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敏與益陽交通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益陽市交通規劃勘測設計院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湘0903民初1336號
判決日期:2018-06-08
法院: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吳敏(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益陽交通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被告房產公司)、益陽市交通規劃勘測設計院(以下簡稱被告設計院)、益陽市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被告交通局)及第三人益陽湘運投資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第三人)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16)湘0903民初第642號民事判決,原、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湘09民終239號民事裁定,裁定撤銷該判決,發回本院重審。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賈鋼,被告設計院、被告房產公司、被告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奇國、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科、羅如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09年4月,原告承包由被告房產公司和被告設計院投資設立的益陽遠程公路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遠程公司),并簽訂了承包經營合同,2012年4月7日,承包經營期滿后,因原遠程公司進行改制,三被告未繼續將原遠程公司發包給原告。在原遠程公司改制過程中,經益陽資元天臺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截止2013年8月31日,原遠程公司總資產2043萬元,負債1298萬元,凈資產744萬元,應向原告支付的承包所得為638萬元。三被告將原遠程公司轉讓給第三人,但未對原告的承包收益做出任何安排,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原告為維護自身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38萬元,由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三被告共同辯稱,被告房產公司、設計院與原告及游壯雄、封凡忠、李敏文簽訂了《益陽遠程公路建設有限公司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書》(以下簡稱《承包經營合同》)。合同簽訂后,被告房產公司、設計院依據合同約定將原遠程公司交付原告及游壯雄、封凡忠、李敏文經營,被告房產公司、設計院依約充分履行了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承包經營合同的約定,承包經營期間的收益歸承包人所有、虧損由承包人承擔。合同沒有約定發包人在承包經營期滿后為承包人處理債權債務的義務,承包經營期間產生的債權、債務的收取和承擔,是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發包人并沒有妨礙承包人行使權利。企業改制期間,原告是清算組的組長,原遠程公司的所有財務資料、企業印章自承包經營開始至企業改制結束始終都是由原告保管和控制。原遠程公司改制中,拍賣的資產僅僅是企業所有的固定資產(機械設備評估值509930元)和無形資產價值,沒有包括原告及游壯雄、封凡忠、李敏文承包經營期間的所有者權益。原遠程公司改制拍賣處理資產后,承包經營期間產生的債權、債務發生承債式轉移,故原遠程公司承包經營期間產生的債權、債務的清理和責任承擔的雙方是本案第三人和原告。
第三人辯稱,第三人湘運公司不應當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本案所審理的是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不論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湘運公司相對于本案而言,都不是本案的第三人。第三人通過拍賣受讓的是原遠程公司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并不包括原遠程公司的債務。
經審理查明一、被告房產公司和被告設計院均系被告交通局直屬單位。2001年8月28日,被告房產公司、設計院聯合發起設立原遠程公司,直屬被告交通局管理,注冊資本為3150萬元。
2009年4月8日,被告房產公司、設計院作為發包方與吳敏、游壯雄、封凡忠、李敏文作為承包方簽訂《承包經營合同書》,約定:第一條、承包經營期間,公司獨立核算,依法納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第三條、承包經營的期限為三年,即從二00九年四月八日起至二0一二年四月七日止。第四條、承包經營的方式為發包人在承包經營期限內將公司所有資產、流動資金及經營權提供給承包人自主管理使用。承包人向發包人交納承包金(每年80萬元,三年共計240萬元),交納應上交承包金和應繳稅金后,承包人在承包經營期內經營管理所得收益歸承包人所有,經營管理虧損由承包人承擔。……第十一條發包人權利與義務,7、不得干涉承包人的經營自主權,按本合同規定,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三條、承包人有權根據本合同規定,取得承包經營所得的合法收入。第十五條承包人的義務,3、負責解決承包經營前和承包經營期間的一切債權和債務,并確保發包人的利益在承包經營期間不受損害。6、承包期滿前三十日之內,由發包人派出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審計出來的有關資產、債權、債務、糾紛由承包人負責解決,或得到發包人的認可,移交給發包人。合同附件資產明細表載明,公司承包前,2009年3月31日為基準日的盈虧情況表載明,應收20169398.68元,應付19108659.91元,合計盈余1060738.77元,財產明細表載明主要資產(車輛和電腦)原值1148831元,凈值557240.61元。
合同簽訂后,被告房產公司、設計院依據合同約定將原遠程公司交付原告經營。至2012年4月7日承包期止,雙方對承包費繳納及自主經營未受干涉等事宜無異議。
2015年12月28日,原告、游壯雄、封凡忠、李敏文出具承諾書,明確原遠程公司承包合同實際由原告單獨履行,游壯雄、封凡忠、李敏文不享有合同權利,也不承擔合同義務。
