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寶國、福州閩眾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102民初6630號
判決日期:2020-10-21
法院: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韓寶國與被告福州閩眾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閩眾公司”)、第三人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海峽出租車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福州閩眾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與韓寶國、第三人海峽出租車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閩0102民初701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并入本案處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寶國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梅芳、韓麗麗,被告閩眾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蘭秋香、王雨,第三人海峽出租車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韓寶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閩眾公司向韓寶國支付因工受傷的醫療費差額19812.26元;2、判令閩眾公司向韓寶國支付出院后護理費106487.7元以及每月支付評殘后護理費1934.7元;3、判令閩眾公司向韓寶國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51592元;4、判令閩眾公司向韓寶國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償金113950.2元;5、判令閩眾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福州市鼓樓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鼓勞人仲[2020]第066-1號裁決書以及鼓勞人仲[2020]第066-2號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一、福州市鼓樓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韓寶國主張的醫療費、護理費,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1、韓寶國認為醫療費的主張應當予以支持。韓寶國因交通事故構成工傷,其醫療費依法應當由閩眾公司全部承擔,雖然工傷保險基金賠付了部分醫療費,但工傷保險基金僅是在醫保范圍內賠償,并未全額支付醫療費,韓寶國向閩眾公司主張賠付的醫療費是工傷保險基金賠付不足部分,合法合理。
二、韓寶國認為出院后護理費及評殘后護理費的主張應當予以支持。
韓寶國出院后的護理費,雖然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判決出院后護理費496940元,但案外人拒不履行該生效判決,韓寶國也依法申請了強制執行,但至今都未收到案外人賠付的護理費,所以,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韓寶國只能依法向閩眾公司主張,閩眾公司賠償后可依法向案外人追償。
2019年10月8日,福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榕勞鑒傷字2019年2555號《鑒定結論書》認定韓寶國屬于部分護理依賴。韓寶國從未收到福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重新出具的關于榕勞鑒傷字2019年2555號《鑒定結論書》及有關事項的函,閩眾公司所提交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未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應當以原始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故韓寶國主張閩眾公司每月支付韓寶國評殘后護理費1934.7元,應予以支持。
三、關于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州市鼓樓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于韓寶國的工資認定標準適用錯誤,韓寶國是2017年5月23日發生事故受傷,而在事故發生前一直從事交通運輸行業工作,應以2017年福州市交通運輸業的行業平均工資6449元/月(77388元/年÷12個月)為標準計算,故韓寶國主張停工留薪期工資為51592元應予以支持。
四、根據福建省統計局2013年公布的第六次人口普查公布的統計數據,我省男性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為73.27歲。而福州市鼓樓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卻按福建省統計局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公布的統計數據為依據計算明顯錯誤。韓寶國解除勞動合同時為47.3歲,根據《福建省實施辦法》規定計算年限為26年,故韓寶國主張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113950.2元(6261元/月×26×0.7),應當予以支持。
為維護韓寶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特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閩眾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閩眾公司與海峽出租車公司共同向韓寶國支付工傷待遇76611.51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07376.15元、停工留薪期工資44235.36元,以上工傷待遇合計151611.51元,扣除已支付的75000元);2、判令韓寶國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2016年10月12日,韓寶國入職閩眾公司處工作,被派遣至海峽出租車公司處擔任司機,2017年5月23日,韓寶國與閩A×××××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傷并住院醫療,后認定工傷,經鑒定為傷殘五級。事故發生后,韓寶國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后經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判決對方駕駛員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向韓寶國賠償全部的醫療費144397.71元。因閩眾公司有為韓寶國繳納工傷保險,韓寶國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醫療費120114元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0610.7元。
韓寶國就工傷保險待遇向福州市鼓樓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審理仲裁委員會作出鼓勞人仲案字[2020]第066-2號裁決書,裁決閩眾公司向韓寶國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07376.15元、停工留薪期工資44235.36元,以上工傷待遇合計151611.51元。閩眾公司認為海峽出租車公司對于與閩眾公司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并無異議,因此,海峽出租車公司支付給韓寶國的75000元預支款應視為預先支付的賠償款項,應當予以扣除。
閩眾公司同時辯稱,一、本案系基于交通事故由海峽出租車公司原因造成的工傷,韓寶國向閩眾公司主張醫療費沒有法律依據。
韓寶國受傷系因閩A×××××車輛超速行駛碰撞受傷,受傷后,韓寶國已向閩A×××××車主、駕駛人員以及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已判賠醫療費144397.71元(人保公司交強險全額賠付),另韓寶國已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處獲取了先行支付的工傷醫療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20114元,韓寶國獲取的兩筆醫療費用已超過其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且根據《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醫療費應由海峽出租車公司(即肇事方)承擔,韓寶國主張由閩眾公司支付醫療費差額沒有法律依據,且韓寶國再次向閩眾公司主張支付醫療費差額存在不當得利的違法行為。
