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鑫源門窗有限公司與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105民初10450號
判決日期:2020-10-20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鄭州鑫源門窗有限公司訴被告(反訴原告)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法人張松強及委托代理人毛學謙、劉京京(實習),被告(反訴原告)委托代理人蘆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鄭州鑫源門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門窗安裝工程款2521960.93元并按照銀行同業拆借的利率支付原告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0月23日,原告鄭州鑫源門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源公司)和被告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匯公司)簽訂了《鄭州姚店堤合村并城安置區建設項目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是,金匯公司將鄭州姚店堤合村并城安置區建設項目13#、14#、15#、16#、17#樓及附屬裙房、德勝寺、文化中心鋁合金門窗制作安裝由原告鑫源公司承擔,合同約定的總金額為6865280元,合同約定的施工工期為每單棟樓工期40天。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為本工程竣工并結算后,付至結算總價款的95%;留結算總價款的5%為質保金,二年后無質量問題無息退還。2018年1月1日,原告鑫源公司和河南海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鑫公司)簽訂了《鄭州姚店堤合村并城安置區建設項目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將上述施工合同項下的工程交給海鑫公司負責施工,原告和被告河南金匯公司簽訂的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約定的總金額為5706345.6元,工期、工程結算、雙方責任義務、工程質量、違約責任等均以主合同為準,工程款支付方式按照原告和被告河南金匯公司簽訂的主合同約定、當河南金匯工程款支付到原告賬戶后,原告支付給海鑫公司。而按照原告和被告所簽訂的合同價格,根據原告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被告應付原告工程款5601960.93元,現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308萬元,尚欠工程款2521960.93元。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現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之有關規定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公正判決。
被告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反訴原告)辯稱,一、答辯人已經不欠被答辯人任何工程款,被答辯人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2017年10月23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鄭州姚店堤合村并城安置區建設項目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施工合同》(13#-17#樓及附屬裙房、德勝寺、文化中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答辯人涉及多項違約行為,且部分違約事實在貴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6323號判決書中已經確認,具體如下:1、被答辯人僅對合同約定的部分工程進行了施工,未施工部分的工程款答辯人不應支付;2、被答辯人違反合同約定將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河南海鑫建材有限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答辯人僅需向被答辯人支付已完工且合格工程對應價款的80%,并可主張由此給被答辯人造成的損失;3、被答辯人施工的已完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且拒絕修復,由此產生的修復費用及違約金應從答辯人應付工程款中扣除;4、被答辯人施工嚴重延誤工期,依據合同約定,其應向答辯人支付違約金,且該違約金應從答辯人應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5、依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合同約定,答辯人應扣留應付工程款的5%作為質保金,該質保金應從答辯人應付工程款中直接扣留;6、施工過程中,被答辯人不服從答辯人及監理方的管理,導致答辯人的總體進度延期,依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合同約定,被答辯人應向答辯人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應從答辯人應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7、被答辯人至今未向答辯人提供任何符合答辯人要求的正規發票,依據合同約定,答辯人有權拒絕付款。答辯人已向被答辯人支付工程款308萬元,根據以上內容,即便按照合同暫定工程量及暫定價款核算,答辯人也已經向被答辯人超額支付了工程款,對于超額支付的部分被答辯人應當予以返還,答辯人不應再向被答辯人支付任何款項。同時,被答辯人應當向答辯人開具正規發票。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工程并未進行結算,且被答辯人將涉案工程轉包給河南海鑫建材有限公司實際施工,其實際已完工工程量多少及應付工程價款多少均無從得知。被答辯人的主張不能成立,不應得到支持。根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合同約定,門窗工程量需由甲方、乙方、監理公司、主體施工單位共同簽字確認,四方簽字的數據作為制作尺寸和付款及工程結算的依據。根據貴院(2019)豫0105民初26323號案件審理查明的事實,被答辯人并未參與工程施工,河南海鑫建材有限公司未向被答辯人申報結算,被答辯人也未向答辯人申報結算,涉案工程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價款均無法確認。被答辯人與河南海鑫建材有限公司之間的往來資料對答辯人無任何約束力,并不能直接反應已完成工程量,被答辯人也不能據此向答辯人主張已實際完成工程量并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
