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與廣東海外建設總公司、廣州市廣園路建設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105民初28166號
判決日期:2020-10-16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西公司)訴被告廣東海外建設總公司(以下簡稱海外建設公司)、廣州市廣園路建設公司(以下簡稱廣園公司)、第三人廣州市廣園市政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園市政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效棋,被告海外建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曄,被告廣園公司及第三人廣園市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家聲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華西公司訴稱:1999年3月20日,被告海外建設公司與廣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園林局(以下簡稱:市園林局)簽訂了《廣州市市政園林工程專用合同》一份,約定由被告海外建設公司承接市園林局發包的新洲路改造工程C標段(K3+940-K4+890)工程,工程地點為:廣州市珠海區新港東路,承包包干價為人民幣18223652元(未包含軟土路基處理費用和路面砼價的費用)。
1999年9月16日,被告海外建設公司與市園林局又簽訂《廣州市新洲路改造工程C標段補充合同》一份,補充合同約定:根據市政園林工合字【99-34號】合同精神,新洲路改造工程C標段合同中未包含碎石樁的造價,經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合同,本工程振沖碎石樁設計樁徑為600mm,每米樁長綜合單價為60元(包含碎石層和砂層,不包稅金)。承建單位的管理費是單價的2.5%。800mm樁徑的單價以甲方核定價為準;根據設計圖計算工程量336786m,工程總造價為人民幣20207160元,結算按設計圖及甲方簽認為準。
該工程由原告實際施工,1999年9月10日,原告(前身為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總公司(集團))和被告海外建設公司簽訂了《聯營施工協議》,約定由原告執行被告海外建設公司與市園林局簽訂的廣州市新洲路改造工程合同的一切條款,承擔合同規定應由甲方(海外建設公司)承擔的所有義務及責任。海外建設公司按規定收取本工程造價2.5%的管理費,作為聯營合作的利潤分成,其余部分在原告交清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的前提下由原告自行支配。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因為地質原因,發包方要求振沖碎石樁樁徑由原設計的600mm樁徑變更為800mm。2001年12月30日,被告海外建設公司與市園林局、監理公司共同簽署了《新港東路C標振沖碎石樁完成工程量統計表》,確認海外建設公司已經完成碎石樁工程量合計金額為18531736.43元。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海外建設公司索要工程款,但該公司一直以市園林局未向其付款為由推拖,之后廣州市市政園林局被上級主管部門撤銷,一直到2010年,廣州市發改委下發了《關于下達廣州市城建系統2010年第四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通知》(穗發改城[2010]92號),新港東路(原新洲路)改造工程列為市城投集團出資項目,并由廣州市廣園路建設公司(以下簡稱:廣園公司)負責辦理該項目結算工作,自2010年后該工程的建設管理單位變更為被告廣園公司。經過原告與被告廣園公司多次核對,2018年5月22日,被告廣園公司以建設管理單位的名義與海外建設公司簽署了《結算審核確認表》,確認該工程的施工費、管理費、稅金及防洪費等總工程款為19642760.36元,但拖欠的工程款項仍然沒有支付。另外,根據第三人的陳述,第三人是負責辦理后續結算申報流程的手續,我方要求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故起訴請求判令:1、兩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8184114.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854797.72元(逾期利息按照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01年12月30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欠款之日止,至2019年8月2日利息暫定8854797.72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保險費、律師費等。
被告海外建設公司辯稱:我公司和廣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園林局簽訂了《廣州市市政園林工程專用合同》和補充合同,之后我公司又與原告簽訂聯營協議,由原告對工程進行施工。建設方不是我公司,施工方也不是我公司,所以不應該由我公司付工程款。我公司和華西公司簽署的聯營合同寫的很清楚,華西公司在新港東路振沖碎石樁項目施工時發生的糾紛都由華西公司承擔,我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這個項目全部是由華西公司施工的,我公司僅僅收取2.5%的管理費,并沒有參與施工,根據我公司與華西公司之間的聯營協議,我公司沒有義務向原告華西公司支付工程款。廣園公司還一直拖欠著該工程的工程款,華西公司跟我公司協商多次,我公司已經給華西公司出具過委托書,華西公司應當向廣園公司索要該項目工程款。該工程交工已經將近二十年時間,廣園公司一直拖欠著華西公司的工程款未付清,華西公司工作人員每年都來找我公司,要求我公司幫助他們向發包方催要工程款,我公司也多次向廣園公司催要,但廣園公司聲稱該工程一直沒有完成審計工作,所以還無法支付。經過我們多次對賬,直到2018年5月22日,廣園公司才給我們出具了《振沖碎石樁子項工程結算審核確認表》,明確表示該項目的工程款和其他稅費共計19642760.36元,該工程前期已支付工程款11458646.25元,還剩余8184114.11元沒有付清。
