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鴻安建設有限公司與廖麗玲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1026民初1017號
判決日期:2020-10-16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那坡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西鴻安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安公司)與被告廖麗玲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9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鴻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勞大展、黃建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廖麗玲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鴻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廖麗玲、唐遠返還原告已支付的阮仕宏水泥貨款125800元、一二審受理費3224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廖麗玲返還原告已支付的阮仕宏水泥款125800元、案件受理費2816元(二審);2、被告承擔本案受理費144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間,被告廖麗玲和唐遠(系合作伙伴)得知有工程項目后找到原告要求掛靠,原告同意后于2018年8月20日與那坡縣財政局簽訂《那坡縣舊村屯道路硬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廖麗玲書面出具《關于工程材料采購》,聲明承接該工程在施工中所作行為屬于其個人行為,與原告無關。因此,原告只是基于雙方之間的掛靠關系負責將那坡縣財政局撥付給的工程款通過原告的賬戶后將其全部轉付給被告,該工程的一切費用由被告承擔。此后,被告因工程施工需要向案外人阮仕宏購買水泥,尚欠水泥款125800元,阮仕宏向被告催款未果后將原、被告一起訴至那坡縣法院,那坡法院作出由原告向阮仕宏支付水泥款125800元的判決,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之后百色中院做出(2020)桂10民終606號判決書,判決由被告廖麗玲向阮仕宏支付水泥款125800元,原告對被告廖麗玲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二審受理費由被告廖麗玲承擔。二審判決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該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原告只好先履行法院判決,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先墊付125800元給阮仕宏。原告現向法院起訴,要求追償,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鴻安公司對其陳述的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以下證據:
1.營業執照及法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被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1份,證明原告系本案建
設工程施工的承包主體;
4.《關于工程施工材料采購》復印件1份,證明被告廖麗玲于2018年8月22日出具書面承諾:在施工中與百省鄉右江水泥直銷點所購的一切水泥等材料屬于個人交易,如發生經濟糾紛及法律責任由其本人全部承擔,與鴻安公司無關;
5.《欠條》復印件2份,證明被告廖麗玲雇用的工地管理人員韋佳忠及被告廖麗玲各自書寫的尚欠阮仕宏水泥款的事實(兩份欠條均為同一筆欠款);
6.結算單及欠條復印件各1份,證明被告尚欠阮仕宏水泥款125800元的事實;
7.民事起訴狀復印件1份,證明2019年10月21日,阮
仕宏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鴻安公司和廖麗玲連帶支付尚欠水泥款125800元;
8.民事判決書復印件2份,證明2019年11月28日,那
坡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1026民初72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鴻安公司支付阮仕宏水泥款125800元;我方不服提出上訴,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桂10民終60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撤銷那坡法院(2019)桂1026民初728號民事判決,廖麗玲向阮仕宏支付貨款125800元,鴻安公司對廖麗玲所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9.廣西農村信用社網上銀行電子回單3份,證明原告根據生效裁判文書代廖麗玲向阮仕宏支付貨款125800元并承擔訴訟費的事實;
10.《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復印件1份,證明鴻安公司那坡分公司授權被告廖麗玲以擔任涉案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任,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并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被告廖麗玲未出庭參加訴訟,庭前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答辯意見為:答辯人承認被答辯人代為支付所欠阮仕宏水泥款125800元事項屬實,對此答辯人沒有異議。但因答辯人所承包的道路工程尚未完成結算,故無力及時支付給被答辯人。答辯人要求待那坡縣財政局將工程尾款7萬多撥付人后,答辯人再將不足部分款項補齊給被答辯人。
原告提交的證據,經本院對原告的陳述以及提供的證據進行了核對,對該證據予以確認,并作為定案的根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8月20日,原告(承包方)與那坡縣財政局(發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建那坡縣百省鄉坡同村那單屯水泥路口至舊村屯等屯級道路硬化工程。被告廖麗玲以鴻安公司作為掛靠單位承攬該工程。2018年8月21日,原告鴻安公司那坡分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委托廖麗玲作為坡同村那單屯水泥路口至舊村屯工程項目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執行本工程的技術、現場管理、工程結算等方面工作,并承擔一切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2018年8月22日,被告廖麗玲出具《關于工程施工材料采購》,聲明涉案工程在施工中與百省鄉右江水泥直銷點所購的一切水泥等材料屬于個人交易,如發生經濟糾紛及法律責任由其本人全部承擔,與鴻安公司無關。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3月20日,被告廖麗玲向阮仕宏購買水泥總價款為145800元用于涉案工程的建設。被告廖麗支付了20000元,尚有125800元未支付,雙方因此產生糾紛。2019年10月21日,阮仕宏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鴻安公司和廖麗玲連帶支付尚欠水泥款125800元。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桂1026民初72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鴻安公司支付阮仕宏水泥款125800元。鴻安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桂10民終60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撤銷那坡法院(2019)桂1026民初728號民事判決,廖麗玲向阮仕宏支付貨款125800元,鴻安公司對廖麗玲所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020年7月27日,原告鴻安公司向阮仕宏支付水泥款125800元。原告認為,其與廖麗玲系掛靠關系,其在代為廖麗玲承擔支付貨款的責任后,有權向廖麗玲行使追償權,故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廖麗玲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代償款125800元;
二、駁回原告廣西鴻安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440元(已減半),由被告廖麗玲負擔。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在本判決規定的期限內自覺履行完畢,逾期則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本院或本院同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2880元(收款單位:待結算財政款項——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0×××97,開戶行:農行百色分行營業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岑麗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黃艷華
書記員李欣容
判決日期
20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