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勘測設計研究有限公司與王偉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191民初15412號
判決日期:2020-10-20
法院: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省水利勘測設計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利公司”)與被告王偉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崔敏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南省水利勘測設計研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馮金山、被告王偉的委托代理人付齊星、朱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水利公司訴稱,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爭議,經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審查,做出了鄭勞人仲案字(2020)0254號裁決書。被告系原告公司高級工程師,屬于公司負有保密義務的高級技術人員,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也有相應的競業制度規定。按照法律規定:被告離職后兩年內,不得到與水利公司從事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競業公司工作。被告早在2018年11月23日,就已通過競業公司長江勘測規劃設計研究有限公司面試被列入擬聘人員名單。公司了解到這一情況后多次與被告溝通,并申明其競業義務。但被告拒不糾正其行為且明確表示要求離職,加入競業公司長江勘測規劃設計研究有限公司工作。為妥善處理被告勞動關系,之后雙方約定,在被告一次性向原告繳納472500元的違約金后,公司不再追究被告違反競業義務的相關責任。在被告離職后,公司按照雙方協定配合被告辦理了相關檔案移交手續,并在明知被告違反競業限制的前提下未向其主張競業違約責任,已經履行了雙方約定。原告所收取的違約金并不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離職違約金。鄭勞人仲字(2020)0254號裁決書認定原告收取違約金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顯然是對該法條的錯誤適用。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對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鄭勞人仲案字(2020)0254號裁決書的第一項錯誤裁決進行糾正,原告不予退還被告違約金472500元;2.本案訴訟費用及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偉辯稱,1.被告于2019年3月4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原告,解除勞動合同,原告直至2019年6月6日才向被告出具解除勞動聘用關系的《解聘協議書》。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符合合同書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約定的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也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程序合法、有效。2.原告要求被告需向其支付離職違約金472500元,才予出具《解聘協議書》,被告系受原告脅迫簽訂的解聘協協議和繳納違約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離職違約金違反《勞動合同法》二十五條之規定,應屬無效,被告應退還原告離職違約金472500元。原告訴狀所稱的答辯人繳納的472500元是支付違反競業義務的違約金沒有依據。3.原告稱被告違反競業義務而需支付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一方面被告繳納的離職違約金發生于原告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存在原告訴狀中所引用的原告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告從事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公司工作。另一方面,原告所稱被告2018年11月23日就通過長江勘測規劃設計研究有限公司面試被列入擬聘人員名單沒有事實依據,被告一直在原告處工作至2019年6月6日,期間原告2019年5月4日還向原告支付了工資,足以證明被告在正式離職前,一直在向原告提供勞動。
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王偉(乙方)與水利公司(甲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本合同為無固定期合同,合同十八條約定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素質和職業技能。合同第二十九條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2.甲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使乙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4.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試用期內的,乙方應當提前3日通知甲方。第三十一條規定,乙方有下列情形的,暫不得解除與甲方的勞動合同,1.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或者重點科研開發、設計、經營項目尚未完成的;2.在涉及甲方保密的特殊崗位上工作,或者調離上述崗位尚未脫離保密期的;3.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未處理完畢,或者因其他原因正在接受審查的。合同三十八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或競業限制,給甲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合同三十九條,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賠償和招接費用。四十條在合同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從而影響甲方后續人員的安排和補充,直接造成甲方產值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上年度人均產值10%。
河南省水利勘測設計研究有限公司豫水設董(2018)09號文件,自2018年7月1日執行關于印發《河南省水利勘測設計研究有限公司員工招聘錄用及異動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規定核心崗位人員為公司四級及以上設計師,勞動合同期內,核心崗位人員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專項協議約定及企業損失評估等繳納相應違約賠償金,分攤后的違約金計算標準詳見表1.四級及以上設計師1-3年,80000元/年,4-6年,60000元/年,7-10年,30000元/年。核心崗位人員服務年限超10年以后,每增加一年所交違約金按照5%的比例折減。規定公司人員離職后,到與公司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為兩年。違反規定的,公司將保有追究其法律和經濟責任的權利。王偉在豫水設董(2018)09號文件知情確認表上簽字。2019年3月4日,王偉向公司提出離職,員工離職審批表顯示被告參加工作時間為2003年7月1日,2019年4月3日,原被告確認被告向公司繳納違約金472500元。2019年5月20日,公司同意其離職,2019年6月5日,王偉向公司繳納離職違約金365540元加轉賬151013.20元。2019年6月6日,王偉與水利公司簽訂解聘協議書。庭審查明王偉系三級設計師。
2019年6月10日,王偉(乙方)與長江勘測規劃設計研究有限責任公司(甲方)簽訂勞動合同,從事水工設計工作,合同期從2019年6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其中試用期從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2019年5月24日,水利公司向王偉轉賬工資6540.56元。上一年度工資257610.73元。
王偉與水利公司勞動爭議案件,王偉向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1.水利公司支付王偉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364948.53元;2.退還離職違約金472500元。2020年8月27日,仲裁委員會作出鄭勞人仲案字(2020)0254號仲裁裁決書,1.自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水利公司向王偉退還違約金472500元;2.駁回王偉的其他仲裁請求。
以上由原、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員工離職審批表》、辭職信、解聘協議書、辦法、《異動管理辦法》告知書、“關于王偉同志違約金確認的談話記錄”、收據、銀行流水、被告與第三人長江勘測規劃設計研究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仲裁裁決書及開庭筆錄予以佐證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河南省水利勘測設計研究有限公司請求不予退還被告王偉違約金472500元的訴請。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王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員崔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凡文麗
判決日期
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