查明二、2012年8月22日,被告交通局作出關于成立益陽遠程公路建設有限公司改制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成立益陽遠程公路建設有限公司改制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綜合協調、清產核資、工程業務三個工作組。清產核資組由鄒建軍、陳獻忠、李雯雯等同志組成,鄒建軍任組長。
2013年6月20日,原遠程公司成立公司整體轉讓清算組,原告任組長。2013年7月30日,該清算組出具《清算報告》。
查明三、2013年9月12日,被告交通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原遠程公司自成立以來的財務情況、承包經營期的履約情況進行審計,對清算組提交的《清算報告》進行審核,對資產進行評估。
2013年9月13日,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益資元天臺會所專審字(2013)第350號《審計報告》(以下簡稱第350號審計報告)。審計結論:截至2013年8月31日,資產總計20483097.38元,其中應收賬款13098638.87元,負債總計12986400.58元,所有者權益7496696.80元。
2013年9月16日,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益資元天臺會所專審字(2013)第372號《關于對益陽遠程公路建設有限公司清算報告書的審核報告》(以下簡稱第372號審核報告)。審計結論:截至2013年8月31日,企業資產總額(未包括無形資產價值)20431097.47元,負債總額12984756.76元,凈資產為7446340.71元,吳敏承包期間,應付承包所得為6385601.94元未支付。
2013年9月30日,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益資元天臺會所專審字(2013)第381號《益陽遠程公路建設有限公司總經理吳敏同志承包期內履約情況的審計報告》(以下簡稱第381號履約審計報告)。審計結論:承包期內資產總額增加313698.70元,負債總額減少6122259.33元,所有者權益增加6435958.03元。資產負債率由2009年3月31日的94.74%降低到2013年8月31日的63.40%,公司償債能力有所提高。
上述三份審計報告的提示說明事項:一、原遠程公司的資產95%以上都是應收款,賬外承包項目的管理費收入的認定直接影響公司資產及利潤情況。此次審計結論未考慮任何稅費問題。二、在承包期內公司不自行組織施工,靠中標后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收取管理費收入維持公司的運轉。雖然不自主施工,但都是以公司的名義中標,必須承擔項目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承包期內簽定了不少合同,并且有些項目還處于在建狀態,有些項目尚未開工,這些項目也有出現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三、審計中的往來科目余額暫未全部詢證,存貨及固定資產暫未盤底且賬外應收、應付款項的明細全部由公司財務人員提供,未能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落實其真實性。
會計師事務所分別于2015年7月16日、2017年4月5日以出現新的會計憑證為由將上述三份審計報告予以撤銷。
原告與三被告在庭審中均表示不申請原告的承包收益進行司法鑒定。
查明四:被告交通局委托益陽中天方圓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評估公司)對遠程公司的無形資產與固定資產的現時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公司于2013年9月8日作出益中天方圓報字(2013)第69號資產評估報告。評估結論:評估基準日為2013年8月31日,資產總計4961150.00元,其中:固定資產—機器設備評估價值509930.00元,無形資產—特許經營權評估價值4451220.00元,特別事項說明,本項目資產評估是在公司提供的經益陽資元天臺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的2013年8月31日資產負債表以及各類資產、負債清查評估明細表的基礎上進行的。
查明五、被告交通局分別于2012年10月29日、2013年10月16日向益陽市人民政府提請關于益陽遠程公路建設有限公司經營產權整體掛牌拍賣出讓的請示,改制方案:通過整體出讓,實現產權制度改革和國有資本退出,組建新的社會法人持股有限責任公司,出讓方式為承債式整體出讓,受讓方須整體承接原企業的所有債權債務,交易方式,采用委托中介機構公開競價拍賣的方式,最高報價者成為受讓方。
2013年11月19日,被告房產公司、設計院與湖南恒泰拍賣有限公司簽訂《委托拍賣合同》,約定委托湖南恒泰拍賣公司公開拍賣兩被告持有的遠程公司100%的股權。
2014年1月22日,第三人以900萬元成交價競得拍賣標的,并由湖南恒泰拍賣公司出具湖恒泰拍成字【2014】第0102號《拍賣成交確認書》。注冊資本金3150萬元不在本次拍賣范圍內,其注冊資本金采取置換的形式,即由原股東撤回原投入的注冊資本金,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前,由新股東重新注入企業注冊資本金。
查明六、2013年11月21日,原告與被告交通局辦理原遠程公司資料交接。之后,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支付承包收益744萬元。
2015年1月26日,被告交通局指導原遠程公司改制辦對遠程公司改制債權債務再次審核后,向遠程公司和原告發出《關于再次核實和確權原益陽遠程公司債權債務的函》(以下簡稱《核實和確權函》),確認原告承包期凈資產6435696.8元,減去本次審核債權5447704元,加上本次新增債權4246089元,加上本次審核1372282.14元,減去本次新增債務5751237.83元,實際凈資產余額855387.34元。原告當庭表示不認可該結論。
以上事實有各當事人提供證據及當庭陳述在卷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益陽交通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被告益陽市交通規劃勘測設計院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吳敏經濟損失110萬元。
二、駁回原告吳敏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被告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6460元,由原告吳敏承擔41900元,由被告益陽交通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被告益陽市交通規劃勘測設計院承擔145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戩
審判員謝長明
審判員曠杰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唐潮婷
判決日期
2018-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