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蘭芬與宜春市宜陽市政園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柏加建筑園林(集團)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贛0902民初6582號
判決日期:2020-10-20
法院: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蘭芬與被告宜春市宜陽市政園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政園林公司)、湖南柏加建筑園林(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柏加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被告市政園林公司申請,追加江西銀泰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泰公司)、江西省贛建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贛建公司)為第三人,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市政園林公司和被告柏加公司共同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后續治療費、醫療輔助器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司法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56729.93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15日晚上8點30分左右,原告陳蘭芬在宜春市袁州區湖公園散步時,公園的欄桿突然倒塌,原告不幸被倒塌的欄桿砸到右腳和背部,造成原告的受傷,受傷后原告當日被急救中心急救車送到新建醫院,因病情嚴重,2019年3月16日轉院到宜春市人民醫院治療。入院診斷:腰椎體爆裂骨折,在宜春市人民醫院住院94天后出院,出院診斷為腰3椎體爆裂骨折,避免腰背部負重及劇烈運動,無醫師允許不可擅自拆除支具腰圍,否則易致骨折延遲愈合或不愈合;繼續積極對癥治療;術后6個月我科門診復查;告知內固定松動斷裂等可能;病情變化隨時就診。2019年7月9日,經宜春市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陳蘭芬構成九級傷殘,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后續治療費在壹萬元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北湖公園護欄的建設單位和北湖公園公共設施的管理人為被告宜春市宜陽市政園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園林(集團)有限公司對該公園護欄負有管護義務,事發的北湖公園護欄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原告的受傷是因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護欄倒塌造成的,因此,被告宜春市宜陽市政園林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園林(集團)有限公司應該對原告陳蘭芬的受傷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多次找到兩被告,但兩被告一直相互推諉,不愿承擔賠償責任,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本院。
被告市政園林公司辯稱:一、北湖公園欄桿倒塌系工程質量原因,應追加相關責任人為本案當事人,且被告市政園林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2012年,銀泰公司中標北湖公園項目工程,并于2013年3月2日與江西贛東園林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贛東園林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北湖公園項目發包給贛東園林公司,項目監理單位為贛建公司,因此對北湖公園欄桿倒塌致陳蘭芬受傷應由北湖公園的總承包單位銀泰公司、施工單位贛東園林公司與項目監理單位贛建公司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柏加公司是北湖公園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未盡到維護管理義務,應對陳蘭芬受傷承擔賠償責任。該公司在北湖公園欄桿出現問題時未及時做好防護措施,也無證據證明其張貼了警示標志,其平時的人員配置亦達不到全面維護北湖公園的目的,因此對陳蘭芬被欄桿砸傷,柏加公司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
被告柏加公司辯稱:一、被告柏加公司作為北湖公園景區的養護單位,已經盡到了養護義務,不應當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數千米護欄僅兩年時間就從底部固定位置整體生銹斷裂倒塌,很明顯屬于產品設計缺陷或產品質量問題,超出了被告柏加公司的日常養護范圍。本案中,被告柏加公司作為養護方,承擔的應當是過錯責任,被告柏加公司已盡到了合同約定的養護義務,事故發生的原因明顯超出了被告柏加公司的日常養護范圍,被告柏加公司不應當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本案的賠償責任應當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承擔。二、原告部分訴請過高,請求法院依法調整。護理費150元/天的標準過高,應當按照私營行業護理標準計算為102元/天,護理費為9180元;原告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亦未提供誤工損失證明,不應當支持誤工費用;精神撫慰金標準過高,應當計算為6000元為宜。
第三人銀泰公司辯稱:銀泰公司并非本案適格被告,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一、目前沒有證據證實原告是被正在維修的護欄砸傷還是被棧道上拆卸的護欄絆倒受傷。二、從第三人銀泰公司調取到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宜陽新區工程竣工驗收記錄表》、《北湖公園交接清單》顯示,北湖公園工程在2016年5月30日已經竣工驗收備案,質量合格,并整體移交業主單位,不存在工程質量問題,工程移交后,北湖公園一直由業主單位委托他人維護,現已超過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2年保修期。三、上述文件顯示,北湖公園工程的建設單位為宜春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施工單位為江西贛東園林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銀泰公司僅承擔了北湖公園周圍土地的開發職責,并不具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承包資質,北湖公園項目不是第三人銀泰公司施工,整個北湖公園的建設與第三人銀泰公司無關。四、根據原告提供的現場圖片,第三人銀泰公司到現場勘察,北湖公園環湖棧道主體并未倒塌。無論原告是被正在維修或者脫落的護欄砸傷,還是被棧道上拆卸的護欄絆倒受傷,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筑物脫落墜落致他人損害責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相應責任,而非適用第八十六條建筑物倒塌致他人損害責任。此外,原告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進入正在大面積維修的工地散步,亦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部分責任。
第三人贛建公司辯稱:贛建公司作為監理公司,是在建設施工中參與監督管理,當時竣工驗收合格后才交給業主使用,后期的運營和日常維護不屬于贛建公司的職責范圍,贛建公司沒有賠償義務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陳蘭芬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151元,退回給原告陳蘭芬。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易緒蓮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代書記員周慧玲
判決日期
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