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慶福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臨滄供電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云09執復12號
判決日期:2020-10-19
法院:云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復議申請人鳳慶福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宸公司)不服云南省鳳慶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鳳慶法院)作出的(2020)云0921執異4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鳳慶法院查明:鳳慶法院立案執行的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臨滄供電局(以下簡稱臨滄供電局)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于2019年12月9日,經征詢當事人雙方意見,一致同意由臨滄市弘光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弘光評估公司)對被執行人福宸公司名下,經訴訟保全位于鳳慶縣【房號:1-28、1-30、1-33、1-34、1-35】進行評估后拍賣。鳳慶法院于當日向臨滄市弘光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發出委托,該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19年12月31日出具弘光(臨)房法估字(2019)第098號估價報告,對上述商鋪作出估價:五間商鋪共計266.13平方米,單價均為每平方米7281元,總價193.77萬元。
福宸公司不服,以上述估價報告用市場法確定房地產價值,不參照實際成交價,僅以7281元每平方米確定商鋪價值,嚴重偏離商鋪實際價值和市場價值為由,請求撤銷上述評估報告,重新進行評估。
鳳慶法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民事執行中拍賣、變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弘光評估公司及評估人員具有相應的評估資質,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評估機構,且并未發現評估程序嚴重違法的情形,故異議人要求重新評估不應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的六條之規定,裁定駁回福宸公司的異議。
福宸公司向本院申請復議,請求重新委托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其公司位于鳳慶縣房屋價值重新評估作價。事實和理由:
1、上述商鋪系福宸公司開發建設,2014年至2017年間,分別出售了同一幢樓的另六間商鋪【房號:A-1-29、A-1-41、A-1-45、A-1-46、A-1-5、A-1-6】,成交均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25271.231元;2017年,公司用五間商鋪【房號:A-11、A-1-36、A-1-37、A-1-32、A-1-38】抵償實際施工人工程款,抵償均價為每平方米人民幣18483.2元。評估機構用市場法確定房地產價值,不參照該商鋪的實際成交價,以每平方米7281元均價確定為商鋪價值,嚴重偏離商鋪實際價值和市場價值,估價報告不客觀、不公正;
2、在確定處置參考價時,鳳慶法院未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在未進行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的情況下,直接委托評估程序錯誤,侵害了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鳳慶法院未依法將評估報告交由相關行業協會組織專業技術評審,直接駁回異議存在錯誤。
針對復議請求及主張,復議申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針對復議申請人的復議申請,申請執行人云南臨滄供電局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鳳慶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一、駁回復議申請人鳳慶福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復議申請;
二、維持云南省鳳慶縣人民法院(2020)云0921執異4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董毅
審判員張文明
審判員李格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畢曉燕
判決日期
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