二、韓寶國要求閩眾公司支付評殘后護理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韓寶國經福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傷殘,但并無護理依賴,韓寶國提供的榕勞鑒傷字2019年2555號《福州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屬筆誤,福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后出具了同號的《福州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中明確韓寶國為傷殘五級,但并無護理依賴,所以韓寶國主張評殘后護理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且韓寶國主張的主體有誤,閩眾公司已依法為其參加工傷保險,該項目即便韓寶國主張,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其應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
三、韓寶國主張的工傷待遇標準過高,應按閩眾公司主張的標準支付。1、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工資應該按照發生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標準進行計算,韓寶國于2016年10月入職閩眾公司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發生工傷,經鑒定停工留薪期為8個月,根據2016年度福州市行業部分工種(職位)工資指導價位,道路運輸服務人員平均工資(平均數)為5138.03元/月,2017年度福州市行業部分工種(職位)工資指導價位,道路運輸服務人員平均工資(平均數)為5529.42元/月,其受傷前的平均工資應為:5382.65元/月,其停工留薪期工資應為5382.65元×8個月即為:43061.2元;2、停工留薪期間護理費(含住院期間及出院后):根據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已由肇事方及其保險公司支付,韓寶國再次要求閩眾公司支付,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018年4月26日,韓寶國以個人原因向閩眾公司提出了辭職,并提交了《辭職申請書》,根據閩勞社文[2004]327號文規定:福建省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為:男性71.8歲,女性76.5歲,并結合人社部門就韓寶國辭職時間的核定統籌工資為5635.83元;因此,其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應為(71.8歲-47.3歲)×0.7個月×5635.83元/月=96705.9元。
四、韓寶國在住院治療期間,海峽出租車公司積極配合其治療,治療期間韓寶國向海峽出租車公司出具了承諾書,并向海峽出租車公司以借款的形式預支了75000元用于治療,本案如判決閩眾公司及海峽出租車公司支付費用的,應當以該款項75000元先予以扣除。
五、海峽出租車公司作為韓寶國的實際用工單位,在韓寶國發生工傷事故后,與閩眾公司共同參與處理工傷賠償事宜,同時,海峽出租車公司也同意與閩眾公司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對閩眾公司與韓寶國間因工傷產生的相關工傷賠償金支付承擔連帶責任并無異議。
綜上所述,懇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實,駁回韓寶國訴請。
海峽出租車公司述稱:同意與閩眾公司一同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他陳述意見同閩眾公司一致。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0月12日,韓寶國入職閩眾公司,被派遣至海峽出租車公司處擔任司機,2017年5月23日,韓寶國與閩A×××××車發生交通事故,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載明,韓寶國住院天數108天,住院醫療費發票金額137766.26元,工傷核定醫療費120114元,韓寶國已收到該款項。2017年9月22日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榕人社傷險(決)字第[2017]1046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韓寶國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2018年1月25日,經福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七級”、停工留薪期8個月,自2017年5月23日至2018年1月23日止。2019年9月,韓寶國向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2019年10月8日,福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鑒定結論書(榕勞傷字2019年2555號),鑒定結論為“傷殘五級”、屬于部分護理依賴。2019年11月18日,福州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出具了關于第2019年第2555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及有關事項的函,對榕勞鑒傷字2019年2555號鑒定結論書評定護理等級作出筆誤更正,鑒定結論為傷殘五級。閩眾公司為韓寶國繳納了工傷保險,2018年2月9日,韓寶國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0610.7元。2018年4月26日,韓寶國向閩眾公司遞交辭職申請書。2019年5月28日,閩眾公司向韓寶國送達解除勞動關系證明,載明雙方勞動關系于于2018年4月26日解除,2019年7月29日,韓寶國領取醫療費120114元。
福建省統計局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公布的統計數據,福建省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男性為71.8歲。韓寶國發生工傷時年齡為47.3歲。根據《2017年福州市行業部分工種(職位)工資指導價位》,韓寶國發生工傷前所在的交通運輸行業中道路運輸服務人員月平均公司為5529.42元(66353元÷12個月)。根據福州市統計局2018年5月31日公布數據,2017年福州市城鎮在崗職工(含勞務派遣工)平均工資為6261元/月(75133元÷12個月)。
另查,韓寶國受傷后,海峽出租車公司向韓寶國預付醫療費75000元,韓寶國于2019年6月24日向海峽出租車公司出具《承諾書》:本人韓寶國,系海峽出租車公司閩A×××××駕駛員。于2017年5月23日15時左右,駕駛閩A×××××車輛在營運期間正常行駛至道路時,被三者車閩A×××××碰撞到左右后部閩A×××××前部撞到路燈電桿。事故導致本人嚴重受傷,在院治療康復期間本人先后向海峽出租車公司申請借款共計75000元。本人承諾工傷醫療費不向海峽出租車公司和中國平安保險公司福州分公司追償賠付,本人的工傷醫療費用由福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賠付,賠付不足部分由單位承擔賠償。
韓寶國就此次交通事故向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8年8月13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就韓寶國訴孫瑜、周迪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作出(2018)閩0104民初123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韓寶國610000元;孫瑜支付韓寶國624785.83元;駁回韓寶國的其他訴訟請求。
2020年3月23日,福州市鼓樓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韓寶國與閩眾公司、海峽出租車公司關于工傷保險爭議案,韓寶國請求裁決一、閩眾公司依法支付韓寶國因工受傷的相關費用共計505369.64元;二、閩眾公司依法每月支付韓寶國評殘后護理費1934.7元;三、海峽出租車公司對韓寶國的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福州市鼓樓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5月6日作出鼓勞人仲案字[2020]第066-1號裁決書,裁決:駁回韓寶國主張的閩眾公司每月支付評殘護理費1934.7元的仲裁請求;駁回韓寶國主張的海峽出租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仲裁請求。當天,福州市鼓樓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同時作出鼓勞人仲案字[2020]第066-2號裁決書,裁決閩眾公司向韓寶國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07376.15元、停工留薪期工資44235.36元。韓寶國與閩眾公司均不負,向本院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提交的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福州閩眾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韓寶國支付78802.86元;
二、駁回韓寶國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福州閩眾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韓寶國負擔。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福州閩眾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明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張源
判決日期
2020-10-21