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小英與莊根倉、金華市利民環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703民初2063號
判決日期:2020-10-16
法院: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季小英訴被莊根倉、金華市利民環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民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唐華敏獨任審判,于2020年8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季小英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章梅藝優,被告莊根倉、被告利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澤、陳林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相關情況
一、事故發生概況:2019年5月24日,莊根倉駕駛浙G2××××號重型載貨專項作業車沿金華市金東區孝順鎮荷園路由北向南行駛,13時38分許,車輛行駛至荷園路與匯豐路交叉路口向右靠邊準備掉頭過程中,與沿荷園路由北向南進入路口直行的季小英駕駛的無號牌電動輕便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并碾壓,造成季小英受傷,無號牌電動輕便二輪摩托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情況:莊根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三、涉案保險合同的主體、類型和內容:浙G2××××號重型載貨專項作業車系利民公司所有,莊根倉系其公司員工。
四、鑒定結論:原告自行委托金華明鏡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致殘方式、誤工時間、護理時間、營養時間、后續治療費進行鑒定,2020年1月17日該所出具《鑒定意見書》,評定原告左上肢毀損傷,左上肢殘端、背部皮膚壞死,多發肋骨骨折,皮膚挫傷,診斷明確,在本次交通事故碰撞中可形成上述多發性損傷;原告外傷致左上肢毀損傷,經手術治療后左上肢肘關節以遠缺失,構成五級傷殘;誤工期為自受傷之日起至鑒定前一日止,護理期為180日,營養期90日;其安裝假肢后續醫療費建議參考相關假肢證明或以實際發生費用為準。為此原告支付鑒定費3300元。利民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并委托金華精誠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誤工時間、護理時間、營養時間、后續治療費進行重新鑒定。鑒定所于2020年7月22日出具《鑒定意見書》,評定原告構成五級傷殘,誤工時間為首次鑒定前一日止、護理時間120日、營養時間90日、安裝假肢后續治療費建議參考相關假肢證明或以實際發生的費用為準。
五、原告的訴訟請求及證據:
原告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540882.05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原告提交了以下證據:事故認定書一份;病歷、出院記錄、入院記錄、手術記錄單、發票清單;鑒定報告及鑒定費發票各一份;配置殘疾器具證明,殘具發票;一次性結案協議書;溫庭美證明一份及其出庭作證筆錄一份。
六、被告答辯及證據:
被告莊根倉答辯稱:首先對原告受傷表示歉意。本人是被告利民公司的員工,在工作中發生本次事故,故應當由利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利民公司答辯稱:1、本案中事故賠償事宜,我方、原告及保險公司達成協議,事故已經處理完畢。本案事故原告放棄其他索賠權利。各方都已按照協議履行完畢,我方已賠償原告4萬元。2、達成協議后,原告并未再找過我方協商,不存在協商不一致。3、針對原告賠償清單,營養費標準過高,殘疾賠償金應按照14年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按照實際住院天數計算,誤工費不支持,護理費時間過長。原告自己委托的鑒定,鑒定費不予承擔。假肢的費用過高,不能按照20年計算假肢費用,應當按照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計算。假肢維護費過高,時間過長,按照實際產生費用計算。康復的護理費不予認可。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4、我方認為被告莊根倉事故發生時是我公司員工,現已離職,在事故中是負全部責任,應當由其承擔責任。我方不應當再予以賠償。被告利民公司提交證據:中國農業銀行轉賬憑證、金華市中心醫院住院預交款收據復印件二份;一次性結案協議書一份。
七、原告各項損失:
1、醫藥費:67848.55元(扣除伙食費2406.5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1650元(55天×30元/天);
3、營養費:5400元(90天×60元/天);
4、殘疾賠償金:449091元(49899元/年×15年×60%);
5、護理費:19350(120天×150元/天+9天×150元/天);
6、交通費:1100元(55天×20元/天);
7、假肢及維護費用:154700元(45000元+26000元×3+4500元/年×3年+2600元/年×7年);
8、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
9、鑒定費:3300元;
合計:732439.55元。
八、墊付及其他情況:2019年9月,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華支公司、利民公司、季小英曾達成協議,由平安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420500元(醫藥費8778元、殘疾賠償金410000元、伙食費1222元、車損500元)。利民公司墊付醫藥費40000元。
裁決結果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金華市利民環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季小英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272435.55元;
二、駁回原告季小英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2元(原告季小英已預交),由原告季小英負擔671元,由被告金華市利民環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負擔881元,鑒定費3380元(被告金華市利民環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金華市利民環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唐華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安琪
代書記員張雨彤
判決日期
20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