三、被答辯人將其承包的工程以低于承包價的形式轉包給第三人,其行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被答辯人更不能通過非法轉包的形式獲取不當利益,為維護市場秩序的健康與穩定,對該行為應當予以打擊,而不應予以支持。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綜上,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已足額支付了被答辯人的工程款,答辯人不應再支付工程款,望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告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反訴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解除反訴人與被反訴人之間簽訂的《鄭州姚店堤合村并城安置區建設項目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施工合同》;2、請求判令被反訴人返還反訴人超額支付的工程款595825.25元及相應利息;3、求判令被反訴人承擔工期延誤違約金1508078.716元;4、請求判令被反訴人承擔維修費用102000元;5、請求判令被反訴人就已付工程款部分向反訴人開具符合要求的正規發票;6、請求判令反訴被告向原告交付完整的竣工驗收資料;7、請求判令被反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10月23日,反訴人與被反訴人河南鑫源門窗有限公司簽訂《鄭州姚店堤合村并城安置區建設項目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施工合同》(13#-17#樓及附屬裙房、德勝寺、文化中心),承建鄭州市姚店堤合村并城安置區建設項目13#、14#、15#、16#、17#樓及附屬裙房、德勝寺、文化中心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固定單價,據實結算。合同對承包范圍、工期、工程價款、工程款的支付、工程質量及驗收、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解除、違約責任等作了約定。
歷經近一年半的施工,被反訴人也沒有將工程完工,后中途撤場,不再施工,嚴重違約并延誤工期,并拒不提交完整的竣工驗收資料,導致工程不能竣工驗收,應按合同約定向反訴人支付違約金。且已施工工程質量存在多處嚴重質量問題,部分陽臺推拉門、室內推拉窗鎖壞、關不住、缺五金配件、玻璃損壞及缺失、部分窗戶打膠不合格,膠條脫落等,經多次溝通對方也未進行返工、維修。反訴人只好委托第三人進行維修處理,由此支出維修費用102000元,應由反訴被告承擔。
根據被反訴人的違約情形,即便按照合同暫定工程量及暫定價款核算,反訴人向被反訴人支付了工程款308萬元,已經超額支付了工程款,超額部分應當予以返還。另,被反訴人至今未向反訴人提供任何符合要求的正規發票,依據合同約定,被反訴人應當向反訴人開具符合要求的正規發票。
綜上,被反訴人不按合同約定完全施工,嚴重延誤工期,所做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且拒不維修、拒不提交完整竣工驗收材料,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給涉案工程造成了嚴重影響,給反訴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特向貴院提起反訴,請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支持反訴人的反訴請求!
原告(反訴被告)鄭州鑫源門窗有限公司辯稱,1、不存在被告反訴訴請的超額支付工程款595825.25元的事實。答辯人為被答辯人完成的13?!?7#樓門窗安裝工程減去紗窗部分的工程價款(277865元)為5586278.40元。金匯公司已付款308萬元,尚欠工程款未付的余額為2506278.4元。2、金匯公司主張的工期延誤違約金1508078.716元缺乏事實上的根據。因為根本就不存在答辯人工期延誤的事實。門窗安裝施工要具備施工條件,之所以安裝工期較長,是因為不具備相應的施工條件。這和金匯公司提供的工作聯系單的相關內容能夠證明。3、維修費用102000元不應支持,因為原告自行進行了維修。
根據原、被告的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院查明如下事實:
1、2017年10月23日,原、被告簽訂《鄭州姚店堤合村并城安置區建設項目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施工合同(13#-17#樓及附屬裙房、德勝寺、文化中心)》,合同約定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固定單價,據實結算。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6865280.00元。合同還約定未經被告金匯公司同意轉包的,被告金匯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書到達原告時,合同即為解除,因原告違約解除合同的,被告金匯公司僅支付原告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合格工程對應價款的80%。合同還對承包范圍、工期、工程價款、工程款的支付、工程質量及驗收、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解除、違約責任等作了約定。
2、2018年3月24日,原告將涉案工程轉包給河南海鑫建材有限公司并簽訂《鄭州姚店堤合村并城安置區建設項目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施工合同(13#-17#樓及附屬裙房、德勝寺、文化中心)》,約定合同總價暫定5706345.6元。
3、2018年12月19日,被告(反訴原告)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誠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甲方決定鄭州市姚店堤合村并城安置區建設項目文化活動中心鋁合金門窗及4-17#樓紗窗制作安裝由乙方承擔。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固定單價,據實結算。合同暫定總價款為1212271元。
4、被告(反訴原告)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誠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姚店堤安置區鋁合金門窗維修施工合同》,工程范圍:安置區13-17#樓及附屬裙房鋁合金門窗維修,包括但不限于鋁合金門窗打膠、更換補做門窗五金、玻璃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總價為102000元。
5、原被告雙方均承認已支付工程款308萬元。
6、本院審理的(2019)豫0105民初26323號民事案件判決已生效,在該案件中本案原告承認其將本案涉案所有工程全部轉包給本案案外人河南海鑫建材有限公司,其自身并未參與施工。(2019)豫0105民初26323號民事案件認定案外人河南海鑫建材有限公司施工的總工程量為46056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鄭州鑫源門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4480元;
二、原告鄭州鑫源門窗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被告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00000元;
以上兩項抵消后,被告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鄭州鑫源門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4480元;
三、駁回原告鄭州鑫源門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被告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488元,由原告鄭州鑫源門窗有限公司負擔10251元,被告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237元。反訴費12224元,由原告鄭州鑫源門窗有限公司負擔1111元,被告河南金匯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111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人數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提交副本十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員楊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楊萌
判決日期
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