被告廣園公司辯稱:該項目工程是在1999年廣州市市政園林局跟海外建設公司簽訂的合同,后續在同年的9月,市政園林局跟海外建設公司簽訂了該項目的補充合同,根據資料,該項目已經在2001年完成了合作,根據廣州市市政園林局關于委托代建新港東路拓寬的函,我司從2006年3月起負責新港東路拓寬工程的代建管理工作,其中,該文件只是明確了新港東路原新洲路后續的續建工作由我司負責,我司與原告以及被告海外建設公司均沒有合同關系,根據市政府的改革,市政園林局在2009年已經撤銷,按照市發改委的函,該系統的項目后續結算工作由我司負責管理,根據項目的性質,本項目由市財政負責支出,根據國家財政部,廣州市財政的相關管理辦法,由市本級出資的財政項目,資金滿100萬元的,應該向市財政部門申辦市財政投資結算評審程序,并按照評審結果辦理結算款支付手續,本系統項目大部分標段已經完成的相關工作并已經支付尾款,部分標準已經報送評審,但我司至今未收到新洲路改造相關財政評審結算資料,我司主張:1、按照市財政資金相關管理規定,建設項目結算資金支付的前提是完成項目財政評審階段程序并取得相關批復文件,按照文件內容辦理結算款支付流程,并由財政部門依法辦理以及后續程序;2、新洲路改造工程西標段自建設完成至今,僅在2018年報送初步審核的工程結算書,并沒有按照財政結算評審要求內容組織結算資料,致使我司無法辦理后續結算評審以及支付流程;3、該系統項目其他標段均已經完成或者正在辦理財政結算評審,我司在相關工作中一直保持積極配合的態度,并嚴格按照各項管理辦法以及流程推進工作,綜上,我司依法依規辦理各項分結算工作,不存在我司拖欠工程款以及阻擾各方辦理的情況,建議原告、被告海外建設公司應該按照各項規定辦理結算評審流程以及后續結算款支付流程,不得以支付民工工資為理由,綁架政府資金。在無正規手續的情況下,強行進行支付。
第三人廣園市政公司述稱:項目的結算工作應該是由被告海外建設公司向我方提出申報,但至今被告海外建設公司未向我方申報,故我方無法向財政局提交結算評審申請。目前,根據市政園林局的臺賬,市政園林局已經向被告海外建設公司累計支付5147萬元,超出了涉案項目主合同及補充合同累計總價。
經審理查明:1999年3月20日,被告海外建設公司(乙方)與廣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園林局(甲方)簽訂了《廣州市市政園林工程專用合同》,約定:工程名稱:廣州市新洲路改造工程C標段(K3+940-K4+890);工程地點:廣州市海珠區新港東路;經投標后,中標價為工程承包價,承包包干價為人民幣18223652元(未包含軟土路基處理費用和路面砼價的費用);本合同簽訂后,根據甲方的資金情況撥進度款。工程開工后,乙方應按甲方統計部門的要求期限(每月25日前)向甲方報送“工程進度月報表”;工程結算價=工程承包包干價±設計變更(或甲方要求)增減工程量的費用;等。
1999年9月10日,被告海外建設公司(甲方)與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總公司(集團)(乙方)簽訂了《聯營施工協議》,約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廣州市新洲路改造工程C標段補充合同工程項目聯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出現甲方與建設方在經濟及其他法律上的糾紛或者在施工中出現人身安全事故及其他技術問題,一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負擔任何責任;甲方按規定收取本工程造價2.5%的管理費,作為聯營合作的利潤分成,其余部分在乙方交清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的前提下由乙方自行支配;等。
1999年9月16日,被告海外建設公司與廣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園林局又簽訂《廣州市新洲路改造工程C標段補充合同》,約定:根據市政園林工合字【99-34號】合同精神,新洲路改造工程C標段合同中未包含碎石樁的造價,經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合同;本工程振沖碎石樁設計樁徑為600mm,每米樁長綜合單價為60元(包碎石層和砂層,不包稅金)。承建單位的管理費是單價的2.5%。800mm樁徑的單價以甲方核定價為準;根據設計圖計算工程量336786m,工程總造價為人民幣20207160元,結算按設計圖及甲方簽認為準;等。
2001年12月30日,被告海外建設公司與監理公司鐵四院工程建設監理公司共同簽署了《新港東路C標振沖碎石樁完成工作量統計表》,該表載明:項目:新洲路道路擴寬工程,合同段:K3+940-K4+890,施工單位:廣東海外建設總公司;累計完成金額:18531736.43元。其中監理公司意見為完成工程量屬實,廣州市市政園林局標注:同意監理公司意見。
2018年5月22日,廣園公司以建設管理單位的名義與海外建設公司及監理公司簽署了《新港東路拓寬工程C標工程——振沖碎石樁子項工程結算審核確認表》,載明:送審金額19642760.36元,審核確認金額19642760.36元。同日,廣園公司與海外建設公司簽署了《新港東路拓寬工程C標工程——振沖碎石樁子項工程結算表》,其中費用部分合計金額為19642760.36元。
2019年8月18日,被告海外建設公司向廣園公司出具委托書,載明:我公司于1999年3月和9月分別與建設管理單位簽定主合同和補充合同承建廣州市新港東路道路拓寬C標段工程,其中振沖碎石樁工程項目由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原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總公司)實際施工完成,現我公司全權委托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向貴公司辦理該項目的結算和收款事宜,請予以接洽。
