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福勤與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楊燦明企業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粵0303民初9831號
判決日期:2018-06-20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牛福勤與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宏通公司)、楊燦明、深圳民航集團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航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牛福勤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喻,被告萬宏通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君奇、被告楊燦明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美梅、被告民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月桂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牛福勤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被告楊燦明返還原告借款人民幣50萬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5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從2016年4月23日計算至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被告楊燦明還清前述借款為止);2.確認被告深圳民航集團實業有限公司在其尚未繳納出資的6000萬元范圍內對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債務依法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由三被告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月21日,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被告楊燦明急需資金向原告借款,借款借據約定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被告楊燦明向原告借款5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2月21日,逾期償還利息為欠款總金額3%;借款時被告楊燦明為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借款人處蓋章,確認為共同借款。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為一人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民航集團實業有限公司為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而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明顯缺乏償還能力,被告深圳民航集團實業有限公司認繳注冊資金為6000萬元。原告按照借款借據約定向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被告楊燦明支付合計50萬元款項,但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被告楊燦明未按照借款借據的約定如期償還借款;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為一人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民航集團實業有限公司為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而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明顯缺乏償還能力,被告深圳民航集團實業有限公司應當在其認繳出資范圍內對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原告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卻未按期歸還借款及按期支付利息,已經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萬宏通公司答辯稱,一、答辯人不借款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借款借據載明被告楊燦明因個人資金需要向原告借款,本借款由被告楊燦明個人負責承擔。收款聲明再次確認了前述事實,故答辯人不是共同借款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系共同借款人,沒有事實依據。二、答辯人也不是擔保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根據借款借據的表述,被告楊燦明是以公司名義為其個人債務提供了擔保,但是該擔保未經過股東會決議,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故該擔保條款無效。從而答辯人也不是擔保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三、即使法院認定答辯人為保證人,答辯人也已免除保證責任。即使法院認定答辯人為被告楊燦明對被答辯人的借款提供了保證,但并未約定保證期間,故而保證期間為六個月。截至被答辯人起訴之日,保證期間早已屆滿,而被答辯人從未在保證期間內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答辯人應已免除保證責任。綜上所述,被答辯人訴請答辯人對其所訴債權承擔償還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被告楊燦明答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法庭依法駁回。1、本案實際上不是借貸關系,而是與原告的合作投資關系,借款借據是在原告的脅迫下簽訂的。2、答辯人僅收到了原告支付的45萬元,其他款項未收到。
被告民航公司答辯稱,一、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不是借款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被告深圳民航集團實業有限公司亦無須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據以及收款憑據均寫明借款人為被告楊燦明個人,實際收款人亦為被告楊燦明,借款人應為被告楊燦明,原告主張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其共同借款沒有事實依據。因此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實質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借款應當由被告楊燦明個人承擔償還責任,被告深圳民航集團實業有限公司亦無須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二、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亦不是擔保人,即使法院認定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為擔保人,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也已免除保證責任,被告深圳民航集團實業有限公司亦無須對此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通過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詢工商變更登記可知,被告楊燦明向原告借款之時,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公司股東為被告楊燦明及余文兩人,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并非一人公司。依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為被告楊燦明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被告楊燦明以公司名義為其債務提供擔保,但未經過股東會決議,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擔保條款無效。因此,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也不是擔保人,被告深圳民航集團實業有限公司作為新股東對被告楊燦明向原告借款一事亦完全不知情。即使法院認定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為被告楊燦明對原告的借款提供了保證,但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原告并未約定保證期間,故而保證期間為六個月。截至原告起訴之日,保證期間早已屆滿,但原告從未在保證期間內要求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因此,被告深圳市萬宏通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應已免除保證責任,被告深圳民航集團實業有限公司亦無須對此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擔保法》第18、26條)綜上所述,原告訴請答辯人對其所訴債權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經審理查明,被告楊燦明于2016年1月21日出具《借款借據》,載明被告楊燦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萬元,借期1個月,從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2月21日。如期限屆滿未還清所欠款項,每月5日前支付利息為欠款總金額的3%。被告萬宏通公司在該借據下方的“借款人:”、“公司:”處加蓋公章,案外人羅惠光在見證人處簽名。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楊燦明匯款人民幣45萬元。案外人羅惠光在2016年1月25日前后代原告支付被告楊燦明借款人民幣3萬元。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建設銀行賬號62×××09轉賬支付人民幣15000元。被告楊燦明于2017年7月26日出具《收款聲明》,確認其已全部收到原告出借款項人民幣50萬元。
另查,在涉案借款關系發生時,被告楊燦明系被告萬宏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該司85%的股權。2017年1月22日,被告民航公司成為被告萬宏通公司唯一股東。
上述事實有雙方提供的相關證據及庭審筆錄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楊燦明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牛福勤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50萬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幣5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從2016年4月23日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牛福勤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楊燦明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400元、保全費人民幣3020元均由被告楊燦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柯名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霍哲弘
書記員王麗麗
判決日期
2018-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