系,原告的起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有悖公序良俗原則,我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經審理查明,S307楊小線滑縣境上村橋危橋加固工程于2019年11月28日進行了國內公開招標,2019年12月4日,被告安陽市亞通公路養護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標。在該橋維修加固方案評審招標期間,被告滑縣公路局在滑縣電視臺發布繞行公告:因省道306線上村橋進行危橋改造、科技治超設備安裝施工,為保證施工順利進行及保證交通安全,施工期間需對該路段進行封閉施工,施工時間為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12月13日,施工期間,過往車輛請提前繞行,給廣大司乘人員帶來的不便,敬請諒解。2020年3月13日,該工程正式施工。施工期間上村橋封閉,在橋的北側修筑施工便道,在橋的遠端和近端、施工便道兩端均設立明顯的施工交通安全標志,以提醒過往車輛和行人,現場安排兩名保通人員進行交通疏導。2020年3月20日12時許,在307省道滑縣桑村鄉上村橋路段,李達無證駕駛無號牌無保險四輪拖拉機沿307省道自西向東行駛至上村橋便道時,李達駕駛無號牌四輪拖拉機駛入便道北側溝內,造成車輛損壞,李達受傷的交通事故,李達于當日死亡。2020年5月19日,滑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李達駕駛車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敝幎ǎ窃斐纱耸鹿实娜吭?,李達負此事故事故的全部責任。2020年3月23日,滑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檢驗報告,2020年3月20日20時48分提取的李達心臟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4mg/100ml。2020年3月24日,滑縣新區醫院診斷李達為心臟停搏,胸部閉合傷。2020年3月27日,滑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意見為李達系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原告李倩倩、李晨溪、李浩布、李存彥、郭偉春分別是李達的妻子、長女、長子、父親、母親。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村委會證明、戶口本、交通事故認定書、工程中標結果公示、診斷證明等、被告安陽市亞通公路養護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事故認定書、河南省交通廳的通知、滑縣交通局的批復、招標公告、結果公告、繞行公告證明、滑縣農機監理站證明、光盤、現場照片、當庭盧天旺、邢鐵鏘證言等以及原、被告的部分當庭陳述予以證實,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判決結果
被告安陽市亞通公路養護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李倩倩、李晨溪、李浩布、李存彥、郭偉春補償50000元;
二、駁回原告李倩倩、李晨溪、李浩布、李存彥、郭偉春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824.86元,由原告李倩倩、李晨溪、李浩布、李存彥、郭偉春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艷彩
審判員趙政凱
審判員張金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劉曉娟
判決日期
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