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銀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江西銀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等與貴州萬福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2601民初9929號
判決日期:2020-10-15
法院: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銀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信公司”)、江西銀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以下簡稱“銀信貴州分公司”)與被告貴州萬福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福麟公司”)、貴州萬福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錦屏縣敦寨分公司(以下簡稱“萬福麟墩寨分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銀信公司及銀信貴州分公司共同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張鵬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萬福麟公司、萬福麟墩寨分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庭審中,銀信貴州分公司申請撤回對萬福麟公司、萬福麟墩寨分公司的起訴,本院依法予以準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銀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費人民幣6萬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利息暫計為2670.5元(利息以欠工程款6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26日起,按照銀行活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被告實際還清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2月25日,原告與萬福麟墩寨分公司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原告為萬福麟墩寨分公司提供合同項目的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及實施咨詢業務。約定該項目價款為包干價8萬元,支付時間為萬福麟墩寨分公司在合同簽訂時預付合同總價的20%預付款,待咨詢人將完成工作后委托人一次性支付剩余80%合同價款后咨詢人在一個工作日內須出具審計報告。還約定,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費用,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補償應支付的費用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費用時間計算。并約定,若雙方產生爭議,應向凱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9年7月11日,原告出具《關于“錦屏福麟大酒店”項目工程結算審計說明》,說明原告施工部門于2019年6月14日將該項目結算審減問題發送給原告審計部門,審計部門已于2019年6月25日回復施工部門和被告聯系人,截止2019年7月11日止未收到回復意見,如還不主動回復,將直接以2019年6月25日審計結果出具審計報告,后期不予調整。同日原告將該說明通過微信發送給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韋少方。2019年7月26日,原告將該項目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終稿通過微信發送給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韋少方。2020年1月6日,原告通過微信提醒被告支付咨詢服務費用,向被告請求核對項目金額,被告均未進行任何回復。上述《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簽訂后,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2萬元便再未向原告支付合同約定的款項,至2019年7月26日雙方咨詢業務合同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拒絕履行付款的合同義務。
銀信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1.《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及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兩份2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復印件各一份2頁,擬證明原告的基本信息及訴訟主體資格。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復印件一份7頁、《關于“錦屏福麟大酒店”項目工程結算審計說明》《原告負責人與被告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記錄》復印件各一份1頁、《結算審計報告書》復印件一份13頁,擬證明2016年12月,被告與原告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合同約定了合同價款為項目包干價8萬元及付款期限;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完成咨詢業務并提供結算審計報告,但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支付咨詢費用責任。3.證人申某的證言,擬證明原告已將咨詢成果移交被告的事實。
萬福麟公司、萬福麟墩寨分公司未作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銀信公司與萬福麟墩寨分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銀信公司為萬福麟墩寨分公司提供合同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該項目價款為包干價8萬元,支付時間為萬福麟墩寨分公司在合同簽訂時預付合同總價的20%預付款,待咨詢人將完成工作后委托人一次性支付剩余80%合同價款后咨詢人在一個工作日內須出具審計報告。還約定,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費用,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補償應支付的費用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利率)乘以拖欠費用時間計算。并約定,若雙方產生爭議,應向凱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簽訂的次日,萬福麟墩寨分公司即將合同已付款20000元支付到銀信貴州分公司的負責人黃玉的賬戶。
上述合同履行過程中,2019年7月11日,銀信公司出具《關于“錦屏福麟大酒店”項目工程結算審計說明》,載明施工部門于2019年6月14日將該項目結算審減問題發送給審計部門,審計部門已于2019年6月25日回復施工部門和萬福麟墩寨分公司聯系人,截止2019年7月11日止未收到回復意見,如還不主動回復,將直接以2019年6月25日審計結果出具審計報告,后期不予調整。
同日,銀信貴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將該說明通過微信發送給萬福麟墩寨分公司的負責人韋少方。
2019年7月26日,銀信貴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將該項目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報告終稿通過微信發送給萬福麟墩寨分公司的負責人韋少方。2020年1月6日,銀信貴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向萬福麟墩寨分公司的負責人韋少方催收剩余的咨詢費用,韋少方未作回應。2020年1月15日,萬福麟墩寨分公司的負責人韋少方到銀信貴州分公司領取了《錦屏開發區福麟大酒店結算審計報告書》。
現銀信公司以經多次催告,萬福麟墩寨分公司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
案件審理過程中,因萬福麟公司與萬福麟墩寨分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未能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判決結果
貴州萬福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錦屏縣敦寨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江西銀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支付咨詢費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6日起至該咨詢費付清時止,按2020年1月6日期間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上述支付義務,由貴州萬福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錦屏縣敦寨分公司先以其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貴州萬福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83元,由貴州萬福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錦屏縣敦寨分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在上訴期內直接向上級法院預交上訴費,上訴于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則發生法律效力。
本判決生效后,如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可在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楊凱鵬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員何樹凱
判決日期
20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