訴訟中,原告主張其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方,在廣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園林局被撤銷后,涉案工程的結算由廣園公司負責,根據第三人的陳述且第三人廣園市政公司為廣園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其要求第三人對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園公司及第三人主張涉案工程應當由第三人廣園市政公司負責后續的結算工作,并且結算工作應該是由海外建設公司向第三人提出申報,但至今海外建設公司未向第三人申報,故第三人無法向財政局提交結算評審申請。另外,第三人表示根據市政園林局的臺賬,市政園林局已經向海外建設公司累計支付5147萬元,超出了該項目主合同及補充合同的累計總價。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還提供了以下證據:1、海外建設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2、廣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園林工程管理處出具的《新港東路軟基處理施工情況》,擬證明建設單位承認原告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方;3、廣州市建筑機械施工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如何辦理新港東路擴寬工程D標工程結算“的請示》;4、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出具的《關于請辦理新港東路擴寬工程D標段工程結算工作的函》;5、廣州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出具的《財政投資評審項目預受理通知》;6、廣州市廣園市政建設有限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廣州市廣園路建設公司注冊信息;7、財務賬單;8、廣東豐帆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廣州市市政園林局新港東路改造工程A標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及《城建項目資金撥付申請書》,擬證明在新港東路改造工程A標段的工程結算中,被告廣園公司以建設單位名義負責工程結算,在撥付款申請書中以建設單位名義蓋章,并表示同意支付。被告廣園路建設公司是市政園林局撤銷后新港東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權利義務的承繼主體。
被告廣園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1、廣州市市政園林局關于委托代建新港東路擴寬工程的函;2、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的通知;3、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以及財政投資評審送審資料清單(結算);4、廣州市財政局關于新港東路改造綠化施工一標(K4+193~K6+620)工程結算評審結果的通知;5、財政結算評審的完整案例。
第三人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1、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的《關于下達廣州市2012年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第二批城建項目)的通知》,擬證明涉案工程的提交結算審批材料的是廣園市政公司,而非廣園公司;2、廣州市市政園林局關于新港東路的明細分類賬,擬證明市政園林局對新港東路項目歷史支付的金額。
另查,2003年11月14日,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總公司(集團)名稱變更為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即原告。根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顯示,第三人廣園市政公司的成立日期為2004年4月22日,股東為被告廣園公司及廣州市廣園路建設公司工會委員會,法定代表人為溫毅華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州市廣園路建設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尚欠的工程款8184114.11元給原告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
二、被告廣州市廣園路建設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尚欠工程款的利息(以尚欠的工程款8184114.11元為本金,自2001年12月3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給原告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
三、第三人廣州市廣園市政建設有限公司對上述判決主文第一、二項中廣州市廣園路建設公司應承擔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廣東海外建設總公司對上述判決主文第一、二項中廣州市廣園路建設公司應承擔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24033元,由被告廣東海外建設總公司、廣州市廣園路建設公司、第三人廣州市廣園市政建設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的次日起七日內,按上訴請求的項目及相關交費規定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李曉陽
人民陪審員陳振梅
人民陪審員鄧夢華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員李敏燕
判決日期
20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