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新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同輝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鄂06民終3056號
判決日期:2020-10-19
法院: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老河口新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四川同輝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輝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682民初285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新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濤、李玉書到庭參加了訴訟,被上訴人同輝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新景公司上訴請求:撤銷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9)鄂0682民初2851號民事裁定書,指令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審理本案。事實與理由: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拖欠工程款為由,于2015年起訴至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要求上訴人向其支付工程款。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605號民事判決,上訴人對該判決不服上訴人至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期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其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達成了調解意見,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鄂06民初2232號民事調解書。該案系施工人主張建設工程款之訴,而本案系工程質量糾紛,無論訴由、訴請、當事人還是事實理由均不相同,兩案之間顯然不構成重復起訴。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嚴重損害上訴人合法權益。
被上訴人同輝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新景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移交全部施工資料;2.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工程質量造成的損失及修復所需花費的費用20萬元(待本案司法鑒定結果出具后再行變更);3.本案案件受理費等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的當事人原告新景公司與被告同輝公司,在此次訴訟之前已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訴至本院,并在本院作出(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605號民事判決后向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鄂06民終2232號民事調解書,該案已調解結案,并已對本案訴求作出了處理,且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新景公司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再次起訴,實質上是要否定前訴已生效的裁判結果,已構成重復起訴,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定,裁定:駁回老河口新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本院審理查明:2012年3月24日(實際簽訂日為2011年12月8日),新景公司(發包人)與同輝公司(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協議書約定:同輝公司承建新景公司位于老河口市科技產業園的新建廠區土建標段施工,承包工程范圍:101辦公室、102研發樓、201丙烯及丙烯酸車間、202戊二醛車間、203乙烯基甲醚、204炔發生間、205壓縮間、206電石渣池、301電石庫、302甲類倉庫、303乙類倉庫、304丙類倉庫、305丙類倉庫、306甲類倉庫(預留)、307罐區、308罐區、401配電室、402鍋爐房、403煤棚、404污水處理站、405污水處理池、406消防水池、407事故應急池(具體詳見施工圖)等。2012年12月30日,工程完工。后在整體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的情況下,新景公司于2014年2月開始使用案涉工程。2015年,同輝公司起訴新景公司要求給付工程款,該案經一、二審法院審理后,雙方在本院主持下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一、雙方當事人一致確認,老河口新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共欠四川同輝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以及違約利息共計6300000元。前述款項按以下時間以轉賬或現金方式支付:1、2019年12月10日前付首期款2300000元;2、前述第一筆首期款付清后,四川同輝建設有限公司應當將涉案工程辦理建設工程備案證書中四川同輝建設有限公司應當提供的施工資料提供給老河口新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并配合老河口新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辦理建設工程備案證書,辦證過程中雙方應通力配合;3、老河口新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在收到四川同輝建設有限公司交齊的辦證資料后,在2020年3月10日前付款2000000元。四川同輝建設有限公司在收到前述款項后應當向老河口新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開具涉案工程所有的工程費發票。2020年6月10日前付清剩余的2000000元;4、老河口新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出現任何一起逾期,四川同輝建設有限公司有權按照一審判決確定的內容就老河口新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未履行部分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二、一審案件受理費52626元、鑒定費103975元,均由四川同輝建設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60226元,減半收取為30113元,由四川同輝建設有限公司負擔3800元、老河口新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6313元。三、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目前該案尚在執行階段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魏俊
審判員嚴庭東
審判員劉丹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員郭明月
判決日期
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