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與華東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器材化劑分公司、華東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102民初477號
判決日期:2020-10-19
法院: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以下簡稱市一醫院)與被告華東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器材化劑分公司(以下簡稱華東醫藥器劑公司)、華東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東醫藥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請:1、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因其出售未經注冊的醫療儀器給原告造成的2896098.3元的損失;2、判令二被告賠償自原告支付損失款至被告還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市一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麗華、王青青,被告華東醫藥器劑公司、華東醫藥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承劍、朱曉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經審理認定案件事實如下:杭州藍鳥貿易公司(以下簡稱藍鳥公司)原系市一醫院主管的下屬集體企業,2017年10月12日,市一醫院根據杭財資[2015]25號文件精神及杭衛計辦[2017]60號批復文件對藍鳥公司進行注銷,藍鳥公司的相關資產包括負債、所有者權益均轉入市一醫院資產中。2018年3月29日,藍鳥公司被注銷登記。
2014年11月26日,桐廬縣第二人民醫院(以下簡稱桐廬二院)因采購需要委托浙江省國際技術設備招標有限公司作為代理機構發布彩色多普勒超聲診斷儀招標公告。2014年12月1日,荷蘭飛利浦醫療器材集團向浙江省國際技術設備招標有限公司出具《制造商出具的授權函》,確定杭州紫東醫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東公司)為其代理人及投標人參與投標。2014年12月4日,紫東公司出具《授權書》,載明:紫東公司作為飛利浦公司的代理商授權藍鳥公司參與招標采購活動,藍鳥公司將以自己的名義處理相關商務談判和合同簽署的一切事宜。2015年1月9日,藍鳥公司在桐廬二院彩超項目招標中中標,中標金額1485500元。
2015年1月14日,紫東公司(供方)與華東醫藥器劑公司(需方)簽訂《采購合同》一份,約定供方向需方提供一套型號為iUElite的美國產彩色多普勒超聲診斷儀(以下簡稱超聲診斷儀),價格1220000元,質量要求:符合國家、省及其他有關標準,驗收方式:供方與需方共同驗收;交貨期限:合同正式簽訂后90日內;付款方式:合同簽訂之日支付人民幣600000元,其余貨款620000元見海關提單七個工作日即付清;交貨地點:桐廬二院。華東醫藥器劑公司庭審中提供的《收貨、驗收單》顯示:供貨單為紫東公司,驗收時間2015年1月25日,驗收員周屹寧(系藍鳥公司的業務經理)。2015年1月16日,華東醫藥器劑公司向紫東公司支付貨款600000元,2015年1月27日支付貨款620000元。
2015年1月20日,藍鳥公司(需方)與華東醫藥器劑公司(供方)簽訂《采購合同》一份,約定供方向需方提供一套型號為iUElite的美國產超聲診斷儀,價格1320600元,質量要求:符合國家、省及其他有關標準,驗收方式:供方與需方共同驗收;交貨期限:合同正式簽訂后60日內;付款方式:設備安裝驗收合格后30日內付清全款;交貨地點:杭州市上城區孝女路6號。2015年3月16日,華東醫藥器劑公司向藍鳥公司開具了金額為1320600元的增值稅發票,藍鳥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華東醫藥器劑公司支付了貨款1320600元。
2015年2月15日,藍鳥公司(供方)與桐廬縣第二人民醫院(以下簡稱桐廬二院)簽訂《采購協議》一份,約定需方向供方采購案涉的超聲診斷儀,價格1485500元;交貨期限:合同正式簽訂后90日內;驗收方式:供方與需方共同驗收;付款方式:貨到安裝驗收合格后,收到發票一個月內支付合同金額的95%,此后一年內使用無問題支付剩余合同金額的5%。華東醫藥器劑公司庭審中提供的《設備安裝驗收單》顯示:用戶單位桐廬二院,安裝時間2015年1月30日,安裝單位藍鳥公司,安裝人員周屹寧。2015年3月19日,藍鳥公司向桐廬二院開具了金額為1485500元的增值稅發票,后桐廬二院向藍鳥公司支付了全部貨款。
桐廬二院在使用案涉設備期間,飛利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利浦公司)出具認定函,認定桐廬二院使用的標有“飛利浦”標識的iUElite彩色超聲診斷設備不是飛利浦生產的產品,也非飛利浦正規渠道銷售到中國的產品,該設備為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藍鳥公司經營了該設備。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據此于2016年12月27日對藍鳥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認為藍鳥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構成了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的違法事實,遂于2017年11月24日對藍鳥公司做出沒收違法所得140940.18元、罰款1269658.12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藍鳥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原告市一醫院申請借款1410598.3元用于繳納上述款項。2017年12月7日,藍鳥公司向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繳納了上述款項。
2017年1月5日,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華東醫藥器劑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認為華東醫藥器劑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構成了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的違法事實,遂于2017年10月13日對華東醫藥器劑公司做出沒收違法所得85982.95元、罰款1128717.94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16年12月23日,桐廬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桐廬二院涉嫌“使用無注冊證的醫療器械”,查封了其從藍鳥公司采購的案涉超聲診斷儀。2018年1月13日,桐廬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桐廬二院做出沒收案涉超聲診斷儀、罰款222825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桐廬二院于2019年10月16日向桐廬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市一醫院賠償其設備款1485500元及行政處罰款2228250元。經桐廬縣人民法院調解,雙方于2019年11月4日達成調解協議:市一醫院于2019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桐廬二院設備款1485500元,桐廬二院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一、被告華東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返還貨款1320600元,并賠償自2020年3月3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損失;
二、駁回原告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華東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969元,減半收取14984.5元,由被告華東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6832.8元,原告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負擔8151.7元。
原告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華東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曉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戚文竹
判決日期
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